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分配:避開家庭理財地雷的法律指南

夫妻財產分配:避開家庭理財地雷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4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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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錢,是你的還是我的?家庭理財的法律智慧

您是否曾將薪水交給配偶管理?或者出資購買房產,卻登記在另一半名下?在台灣,夫妻間的理財方式千變萬化,許多時候是基於信任與愛。然而,當關係生變,這些模糊的財產界線可能演變成難以釐清的法律糾紛。作為保險契約人,了解這些潛在風險,預先做好規劃,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釐清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您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就適用法定財產制。以下幾個民法條文,是理解夫妻財產糾紛的關鍵:

  • 各自管理原則:

《民法》第1018條:「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這表示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即使結婚了,您的財產仍是您的,配偶的財產仍是配偶的。這也意味著,如果您的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法律上會推定為配偶所有,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不是。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定之。」 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開銷,如食衣住行、子女教育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無論誰賺錢多、誰管理金錢,這些費用都應由夫妻共同分擔。這也解釋了為何法院常將夫妻間的金錢往來視為家庭共同開銷,而非單純的借貸或委任。

  • 自由處分金:

《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除了家庭共同開銷,夫妻可以約定一筆錢供對方自由使用,這筆錢就屬於個人可支配的範圍,不需向對方交代用途。

  •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果您的配偶取得了某項財產或利益,卻沒有合法的理由(例如買賣、贈與、借貸等),導致您受損,您可以依此條文請求返還。但在夫妻關係中,要證明「無法律上原因」通常比較困難,因為很多金錢往來會被認定為家庭共同規劃或贈與。

  • 委任與合夥: 當您委託配偶處理某項事務(如代為投資、管理帳戶),可能構成委任關係(《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應交付所收取的金錢或權利)。而若夫妻共同出資,為特定目的投資並約定分擔損益,則可能構成合資或合夥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相關規定)。

家庭理財的真實案例:法院怎麼判?

以下透過幾個匿名化的法院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認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案例一: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是借名還是贈與?

陳先生因為自身貸款額度已滿,與太太李小姐協議,由陳先生出錢購買一棟房子,但登記在李小姐名下。房屋的頭期款、貸款、稅費都由陳先生支付,權狀也由他保管,實際的租金收益也歸他。後來兩人感情生變,陳先生要求李小姐將房屋過戶回來,主張這是「借名登記」。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十多年,共同分擔家庭開銷、家務。雖然陳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費用,也保管了權狀,但這在夫妻間是常見的財產處置分工,難以僅憑這些就認定是「借名登記」。法院傾向認為,這更像是夫妻共同的家庭理財規劃,或甚至是一種贈與。除非有非常明確的書面協議或其他足以證明「借名合意」的證據,否則很難推翻登記名義人的所有權。

案例二:把錢交給配偶管理,是委任還是好意?

王先生將其經營的商號及個人帳戶存摺、印章都交給太太張小姐管理,由張小姐負責處理收支。後來王先生發現張小姐將部分款項轉入自己帳戶進行個人投資,認為太太逾越了委任權限,要求返還。張小姐則抗辯,夫妻間的金錢管理是基於夫妻關係,用於日常生活及經商,屬於「好意施惠」或「贈與」,並非嚴格的委任關係。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夫妻間日常互相代為管理、使用彼此帳戶款項非常普遍。本案中,王先生賺錢,張小姐負責管理金錢並用於經商支出及家庭費用,這符合夫妻間的金錢處理模式,應與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有所區別,更像是「家庭生活費用」的範疇。即使張小姐將部分金錢用於自己名義的投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明確禁止,也難以認定為違約。若有結餘,通常應在離婚時循「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處理,而非單獨請求返還。

案例三:離婚後,共同投資的錢還能追討嗎?

