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主配偶必讀:共同財產制風險與財產保障指南

企業主配偶必讀:共同財產制風險與財產保障指南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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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配偶必讀:共同財產制風險與財產保障指南

身為企業主的另一半,您或許每天忙於家庭事務,或有自己的事業,但您可曾思考過,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對您的個人資產和家庭財富,有著多麼深遠的影響?在台灣,許多夫妻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因此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然而,少數夫妻會選擇較為特殊的「共同財產制」。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共同財產制」的運作方式、潛在風險,特別是對於企業主家庭可能造成的衝擊,並提供您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更了解並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共同財產制」?我的財產會跟先生/太太的混在一起嗎?

簡單來說,共同財產制的核心精神就是「夫妻財產合併,公同共有」。這與我們常聽到的「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各自所有,離婚時才計算婚後財產差額)截然不同。

根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這表示,一旦您和配偶選擇了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婚後除了少數「特有財產」(例如專供個人使用的物品、繼承或受贈時聲明為特有的財產)外,您們所有的財產和收入,都會自動合併成一個「共同財產」池,由夫妻兩人「公同共有」。這意味著您們沒有各自的「應有部分」,而是共同擁有全部,任何處分都需要雙方同意。

而關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民法》第1032條規定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但若有約定由一方管理,則從其約定。這項約定,可能讓非管理方的風險提高。

共同財產制下,企業主配偶最需要擔心的「債務牽連」

對於企業主家庭來說,共同財產制最大的潛在風險,莫過於「債務連帶清償責任」。這也是您最需要留意的部分:

《民法》第1034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這條法規的意義非常重大!它清楚指出,不論是您或配偶在婚前或婚後所欠的債務,都必須先由「共同財產」來清償。更嚴重的是,如果共同財產不夠還,甚至連您個人的「特有財產」也必須拿出來承擔清償責任!

想像一下,如果您的企業主配偶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或是投資失利而負債累累,這些債務不僅會影響到你們的共同財產,甚至連您自己婚前辛苦累積的存款、繼承而來的房產,都可能被債權人追討。這正是共同財產制下,個人財產保障最薄弱的一環。

關係結束時,財產怎麼分?

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改定財產制或一方過世),財產的處理方式也與法定財產制不同:

《民法》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這表示,您們可以各自取回在約定共同財產制前所擁有的財產。而婚姻關係存續中累積的共同財產,則原則上由夫妻各分一半。這聽起來公平,但實務上,若婚前財產沒有清楚界定,或婚後財產與特有財產混淆不清,在清算時仍可能引發許多爭議。

案例故事:當公司債務找上門

張太太的先生是一位創業家,兩人新婚時,為了展現對彼此的信任與共同打拼的決心,特別約定了「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張太太婚前有一筆繼承自父母的存款,約定時並未特別聲明為特有財產,婚後也與先生的收入混入同一帳戶,共同用於家庭開銷及先生的公司週轉。

幾年後,先生的公司因市場變化而面臨嚴重虧損,負債累累。債權人循線找上門,不僅要求清償公司債務,還主張夫妻的共同財產甚至張太太的「婚前存款」都應拿來還債。此時,張太太才驚覺,儘管她從未參與公司經營,但由於共同財產制的特性,先生的債務已嚴重牽連到她的個人財產。

在這個案例中,張太太面臨的困境正是《民法》第1034條的實際衝擊。由於婚前存款未明確區分為特有財產,且與共同財產混同,導致其面臨被債權人追討的風險。即便《民法》第1038條有「補償請求權」的規定,但在實務上,要證明這筆錢是個人特有財產且用於清償共同債務,需要非常詳細的金流證明和債務憑證,舉證難度極高。

給企業主配偶的實務建議

面對共同財產制的潛在風險,尤其身為企業主配偶,您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 審慎評估是否選擇共同財產制: 除非您對配偶的財務狀況有絕對的信任,且能共同承擔所有風險,否則應非常慎重。台灣民法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在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責的原則下,對個人財產的保障相對較高。
  • 詳細清點婚前財產: 若已約定或考慮約定共同財產制,務必在契約訂立前,詳細清點並列冊各自的婚前財產,並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文件,以便將來關係消滅時能順利取回。
  • 建立完善的財務紀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務必建立清晰的收支、資產變動、債務發生及清償紀錄,並盡可能區分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保留所有相關憑證。
  • 考慮「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如果您希望部分財產共同管理,但又想限制風險,可以考慮《民法》第1041條規定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這種制度僅將夫或妻的薪資、獎金等勞力所得列為共同財產,而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能有效降低風險。

結論

了解您家庭所採取的夫妻財產制,是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的第一步。共同財產制雖然展現了夫妻財產一體化的精神,但其高度的債務牽連風險和清算複雜性,使得它在實務中並非主流。對於企業主配偶而言,更應清楚認識這項制度的潛在影響,並提早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管理,才能讓家庭財富穩健,生活無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共同財產制跟一般我們說的「夫妻財產共有」有什麼不同?

A: 「夫妻財產共有」常是口語化的說法,可能指夫妻共同努力賺取的錢或共同購買的資產。但在法律上,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後除了特有財產外,所有財產和所得都合併成一個「共同財產」,並且是「公同共有」,沒有各自的應有部分。這與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僅在關係消滅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權不同。共同財產制需要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生效。

Q: 企業主配偶在共同財產制下,最需要擔心的是什麼?

A: 最需要擔心的是配偶的債務會牽連到您的個人財產。根據《民法》第1034條,不論是配偶在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都必須先由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夠,甚至連您個人的「特有財產」也可能被要求負清償責任。這表示您的個人積蓄、繼承財產等都可能因配偶的事業或投資風險而受到影響。

Q: 如果我先生/太太的公司負債,我的個人存款會被拿去還債嗎?

A: 如果夫妻是共同財產制,且您的個人存款未被明確證明為《民法》規定的「特有財產」(例如專供個人使用、繼承或受贈時聲明為特有),那麼這筆存款很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將優先用於清償配偶的公司債務。即使被認定為特有財產,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仍可能被要求負清償責任。

Q: 共同財產制下,萬一離婚,我的財產會怎麼分?

A: 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原則上,夫妻雙方各自取回在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所擁有的財產。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其半數。然而,這要求您們在關係開始時對財產有清晰的界定和紀錄,否則在關係消滅時,財產的劃分和歸屬容易產生爭議。

Q: 有沒有比較「安全」的共同財產制選項?

A: 有的。您可以考慮《民法》第1041條規定的「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這種制度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勞力所得(如薪資、獎金)及其孳息列為共同財產,而勞力所得以外的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這能將共同財產的範圍限縮,有效降低債務牽連的風險,同時保有部分財產共同管理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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