法律專欄夫妻債務分不清?搞懂個人與家庭債務責任,不再背黑鍋

夫妻債務分不清?搞懂個人與家庭債務責任,不再背黑鍋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財產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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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分不清?搞懂個人與家庭債務責任,不再背黑鍋

許多夫妻在面對債務問題時,常會感到困惑:「這筆錢到底該誰還?」「我幫另一半還了錢,以後要得回來嗎?」這些疑問不僅影響家庭和諧,更可能在離婚時引發嚴重的財產糾紛。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債務的關鍵規定,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權利與責任。

夫妻債務,是你的還是我的?

首先,您需要了解一個重要的原則:夫妻債務獨立原則。這表示,原則上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的債務應由各自負責清償,不會因為結婚而自動轉嫁給另一半。即使是婚前或婚後所欠的債務,都適用這個原則。

《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這條文清楚說明,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先生的債務由先生負責,太太的債務由太太負責。就算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台灣夫妻最常見的財產制),《民法》第1034條也僅是規範債務可以用共同財產來清償,但債務的「個人性質」並不會因此改變。

例外狀況: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的連帶責任

雖然夫妻債務原則上獨立,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為了維護家庭共同生活的穩定,法律特別規定,這類債務夫妻雙方必須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什麼是「家庭生活費用」呢?這通常包括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例如:食、衣、住、行、育、樂、醫療、子女教育、日常用品等。當這些費用產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請求清償全部或部分款項,直到債務清償完畢為止。當其中一方清償了全部債務,另一方也因此免除對債權人的責任(《民法》第274條)。

幫另一半還錢,能要回來嗎?

如果您曾幫另一半清償個人債務,或是清償了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而您支付的金額超過了您應分擔的部分,那麼您是有權向對方請求償還的!

《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這條文保障了代償方的權益。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方常會抗辯您是「贈與」這筆錢。因此,主張求償的一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確實是代償,而不是無償贈與。保留匯款單、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實際案例看懂夫妻債務怎麼分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債務:

案例一:個人房貸與家庭開銷的區別

有一對夫妻,先生在婚後為太太代償了太太名下的個人房屋貸款約335萬元。法院認為,這屬於代償太太的個人債務,先生有權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請求太太償還。

此外,太太後來又增貸了300萬元,其中一部分用於購買家庭用車的尾款,另一部分則清償了購買保養品、育嬰用品等家庭生活費用的信用貸款。法院認定,這筆增貸中用於家庭用車和日常家庭用品的部分,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考量雙方經濟能力,法院判決先生清償後,可向太太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一半金額。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是夫妻,個人名下的房貸仍屬個人債務;但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車貸或日常用品貸款,則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分擔。

案例二:個人名下車輛貸款,不等於家庭生活費用

另一對夫妻,先生幫太太清償了太太名下車輛的貸款約130萬元。先生主張這筆錢是代償,要求太太償還。太太則主張這輛車是家庭用車,貸款應屬家庭生活費用,夫妻應共同分擔。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這輛車可能作為家庭用車,但車輛登記在太太名下,貸款也是以太太名義辦理,難以認定是夫妻共同購買。更重要的是,法院明確指出,購買汽車本身並不當然屬於維持婚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家庭生活費用」 。因此,法院判決先生代償的這筆車貸屬於代償太太的個人債務,先生有權全額向太太請求償還。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物品可能用於家庭,若其所有權和債務歸屬明確為一方個人,則該債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而非家庭生活費用債務。判斷債務性質,不能僅憑用途,更要看債務發生的名義與目的。

處理夫妻債務,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夫妻債務問題, proactive 的態度和明確的處理方式至關重要:

  • 明確債務性質:在借款或消費時,盡可能釐清這筆債務是屬於個人用途,還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例如,簽署借款文件時,注意債務人名義。
  • 保留清償證據:若您代另一半清償債務,務必保留詳細的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對話紀錄等,證明您確實有代為清償的事實,而非贈與。
  • 書面協議為宜:對於大額支出、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或債務清償方式,夫妻間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因口說無憑而產生爭議。
  • 離婚時一併處理:若走向離婚,務必將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代償求償權、剩餘財產分配中的債務扣除等)一併納入離婚協議中處理,避免後續訴訟。

總結:釐清責任,守護家庭

夫妻債務的處理原則是「各自負責」,但「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則例外地採「連帶責任」。當一方代償他方債務時,原則上享有求償權,但需注意舉證責任與「贈與」抗辯的風險。近年來,法院也明確指出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會影響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會分別列入婚後積極與消極財產計算,這讓債務的釐清變得更加重要。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夫妻債務的法律規定,讓您在面對相關問題時,能更有方向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並做出明智的決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婚前的個人債務,結婚後另一半需要幫忙還嗎?

A: 根據《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夫妻債務獨立原則,無論是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個人債務,原則上都應由負債的配偶自行負責清償,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嫁給另一方。因此,您不需要幫另一半償還其婚前個人債務。

Q: 如何判斷一筆債務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

A: 實務上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認定較為廣泛,包括食、衣、住、行、育、樂、醫療、子女教育、日常用品等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法院會根據個案事實,綜合考量該支出是否為家庭共同所需,而非僅為一方個人享樂或投資。例如,子女的補習費、家庭共用的水電瓦斯費、日常採買費用等,通常會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但若是一方個人名下的投資借款或奢侈品消費,則通常不屬於此範疇。

Q: 我幫另一半還了錢,他卻說這是贈與,我該怎麼辦?

A: 在法律上,主張「贈與」的一方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您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如果您沒有贈與的意思,而是代為清償,您需要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對話紀錄(例如LINE訊息、簡訊)中提及「代墊」、「借款」、「待還」等字眼,或可證明款項流向的單據,以證明這筆錢並非贈與,而是代償或借貸性質。若金額較大,建議當時能簽立借據或約定償還方式。

Q: 離婚時,夫妻間的債務會如何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A: 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夫妻間互負的債權債務,在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分別列入婚後的積極財產(債權)及消極財產(債務)計算。這意味著,如果您對另一半有代償債務的求償權,這筆債權會被納入您的婚後財產計算,同時對方的債務也會被納入其消極財產,進而影響最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結果,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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