林先生和前妻吳小姐在離婚前曾共同出資投資一個建案開發,並約定好待建案銷售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獲利。離婚後,建案結案,林先生獲分配了房地及現金,但遲遲未將獲利分配給吳小姐。吳小姐因此向前夫請求分配投資獲利。林先生則主張兩人已離婚,所有財產關係都已結算,且投資應待房地全部出售後才能清算。

法院怎麼說? 法院部分准許了吳小姐的請求。法院認定林先生和吳小姐之間成立了「合資契約」,性質上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的規定。法院特別強調,這個合資契約的法律關係獨立於婚姻關係,所以其成立、生效與清算等效力,與兩人是否離婚無關。即使離婚協議書中寫有「互不請求因婚姻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的約定,也無法約束這種獨立的合資關係。清算時點應為林先生將分得的房地全部出售完畢後,而非僅取得分配物時。

保護您的家庭財產:實用建議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學到幾個重要的教訓:

  • 書面約定為上策: 對於大額投資、不動產登記、共同經營事業,或任何涉及權利義務的重要財產安排,夫妻雙方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出資比例、財產管理權限、收益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契約終止條件及財產歸屬。這份白紙黑字,是日後發生爭議時最有力的證據。

  • 區分財產性質: 盡可能將個人財產、家庭共同生活費用帳戶與共同投資帳戶分開管理。例如,您可以設立一個「家庭共用帳戶」用於日常開銷,再設立一個「共同投資帳戶」專門用於投資。

  • 保留清晰紀錄: 所有資金的投入與取出,都應有明確的匯款、轉帳紀錄,並在備註欄註明款項用途(例如:「XX投資款」、「家庭生活費」等)。此外,重要的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也應妥善保存,以證明雙方合意。

  • 定期對帳與溝通: 無論是共同投資還是家庭財務管理,夫妻雙方應定期審視財務狀況,共同決策。開放且透明的溝通,是避免未來糾紛的基石。

結論:未雨綢繆,保障幸福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牽涉的不僅是金錢,更是信任與情感。然而,法律的認定往往嚴謹而客觀。為了避免在關係生變時,因財產歸屬不明而傷及彼此,甚至導致漫長的訴訟,建議您提早規劃,將重要的財產往來與約定書面化、明確化。這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更是對彼此關係的一種負責,讓家庭理財之路走得更穩健,為您的幸福生活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的金錢往來,怎樣才算『委任』,而不是『好意施惠』?

A: 實務上,法院對於夫妻間的金錢管理,通常傾向認定為基於身分關係的「好意施惠」或「日常家務代理」,而非嚴格的「委任契約」。要被認定為委任,您必須證明雙方有明確的「法效意思」,也就是雙方都清楚且同意這是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委託關係。例如,有書面委任契約、明確約定管理範圍與權限、定期呈報財務狀況等。若僅是基於信任將帳戶交由配偶管理,通常難以構成委任。

Q: 如果我出錢買房登記在配偶名下,離婚時要怎麼拿回來?

A: 這在法律上屬於「借名登記」的爭議。由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法院對此類主張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您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合意,而非贈與或共同財產規劃。證據包括:明確的書面借名契約、資金流向證明(證明款項均由您支付)、您實際管理使用處分該不動產的證據(如您收取租金、決定買賣、繳納稅費的紀錄)、權狀由您保管的證明、雙方對話紀錄中提及借名事宜等。若證據不足,法院可能認定為贈與,您將難以要回。

Q: 夫妻共同投資,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將來怎麼分錢?

A: 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法院會根據您提出的客觀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合資」或「合夥」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您需要證明有共同出資、共同目的、共同經營(或決策)及損益分擔的合意。證據可能包括:共同的資金匯入紀錄、投資標的證明、雙方討論投資事宜的通訊紀錄、共同參與投資決策的證據等。即便沒有書面,但有足夠的客觀證據,仍可能被認定為合資關係並進行分配。

Q: 家庭生活費用和個人投資款項,界線在哪裡?

A: 這兩者界線模糊,容易產生爭議。家庭生活費用是夫妻共同生活必要的開銷,即使由一方支付或管理,通常被視為共同分擔。而個人投資款項則應有明確的獨立資金來源和投資目的。建議您將家庭共同帳戶(用於家庭開銷)和個人或共同投資帳戶明確分開。每次轉帳或匯款,應在備註欄註明款項用途,例如「家庭生活費」、「XX投資款」等,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以證明款項的性質,避免日後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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