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子關係變動對繼承權影響: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親子關係變動對繼承權影響: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繼承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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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變動,我的繼承權會受到什麼影響?

您可能正處於一段複雜的親屬關係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或是收養關係的建立與終止,這些身分上的變動,究竟會如何影響到您的繼承權,以及其他相關人的權益呢?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眉角,讓您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關鍵概念:身分變動與繼承權的交會

在探討親子關係變動對繼承權的影響時,有幾個核心概念您必須先掌握:

  • 認領的溯及效力與第三人權利:當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法律上會將其視為自出生時起就是生父的婚生子女,這就是所謂的「溯及效力」。這表示他們從一開始就享有與生父的親子關係,當然也包括繼承權。然而,這並非絕對。 《民法》第1069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這條但書非常重要,它意味著,如果認領發生在生父過世之後,且生父的遺產已經被其他合法繼承人(也就是「第三人」)繼承取得,那麼這些已取得的權利就不會因為後來的認領而受到影響。白話來說,您可能無法再對已被合法繼承的財產主張權利。

  • 收養關係存續中權利義務的停止:當一個人被收養後,他在法律上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暫時停止。這包括了扶養義務和最重要的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對此有詳細規定,這表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您的本生父母過世,您通常是沒有繼承權的。

  • 收養終止後權利義務的回復與第三人權利:如果收養關係終止,被收養人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但請注意,這種回復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民法》第1083條規定: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表示,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其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合法取得,即使您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對那筆已取得的遺產主張繼承權。這裡的「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同樣是關鍵。

  • 繼承開始時點的重要性:無論是認領或收養關係的終止,判斷您是否有繼承權,都必須以「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狀態為基準。這個時間點決定了誰是合法的繼承人,以及哪些權利已經被合法取得。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遲來的認領,遺產怎麼分?

想像一下,一位名叫小明的非婚生子女,他的生父老黃不幸過世了。在老黃過世後,小明才透過法律程序被法院判決認領成功。小明和他的生母都認為,既然認領效力溯及出生時,小明就應該有權利繼承老黃的遺產,甚至可以要求老黃的父母(也就是老黃的繼承人)支付扶養費。

然而,法院指出,雖然認領有溯及效力,但《民法》第1069條的「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條款非常關鍵。這表示,如果老黃的遺產在老黃過世時,已經被其他合法繼承人(例如老黃的父母)合法繼承取得,那麼小明就不能再對這部分遺產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不過,如果遺產是被不合法的人佔有,或者當時根本沒有其他繼承人,又或者遺產直到後來才被發現,那麼小明仍然可以主張他的繼承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認領成功,如果遺產在繼承開始時已經被合法繼承,要追回會非常困難。

案例二:收養關係終止,能繼承本生父母遺產嗎?

阿華從小就被收養,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因此停止。多年後,阿華的本生父親過世了。在阿華的本生父親過世後,阿華才終止了收養關係,並主張自己應該有權繼承本生父親的遺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民法》第1077條和第1083條的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阿華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這當然也包括繼承權。更重要的是,「繼承權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當阿華的本生父親過世時,阿華仍處於收養狀態,因此對本生父親的遺產不具備繼承權。即使阿華事後終止收養關係,也無法改變在繼承開始時,他沒有繼承權的事實。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是養子女,且希望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務必在本生父母過世前完成收養關係的終止,否則將錯失繼承機會。

實用建議:保護您的權益

  1. 釐清身分關係: 無論是認領或收養,都牽涉到重要的法律身分。若您對自身或他人的親子關係有疑慮,應儘早釐清,必要時可透過法律途徑確認。
  2. 掌握繼承時機: 繼承權的判斷以「繼承開始時」為準。若涉及非婚生子女認領或收養關係終止,請務必留意時間點,這將直接影響您的繼承權益。
  3. 了解「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這個概念是處理親子關係變動後繼承爭議的核心。它旨在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保護已合法取得權利者的利益。

結語

親子關係的建立與變動,對個人權益影響深遠,尤其是在繼承方面。理解「繼承開始時點」和「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這兩大原則,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面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提早了解並採取行動,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認領關係成立後,對繼承權有什麼影響?

A: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法律上溯及於出生時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生父的所有權利,包括繼承權。然而,如果生父已過世且遺產已被其他合法繼承人取得,則這些「第三人已得之權利」將不受認領影響,您可能無法再對該部分遺產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Q: 如果我曾被收養,還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這包括繼承權。因此,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您通常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若要繼承,必須在本生父母過世前終止收養關係。

Q: 收養關係終止後,我能追回以前本生父母的遺產嗎?

A: 收養關係終止後,您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但這種回復效力是向將來發生,不溯及既往。這表示,如果您的本生父母在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遺產已由其他繼承人合法取得,即使您事後終止收養,也無法對該已取得的遺產主張繼承權。

Q: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具體是指什麼?

A: 在繼承案件中,「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通常是指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認領子女或已終止收養的養子女同一順位之其他合法繼承人,已經合法繼承並取得的財產權利。這些權利通常不會因為後來的身分關係變動而受到影響,旨在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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