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族財富傳承:配偶權益在遺產分配中的關鍵角色

家族財富傳承:配偶權益在遺產分配中的關鍵角色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遺產規劃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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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資產家庭在面對財富傳承時,除了資產配置與稅務規劃,往往忽略了最核心的家庭關係——夫妻間的權益保障。當家庭成員離世,遺產分配不僅是數字的加減,更是法律權益的細緻平衡。尤其在配偶身故後,生存配偶的權益如何保障,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如何劃分,是許多家庭最關心的議題。

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的精髓,透過實務案例,為您釐清這些複雜概念,確保家族財富傳承的順遂與公平。

釐清夫妻財產制:您的家庭適用哪一種?

在台灣,夫妻若未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前提。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意味著,大多數家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都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一方身故而消滅時,生存配偶便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核心權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旨在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它的性質與優先順序至關重要:

1.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一項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特定財產的權利。簡單來說,生存配偶不能直接指名要哪棟房子或哪筆存款,而是請求一筆金錢。

2. 為何它具有「優先性」?

這是最關鍵的概念。在進行遺產分割前,應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得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額。這筆金額被視為對遺產的債務,必須優先清償給生存配偶,剩餘的部分才是死亡配偶的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這確保了生存配偶在繼承前能先取回其應得的貢獻份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也明確指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贈與)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3. 誰可以主張這項權利?

僅限於生存配偶得向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主張此一權利。死亡配偶的繼承人無法代位或繼承死亡配偶對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一項專屬於生存配偶的權利。

遺產繼承:配偶的應繼分

在完成剩餘財產分配後,生存配偶再以繼承人的身份,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割剩餘的遺產。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的應繼分比例,會根據是否有其他順位繼承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而有所不同。

實務案例解析:不再霧裡看花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於現實生活中:

案例一:王太太的權益優先於子女繼承

王先生不幸離世,留下王太太及兩位子女。王先生名下有數筆不動產與存款。王太太主張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子女則希望直接分割遺產。法院最終判決,在分割王先生的遺產前,必須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王太太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這筆錢清償給王太太後,剩餘的財產才由王太太與子女依應繼分共同繼承。這明確顯示了剩餘財產分配權的優先性,保障了生存配偶的權益。

案例二:子女無法代位已故父親主張權利

陳老先生過世後,其子女發現陳老先生生前與陳太太(子女的母親)的財產有差異,認為陳老先生對陳太太應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是想代位已故的父親向母親主張這筆權利。法院最終駁回了子女的請求,明確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於生存配偶的權利。陳老先生已故,其權利能力同時消滅,子女無法繼承或代位主張這項權利。

高資產家庭的實務操作建議

  1. 確認財產制度: 檢視夫妻是否曾簽訂財產契約。若無,則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為後續權利主張奠定基礎。
  2. 精準清算婚後財產: 仔細清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後財產及債務,並排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資產。這一步驟極為關鍵,建議委託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
  3. 理解權利順序: 務必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於遺產分割。這筆款項應視為遺產的債務,先清償給生存配偶,才能進行後續的遺產分割。
  4. 注意時效問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務必及時主張權利。

結論:未雨綢繆,方能高枕無憂

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財富的傳承不僅是數字的累積,更是家庭和諧與世代延續的基石。深入理解夫妻在遺產分配中的權益,尤其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優先性與專屬性,是進行完善財產規劃不可或缺的一環。透過清晰的法律認知與事前規劃,您將能有效保障家族成員的權益,確保家族財富的順利傳承,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讓家族資產在世代間穩健流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我的家庭適用嗎?

A: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民法》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簽訂夫妻財產契約(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那麼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大多數家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都適用此制度,因此當婚姻關係因一方身故而消滅時,生存配偶便有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誰可以向誰主張?

A: 這項權利僅限於生存配偶可以向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主張。它是一種金錢債權,生存配偶不能直接取得特定財產。值得注意的是,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不能反過來向生存配偶主張這項權利,因為該權利是專屬於生存配偶的,且會隨著死亡而消滅。

Q: 為什麼剩餘財產分配權會「優先」於遺產分割?

A: 這是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視為對死亡配偶遺產的一種「債務」。在法律上,遺產必須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才能進行分割。因此,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必須優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支付給生存配偶,剩餘的部分才是真正的「遺產」,再由所有繼承人依應繼分進行分割。

Q: 婚後財產如何計算?哪些資產不列入分配?

A: 婚後財產的計算方式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然而,有兩種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財產);二、慰撫金。在計算時,應特別注意區分這些資產。

Q: 我如果想確保配偶在自己身故後能獲得足夠保障,該怎麼辦?

A: 為確保配偶在您身故後能獲得足夠保障,您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預立遺囑: 在遺囑中明確載明您希望配偶繼承的特定財產或比例,但需注意特留分規定。 2. 審視夫妻財產制: 若法定財產制不符您的需求,可考慮與配偶協議訂立分別財產制,並透過其他方式(如信託、保險)為配偶規劃專屬財產。 3. 資產配置: 將部分資產配置為配偶為受益人的保險或信託,這些資產通常不列入遺產範圍,可直接傳承給配偶。 4. 生前贈與: 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適度進行生前贈與給配偶,以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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