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族財富傳承:掌握繼承與借名登記的法律眉角

家族財富傳承:掌握繼承與借名登記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繼承遺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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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財富傳承:掌握繼承與借名登記的法律眉角

作為家族財富的管理者,您深知資產的累積不易,更明白如何將這份心血安全、順利地傳承給下一代,是何等重要的課題。然而,財富傳承不僅是財務規劃,更是一門深奧的法律學問。從親屬間的財產權屬認定,到跨境繼承的特殊限制,任何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家族糾紛。

本文將以專業且貼近實務的角度,為您剖析台灣財富傳承中常見的法律關係,特別是「繼承」與「借名登記」這兩大核心概念,並透過真實案例,提供您實用的操作指引,助您為家族財富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釐清財富傳承的法律基石

在台灣,財富傳承主要依循《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了解這些核心法條,是您進行財產規劃的第一步。

1. 繼承:財產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繼承,簡單來說,就是當一個人過世時,他所有的財產權利與義務(除了專屬於他個人的部分)會自動由繼承人承受。

  • 繼承的開始時點: 《民法》第1147條明確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這意味著,一旦被繼承人過世,繼承程序就自動啟動。

  • 繼承人的順序: 誰有資格繼承?《民法》第1138條有明確的順序規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表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並與其他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只有當前一順序的繼承人不存在或拋棄繼承時,才會輪到下一順序的繼承人。

  • 有限責任原則: 繼承不只繼承資產,也繼承債務。但您無需過度擔憂,《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只需用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債務,不會動用到自己的原有財產。

2. 借名登記:隱藏的財產地雷

「借名登記」是指實際的財產所有者(借名人)為了某些目的(例如節稅、規避法規、或單純基於信任),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出名人),但實際上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這種關係在親友間尤其常見,卻也常是家族糾紛的根源。

  • 借名登記的本質: 實務上,法院通常將借名登記關係視為一種「委任契約」的變形。根據《民法》第541條第2項,當借名關係終止時,出名人(受任人)應將以其名義登記的財產,移轉回實質所有權人(委任人)。

  • 舉證的困難: 最大的挑戰在於舉證。由於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即為所有權人是社會常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者,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例如書面契約、資金流向證明、權狀保管、稅費繳納、實際管理處分行為等,來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合意,而非贈與或其他關係。一旦證據不足,財產就可能「名實不符」,甚至無法討回。

跨境繼承:大陸地區人民的特殊考量

當家族成員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時,財富傳承會變得更加複雜,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有特殊的規定。

  • 繼承表示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此「視為拋棄」的效力是全面性的,不論遺產在台灣或大陸,都將喪失繼承權。

  • 繼承總額與不動產限制: 除了配偶外,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每人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若遺產包含不動產,通常會折算為價額。但有例外情況,例如若該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地區繼承人則無法繼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大陸配偶的例外: 若大陸地區人民是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則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總額限制。若經許可長期居留,甚至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不需折算價額(但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仍有例外)。

實務案例解析:從教訓中學習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法律條文在現實中的應用與挑戰。

案例一:借名登記的舉證困境

陳奶奶為了節稅,用次子小鄭的名義買了一間房產,所有買房的錢、房貸、稅費都由陳奶奶支付,權狀也一直由她保管,出租後租金也由她收取。陳奶奶本以為這就是借名登記,未來可以隨時要回。沒想到,當陳奶奶要求小鄭將房產過戶回來時,小鄭卻拒絕了,並聲稱這是母親贈與給他的。

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陳奶奶的請求。法院指出,雖然陳奶奶確實出資並管理房產,但她無法提出明確的書面契約證明與小鄭有借名合意。此外,法官發現陳奶奶曾為長子購屋,這次為小鄭購屋,更像是基於父母「協助子女」的立場,而非單純的借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親屬間的借名登記,若無嚴謹的書面約定,極易被認定為贈與,導致財產難以要回。

案例二:大陸繼承人三年期限的嚴格性

王先生在台灣過世後,他在大陸的妹妹是法定繼承人之一。然而,王先生的妹妹因為不熟悉台灣的法律規定,錯過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三年繼承表示期限。王先生在台灣的繼承人隨後向法院請求確認大陸妹妹的繼承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確認王先生的妹妹因逾期未向台灣法院為繼承表示,已「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法院強調,這項「視為拋棄」的效力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台灣的遺產,而是及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這個案例再次警示,涉及大陸地區繼承人時,務必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否則將徹底喪失繼承權利。

家族財富傳承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家族財富安全順利地傳承,以下是給家族財富管理者的實用建議:

  • 明確財產權屬,避免借名登記: 除非有非常明確且嚴謹的書面契約,並保留所有資金流向、權狀保管、稅費繳納及實際管理處分的證據,否則應盡量避免借名登記。親屬間的財產往來,建議直接以贈與或買賣方式辦理過戶,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讓權屬關係清晰透明。

  • 預先規劃,預立遺囑: 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可以明確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大幅減少繼承爭議,確保財產能完全依照您的意願傳承。遺囑應定期檢視,確保其內容符合最新法律規定及您的意願。

  • 建立完整的資產清冊: 詳細列出所有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資產,並註明其存放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及帳戶資訊。這不僅方便繼承人查找與處理遺產,也能避免遺產遺漏或被他人侵占。

  • 跨境繼承務必留意時效: 若家族成員涉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務必提醒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向台灣地區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並備妥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證明文件。同時,也需了解大陸地區繼承人(配偶除外)有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繼承上限,以及不動產可能需折算價額的規定。

結語

家族財富的傳承是一項長期且複雜的工程,它不僅關乎資產的累積,更涉及家族情感的維繫與世代價值的延續。透過對台灣繼承法規、借名登記風險以及跨境繼承特殊規定的深入了解,家族財富管理者可以更具前瞻性地規劃,有效預防潛在的法律風險與家族糾紛,確保您的財富能穩健地傳承給後代,成就家族的永續繁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借名登記為何如此危險,家族財富管理者該如何應對?

A: 借名登記最大的風險在於「舉證困難」。由於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通常被視為所有權人,實務上法院會要求主張借名關係者提出非常充分的證據,例如書面契約、實際出資證明、權狀保管、稅費繳納、管理處分行為等,若證據不足,財產可能無法要回。家族財富管理者應盡量避免借名登記,若非必要,應以合法贈與或買賣方式辦理過戶,並保留所有交易證明,確保財產權屬清晰。

Q: 台灣繼承人與大陸地區繼承人在權利上有哪些主要差異?

A: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有兩大主要限制:一是「三年繼承表示期間」,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三年內向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二是「繼承總額限制」,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配偶除外),且不動產通常需折算價額。相較之下,台灣地區繼承人無這些特殊時效與金額限制,僅需依《民法》規定辦理繼承。

Q: 如何確保我的財產能完全依照我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A: 最有效的方式是「預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透過遺囑,您可以明確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包括特定財產給特定繼承人、排除某些繼承人(在特留份範圍外),或設立信託等。同時,建議建立一份完整的「資產清冊」,詳細列出所有資產項目、位置、證明文件及帳戶資訊,這將大大簡化繼承程序,避免遺產遺漏或爭議。

Q: 如果大陸地區的家族成員錯過了三年的繼承表示期限,會發生什麼事?

A: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若未在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台灣法院為繼承表示,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這項效力是全面性的,意味著他們將喪失對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的繼承權利,不論遺產位於何處,這對家族財富的整體分配影響巨大,務必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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