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結束,除了情感上的調適,往往也伴隨著現實的財產分配問題。尤其在台灣,如果您和配偶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就可能面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議題。這不僅關乎您的經濟權益,更是對您在婚姻中付出貢獻的肯定。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權利,讓您在面對未來時更有方向。
了解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為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而設計的制度。當婚姻關係因離婚、一方死亡等原因結束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一方比另一方多,那麼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這項權利,旨在肯定無論是經濟貢獻、家務勞動,甚至是照顧子女等非經濟上的付出,都應在法律上獲得公平的評價。
核心概念解析:哪些財產算?哪些不算?
要計算剩餘財產,首先要釐清「婚後財產」與「婚後債務」的範圍。
- 婚後財產:指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這包括薪資收入、投資獲利、購置的房產、汽車,甚至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 重要推定:根據《民法》** 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這表示,如果無法證明某項財產是婚前取得的,法律會推定它是婚後財產;而您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利息、租金等收益,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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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債務:指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信用貸款等。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這些債務會從您的婚後財產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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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分配的「特種財產」 :有幾類財產,即使是婚後取得,也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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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您繼承的遺產,或是親友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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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因精神痛苦所獲得的賠償金,例如因車禍受傷獲得的精神慰撫金。
剩餘財產怎麼算?《民法》這樣說!
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條文是《民法》** 第1030條之1**,它明確了計算公式與例外情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公式:
- 個別剩餘財產 = (您現存的婚後財產總額) - (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總額)
- 如果計算結果是負數,則您的剩餘財產視為零。
- 雙方財產差額 = (財產較多一方的剩餘財產) - (財產較少一方的剩餘財產)
- 應分配金額 = (雙方財產差額) ÷ 2
特別注意:惡意脫產與法院酌減權
- 惡意脫產的追加計算:如果您的配偶為了減少您可分配的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前5年內惡意處分(例如贈與他人、低價出售)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民法》** 第1030條之3 **「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來分配。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心人透過不正當手段規避財產分配。
- 法院酌減或免除分配額:雖然原則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 《民法》** 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多重因素。
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 《民法》** 第1030條之4**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表示,財產的價值通常以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時、一方死亡時)為準。但如果是因訴訟判決離婚,則是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時」為計算基準點。
透過實務案例,讓您更清楚!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實際應用:
案例一:繼承的財產,離婚時要分嗎?
情境故事:林太太與胡先生離婚後,胡先生向林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林太太名下有一筆土地,是她在婚姻期間因繼承父母遺產而取得的。胡先生認為這筆土地也應該納入分配。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明確指出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是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的。因此,林太太繼承的這筆土地,雖然是在婚姻關係中取得,但因為是「繼承」所得,所以不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在婚姻期間有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務必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贈與契約等),這些都是證明該財產不應列入分配的關鍵證據。
案例二:保單價值金算不算?貢獻度如何影響分配?
情境故事:陳先生和林小姐離婚時,林小姐主張要分配陳先生名下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同時,陳先生認為林小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貢獻不大,甚至有浪費習慣,請求法院酌減林小姐的分配金額。
法院怎麼說:
- 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戶預繳保費的累積,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應該將其列入婚後財產。
- 關於酌減分配額:法院審酌了林小姐在婚姻期間的實際情況,認為她確實對家庭的經濟累積貢獻有限,且有部分不當開銷,因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的規定,酌減了林小姐可分配的金額,而非完全平均分配。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保險的現金價值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同時,法院在判斷分配比例時,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整體協力狀況」,不單單只看經濟貢獻。如果您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積極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對婚姻的貢獻程度不足,或自己有特殊貢獻。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做?
面對剩餘財產分配,以下是您可以依循的步驟與注意事項:
- 確認夫妻財產制:首先,確認您和配偶是否曾以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那通常就是適用《民法》的「法定財產制」。
- 確定財產計算基準時點:
- 離婚判決:以您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時」為準。
- 協議離婚或一方死亡:以「離婚登記完成時」或「一方死亡時」為準。
- 盤點婚後財產與債務:
- 積極財產:列出基準時點您和配偶名下所有「現存」的婚後財產,包括存款、股票、基金、不動產、汽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
- 消極財產:列出基準時點您和配偶名下所有「現存」的婚後債務,如房貸、車貸、個人信貸等。
- 排除特定財產:從婚後財產中扣除因繼承、受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 進行計算:按照前面提到的公式,計算您和配偶各自的剩餘財產,並得出應分配的差額。
- 蒐集與保存證據:所有與財產、債務、繼承、贈與相關的文件(如存摺、權狀、保單、對帳單、借貸契約、遺產分割協議書等)都應妥善保存。這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面對未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婚姻關係結束時的重要環節,它不僅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更是對您在婚姻中付出的肯定。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哪些財產該列入、哪些不列入,以及法院可能調整分配額的情況,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掌握這些資訊,讓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夠更有信心、更從容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了,這增值的部分算婚後財產嗎?
A: 婚前財產本身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根據《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例如房租收入)會被視為婚後財產。至於婚前房產本身的「增值」,通常不被視為孳息,因此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如果增值是因為婚後投入資金裝修或擴建所致,則該投入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把存款都轉走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配偶有惡意脫產的行為,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請求將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進行分配。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對方處分財產的意圖是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例如轉帳紀錄、交易明細、對方承認的對話記錄等。
Q: 我對家庭付出很多,但沒有工作,財產都是配偶賺的,我還能請求分配嗎?
A: 當然可以!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是肯定夫妻雙方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這包括了經濟上的貢獻,也包含了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經濟上的協力。即使您沒有外出工作,但您對家庭的付出仍然被法律所重視。除非您對婚姻生活完全無貢獻或有其他情事導致顯失公平,否則您仍有權請求分配。
Q: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必須在2年內行使;如果不知道,則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生效日或配偶死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行使,逾期權利就會消滅。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錯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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