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族企業股權離婚分配:繼承人必知的法律策略

家族企業股權離婚分配:繼承人必知的法律策略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族企業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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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股權離婚分配:繼承人,您準備好了嗎?

作為家族企業的繼承人,您肩負著傳承與發展的重任。然而,當婚姻關係面臨變數,家族企業的股權歸屬與分配,往往成為最棘手且影響深遠的問題。這不僅關乎個人財產,更可能牽動整個家族企業的穩定與未來。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助您釐清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有備無患,從容應對。

釐清基礎:台灣夫妻財產制與股權的關係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若夫妻雙方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您的財產會被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這兩者在離婚或一方過世時的財產分配上,有著天壤之別。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這條文至關重要!它告訴我們:

  •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例如您在婚後透過努力經營家族企業所獲得的股權。
  • 婚前財產的孳息:即使您的家族企業股權是在婚前就已持有,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些股權所產生的股利、盈餘分配等「孳息」,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未來的分配範圍。

您的權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通常是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部分原則上要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您在婚姻關係中透過努力為家族企業創造的價值,即使是以股權形式存在,也可能被納入分配。當然,如果是您「繼承」來的股權,或是受贈取得的「無償財產」,則不在此限。

惡意脫產: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有些情況下,一方可能會為了減少應分配給對方的財產,而惡意轉移資產。法律對此早有防範措施。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就是所謂的「追加計算」。如果您的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脫產行為(例如假買賣、無償贈與給他人),這些財產仍會被視為現存財產,納入分配計算。此外,如果該行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假交易)或「詐害債權」,您還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轉讓行為,讓財產回復原狀。

家族企業股權的特殊挑戰:借名與隱名

在家族企業中,股權的登記情況可能比一般公司更複雜,常見的有「借名登記」和「隱名合夥」。

  • 借名登記:指您實際出資取得股權,但為了某些考量(例如方便管理、股東人數限制),將股權登記在配偶名下。此時,股權的實際所有權人仍是您。但要證明「借名登記」,需要提出實際出資、管理、處分權限歸屬於您的證據。
  • 隱名合夥:指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之契約。其出資的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在公司股權情境下,若一方出資但未登記為股東,而由另一方出名經營公司,並約定分享盈虧,則可能構成隱名合夥。法院實務上,對於公司股權是否構成隱名合夥,會嚴格審查是否有「共同經營事業之合意」,以及出資是否移轉予出名營業人,而非要求連帶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在家族企業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勞務貢獻與股權歸屬的爭議

陳先生在家族經營的製造公司擔任廠長多年,他沒有領取固定薪資,而是將其勞務貢獻轉換為公司的股權。後來,陳先生與妻子離婚,妻子主張這部分股權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此外,陳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將部分股權「無償」轉移給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妻子也懷疑這是一種脫產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以其勞力換取的股權,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即使這部分股權後來被無對價地轉移給家人,但如果被認定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就是假轉讓真脫產,那麼這些股權仍會被視為陳先生在離婚時的現存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強調,計算股權價值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價值為準。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家族企業,配偶透過勞務貢獻取得的股權也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同時,惡意透過「假交易」轉移資產,是無法規避法律追溯的。

案例二:假買賣真贈與,財產能否追回?

王太太與先生在婚姻後期關係惡化,王太太發現先生在離婚訴訟前,將名下的不動產和部分公司股權,以「買賣」為名義轉移給他們的兒子。王太太懷疑這並非真實買賣,而是為了減少她能分配到的財產。

法院調查後發現,這些所謂的「買賣」行為並沒有實際的買賣對價支付,實質上是「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屬於無償的贈與行為。由於先生在進行這些無償轉讓時,已無足夠資力,且有隱匿財產的嫌疑,法院最終依據《民法》關於「詐害債權」的規定,撤銷了這些無償轉讓行為,並命令將不動產和股權回復到先生名下。

指導意義:此案例明確指出,若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處分財產,無論是假買賣真贈與,或直接無償贈與,只要有害及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另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讓財產回到應分配的範圍內。

給繼承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家族企業股權的離婚分配問題,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步驟:

  1. 全面清查財產:詳細整理配偶名下所有資產,包括家族企業的股權、不動產、銀行存款、保險等。特別留意股權的取得時間、出資來源和公司財務報表。
  2. 專業股權估價:對於未上市櫃的家族公司股權,價值評估是關鍵。務必委託專業鑑價機構,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淨資產權益總額為基準進行評估。
  3. 妥善保全證據:所有與財產相關的文件(如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匯款紀錄、贈與契約)、通訊紀錄、對話錄音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4. 警惕惡意脫產行為:若發現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有異常的財產轉移,如無償贈與、低價出售給親友、變更保單要保人等,應立即採取行動,主張追加計算或聲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結語

家族企業的傳承與穩定,是您作為繼承人的核心使命。婚姻關係的變動,雖是個人私事,卻可能對家族企業造成巨大衝擊。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讓您對家族企業股權在離婚分配中的法律原則有更清晰的認識。提早了解、積極準備,才能在面臨挑戰時,有效保障自身權益,維護家族企業的基業長青。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家族企業股權是否屬於婚後財產?

A: 判斷家族企業股權是否為婚後財產,關鍵在於「取得時點」和「對價來源」。若股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透過您或配偶的勞務貢獻(例如擔任公司要職卻未支薪,將勞務轉換為股權)或以婚後財產出資取得,則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即使是婚前取得的股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股利、盈餘分配等「孳息」,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Q: 如果配偶在離婚前把公司股權轉讓給家人,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您的剩餘財產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例如無償贈與或低價轉讓給親友),您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若該轉讓行為是「假買賣真贈與」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構成「詐害債權」,您更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讓股權回復原狀。

Q: 家族公司股權價值很難估算,怎麼辦?

A: 未上市櫃的家族公司股權估價確實複雜。建議您委託專業的鑑價機構進行評估。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也會委請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並綜合考量公司的營運狀況、獲利能力、資產負債、產業前景等因素。估價基準日通常會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訴訟起訴時)的價值為準。如果公司有長期不分配盈餘以規避分配的狀況,法院也會一併審酌。

Q: 如果我主張股權是借名登記,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A: 主張借名登記,您需要負舉證責任。關鍵在於證明您是實際出資人,且與名義股東有「借名合意」。應準備的證據包括:資金流向證明(如匯款紀錄、出資證明)、實際管理與處分權限的證據(如您參與公司決策、盈餘分配方式、股東會出席紀錄、公司內部文件等)、以及任何能證明您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借名約定的書面或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僅憑口頭約定或名義登記往往不足以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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