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遺產分配與夫妻權益:信託規劃前必讀指南

遺產分配與夫妻權益:信託規劃前必讀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遺產繼承夫妻財產
LINE

遺產規劃:配偶權益與剩餘財產分配的關鍵解析

作為一位信託委託人,您最關心的莫過於如何確保您的財產能依照您的意願傳承給下一代,同時也保障您摯愛配偶的權益。然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配偶在遺產分配中扮演著獨特的角色,特別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這兩項權利,常常讓人混淆。理解它們的運作方式,是您進行完善財產規劃的基石。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我們來談談《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原則: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婚姻關係因為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而終止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這是配偶權益的核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是:當夫妻關係因一方過世而結束時,生存配偶可以要求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進行計算,如果雙方有差額,差額的一半應分配給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注意,這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直接取得特定財產的權利。

配偶的「繼承權」與「剩餘財產分配權」有何不同?

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生存配偶還擁有「繼承權」:

配偶的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第1項:「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這條文指出,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其應繼分會根據與其他繼承人(例如子女、父母等)的關係而定。例如,若有子女,配偶與子女將平均分配遺產。

關鍵差異:優先順序

在實務上,這兩種權利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優先順序。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視為對遺產的債權,它具有優先於繼承權的地位。這意味著,在計算遺產總額並進行繼承分配之前,必須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並支付給生存配偶其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為了讓您更清楚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實際運作,我們將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優先性

楊先生不幸過世,留下楊太太和兩位成年子女。楊先生名下有房產、存款等,楊太太則只有少許存款。在處理遺產時,楊太太主張她應先獲得剩餘財產分配。子女們認為應該直接分割遺產,大家一起分。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指出,楊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對楊先生遺產的「債權」,必須優先於子女們的「繼承權」。因此,必須先計算楊先生和楊太太的婚後財產差額,將應分配給楊太太的部分從楊先生的遺產中扣除並支付給她。之後,剩下的財產才是真正的「遺產」,再由楊太太和兩位子女按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在此案例中為平均分配)來繼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像是遺產清算前的一筆「應付帳款」,必須先付清,剩下的才是可以分配的「淨遺產」。

案例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為金錢債權

陳太太的丈夫過世後,她希望可以直接取得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作為她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她認為這棟房子是他們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

法院怎麼說?

法院解釋,雖然陳太太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但這項權利本質上是金錢數額的請求,而不是直接取得特定房屋或土地的權利。這意味著,陳太太不能直接要求將房屋過戶給她作為剩餘財產分配。她有權請求一筆金錢,而繼承人可以選擇以金錢支付,或是在繼承人之間協議,用遺產中的特定財產來抵償這筆金錢債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您有權獲得剩餘財產分配,也無法直接指定取得遺產中的特定資產,除非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

信託委託人的規劃提醒

了解上述法律原則,對於您進行信託規劃至關重要:

  • 區分權利: 務必清楚區分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優先於繼承)與「繼承權」(對遺產的權利)。
  • 計算基礎: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是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後,所產生的差額。妥善保存財產證明文件,有助於未來清算。
  • 協議為上: 鼓勵繼承人之間先行協議遺產分割,若無法達成共識,才訴諸法院。法院在分割遺產時,會考量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各方意願。
  • 喪葬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50條規定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由遺產支付,但喪葬費用並不屬於此類,因此不能在遺產分割前從遺產中優先扣除。

結論

理解配偶在遺產分配中的權益,特別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優先地位與其金錢債權的性質,是您進行完善信託規劃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不僅能幫助您更精準地預估未來財產的分配狀況,也能有效避免家族成員間因法律認知差異而產生的紛爭。透過事先的了解與規劃,您可以更從容地安排您的財產傳承,確保您的心願得以實現,並為您的家人帶來穩定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A: 這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性質和優先順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金錢債權,它優先於繼承權,在遺產分割前必須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支付。而「繼承權」則是對過世者遺產的物權,是在剩餘財產分配債務清償後,才對剩餘遺產進行的權利分配。

Q: 如果我設立了信託,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會影響我的信託財產嗎?

A: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一旦財產合法移轉至信託,原則上就不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然而,如果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後財產」,在委託人過世時,這筆婚後財產仍可能被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具體影響會取決於信託契約的內容、信託設立的時間點以及財產的性質,建議在規劃時審慎評估。

Q: 我該如何計算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額?

A: 計算方式是:首先,分別清點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請注意,因繼承或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列入計算。最後,比較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再將此差額平均分配,即為應分配的數額。

Q: 為什麼喪葬費用不能從遺產中優先扣除?

A: 根據《民法》第1150條的規定,可以從遺產中支付的費用僅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喪葬費用雖然是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必需,但法律上並不將其歸類為遺產管理費用,因此不能在遺產分割前優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這筆費用通常由實際支付的繼承人承擔,再由繼承人之間協商分擔方式。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