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證券投資風險誰承擔?金融資產持有人必知法律權益

證券投資風險誰承擔?金融資產持有人必知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金融法規投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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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的累積是許多人實現財富自由的目標。然而,在變幻莫測的投資市場中,風險總是如影隨形。當您投入資金,卻面臨不如預期的虧損時,究竟是市場的自然波動,還是金融機構的責任?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規範證券投資的風險分擔,幫助您釐清權責,保護您的寶貴資產。

了解您的權益:金融機構的法律義務

在台灣,金融機構與投資人之間的權責關係,主要受《民法》、《信託法》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法規的規範。其中,有幾個核心法律概念是您必須了解的:

1.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當您將資金委託給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商、銀行信託部、投信投顧)進行投資時,這些機構就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處理您的投資事務時,必須像一個有經驗、有專業知識的謹慎人士一樣,審慎評估投資標的,並提供適當的資訊。他們不能馬虎行事,必須以專業標準來管理您的資產。
  • 忠實義務:更進一步,金融機構必須將您的利益置於首位,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他們不能為了自己的佣金或其他好處,而推薦不適合您的產品。

這些義務的法源依據包含《信託法》第22條、《信託業法》第22條第1項等,確保金融機構必須以您的最大利益為考量。

2. 風險告知義務與適合度原則

這是保護投資人最重要的兩項原則。

  • 風險告知義務:金融機構在向您推介任何金融商品時,必須「充分」揭露該商品的所有風險,包括本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他們必須確保您了解這些風險,而不是含糊帶過。
  • 適合度原則:金融機構不能隨意推薦產品。他們必須先「充分了解」您的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投資目的及風險承受能力,然後才能推薦「適合」您的產品。這就是所謂的「認識您的客戶 (KYC)」和「認識您的產品 (KYP)」原則。

這兩項義務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0條第1項有明確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這條文強調了金融機構在銷售前必須進行詳細說明、提供審閱期,並了解客戶狀況的重要性。

若金融機構因故意或過失,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您的權益受損,您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金融機構的行為有過失且造成您的損失,他們就可能需要賠償。

實際案例借鏡:釐清責任的關鍵

讓我們透過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金融機構是否盡責:

情境故事:阿嬤的連動債投資

陳阿嬤(化名)是一位退休老師,年事已高,雖然有些投資經驗,但對複雜的金融商品並不熟悉。某天,銀行理財專員向她推介一款「信用連結式債券」,聲稱這款產品風險低,很適合保守型的客戶。陳阿嬤基於對銀行的信任,便簽署了文件。然而,金融海嘯來襲,債券連結的信用事件發生,導致陳阿嬤的投資本金大幅虧損。她認為理專欺騙了她,提告要求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銀行在銷售過程中,確實提供了詳細的產品說明書,其中已載明該債券在特定信用事件發生時,本金可能減少甚至歸零的風險。同時,銀行也證明陳阿嬤過去曾投資過類似的信用衍生性商品,且銀行定期提供月結單。法院最終認定,雖然陳阿嬤年事已高,但她並非完全沒有金融商品知識,且銀行已盡到書面告知義務,產品也符合當時評估的「保守型」客戶風險屬性。因此,法院認為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陳阿嬤需自行承擔市場風險。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即使是看似弱勢的投資人,若金融機構已依規定提供充分書面資訊,並確認客戶有相關投資經驗,且推薦的產品符合客戶的風險屬性,那麼市場波動造成的損失,仍需由投資人自行承擔。這凸顯了「書面文件」和「客戶投資經驗」在判斷責任歸屬上的重要性。

保護您的資產:實用行動建議

作為金融資產持有人,保護自身權益是首要之務。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誠實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要為了追求高報酬而高估自己的風險承受度。
  • 仔細閱讀所有投資文件:包括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契約條款等。不理解的地方務必詢問清楚,並確認文件已明確揭露所有風險。
  • 不輕信口頭承諾:任何「保本」、「保證獲利」的口頭說法,都要提高警覺,並要求書面證明。
  • 定期檢視投資報告:仔細核對對帳單,主動了解投資狀況,若有異常應立即聯繫金融機構。
  •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包括簽署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在金融投資的世界裡,風險與報酬並存。透過了解金融機構應盡的法律義務,以及您作為投資人應盡的自我保護責任,您將能更有信心地做出投資決策,並在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記住,知識就是您在投資市場中最強大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署了風險預告書,是否代表我就必須承擔所有風險?

A: 簽署風險預告書確實表示您已閱讀並理解產品風險。然而,這不代表金融機構可以免除所有責任。若金融機構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偽、詐欺、未充分告知或推薦不適合您風險屬性的產品等行為,即使您簽署了文件,仍可能主張其未盡善良管理人或告知義務,進而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來判斷。

Q: 理財專員口頭承諾「保證獲利」或「保本」,我能相信嗎?

A: 絕對不能輕信口頭承諾,特別是涉及「保證獲利」或「保本」的說法。台灣法規嚴格禁止金融機構對投資產品做出不實或誤導性的保證。所有重要的承諾都應要求書面化,並與產品說明書、契約條款核對。若僅有口頭承諾而無書面依據,一旦發生糾紛,舉證將非常困難。

Q: 如何判斷金融機構推薦的產品是否「適合」我?

A: 金融機構應依規定對您進行風險屬性評估(KYC),了解您的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您應誠實填寫問卷,並主動向理專說明您的投資目標。若推薦的產品風險等級遠高於您的風險屬性,或產品特性與您的投資目的不符,您應拒絕。若金融機構仍強行推介,則可能違反適合度原則。

Q: 如果我發現金融機構有不當銷售行為,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A: 首先,應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產品說明書、契約、對帳單、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電子郵件)、錄音等。其次,可以先向該金融機構的客服部門或法務部門提出申訴。若無法解決,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保留證據是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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