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離世,除了哀傷,接踵而來的往往是複雜的遺產繼承問題。您或許會好奇,配偶在遺產中到底有多少權利?是先繼承還是有其他優先權利?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特別是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常被忽略卻極為重要的概念,以及如何順利進行遺產分割,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保障自身權益。
釐清優先順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民法》中的「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當婚姻關係因為一方過世而結束時,這項制度就發揮了關鍵作用,它保障了生存配偶在婚姻中的財產貢獻,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夫妻兩人婚後努力賺取的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如果一方比另一方多,那麼多出來的差額,原則上要平均分配給另一方。但要注意,如果是因繼承而來、別人贈與的,或是領到的慰撫金,這些都不算在內。
重要提醒: 這項權利是一種債權,意思是生存配偶是過世配偶的「債權人」,就像欠錢一樣,必須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並支付這筆錢,剩下的才能算是「遺產」。而且,這項請求權原則上是專屬於生存配偶的,過世配偶的繼承人不能反過來向生存配偶主張這項權利,除非該權利已在過世配偶生前經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此外,這項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務必留意。
誰能繼承?繼承人與配偶的應繼分
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理完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真正的「遺產」,這時候才輪到繼承人登場。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繼承人有其固定的順序:
-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 父母: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兄弟姊妹: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
- 祖父母: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兄弟姊妹。
配偶則有其獨立的繼承權,會與上述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其應繼分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如下:
繼承人順序 | 配偶應繼分 | 其他繼承人應繼分 |
---|---|---|
第一順序 (子女等) | 平均分配 | 與配偶平均分配 |
第二順序 (父母) | 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第三順序 (兄弟姊妹) | 二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第四順序 (祖父母) | 三分之二 | 三分之一 |
無其他繼承人 | 全部遺產 | 無 |
遺產如何分配?公同共有與分割
在遺產真正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都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民法》第1151條),也就是說,每一位繼承人都對遺產的全部有權利,但沒有明確劃分哪一部分是誰的。為了讓財產歸屬明確,就需要進行「遺產分割」(《民法》第1164條)。
您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進行遺產分割:
- 協議分割:這是最理想的方式。所有繼承人坐下來,透過溝通協商,共同決定遺產如何分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這種方式最省時省力,也最能維繫家庭和諧。
- 裁判分割: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或有人失聯、拒絕配合,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介入裁判分割。法院在裁判時,會考量遺產的性質、經濟效用、各繼承人的意願以及公平原則等,決定採取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部分原物部分變價等方式(準用《民法》第824條)。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我們將分享兩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生存配偶的優先權利
王先生的太太過世了,家裡剩下王先生和兩個孩子。太太名下有些婚後累積的財產,但因為大家對怎麼分遺產意見不合,王先生決定請法院來幫忙。法院最終判決指出,在計算遺產前,必須先從太太的財產中,分給王先生他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差額」。這筆錢是王先生的「債權」,不是繼承來的,所以子女不能分這筆錢。等到王先生拿走這筆錢後,剩下的才是太太的「遺產」,再由王先生和子女們按照各自的應繼分去繼承。
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是優先於所有繼承人分割遺產的,它保障了生存配偶在婚姻中的財產貢獻。
案例二:過世配偶的繼承人不能反向請求
陳先生過世後,他的子女發現母親林太太名下有一些婚後財產,認為這些財產也應該列入父親的遺產來分配。他們主張母親應該先分一半給父親的遺產。法院最終駁回了子女的主張。法院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專屬於生存配偶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生存的配偶(林太太)才能向過世的配偶(陳先生)的財產主張分配。反過來說,過世的配偶(陳先生)是無法向生存配偶(林太太)主張這項權利的,因此,陳先生的繼承人(子女)自然也無法繼承這項權利來向林太太要求分配。
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這項權利是單向的,旨在保護生存配偶的權益,而非讓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來「繼承」這份對生存配偶的請求權。
遺產繼承,您可以這樣做!
給生存配偶的建議
- 及早清查與主張: 在配偶過世後,盡快清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務必留意時效限制。
- 準備證明文件: 仔細清點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投資等),並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特別注意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並妥善保管相關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給其他繼承人的建議
- 配合清算: 應配合生存配偶清算被繼承人與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確認剩餘財產分配額。這筆款項是遺產債務的一部分,所有繼承人對此負連帶責任。
- 確認遺產範圍: 在確認剩餘財產分配額並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後,才能確定可供全體繼承人分割的實際遺產範圍。
- 優先協議分割: 鼓勵繼承人之間先行協議分割遺產,若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協議通常能減少時間和金錢成本。
結語
遺產繼承是一趟充滿挑戰的旅程,但只要您掌握了正確的法律知識,就能更從容應對。請記住,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優先於遺產分割的,這點至關重要。無論您是生存配偶還是其他繼承人,都建議您盡早清點財產、了解法律規定,並盡力透過溝通達成共識。這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紛爭,讓逝者安息,生者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它跟繼承有什麼不同?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生存配偶可以向過世配偶的財產主張平均分配。它是一種債權,優先於遺產繼承,先分配這筆錢,剩下的才是遺產。繼承權則是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在債權清償後才能進行的。
Q: 生存配偶的權利,會不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A: 會的。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優先處理的債權,這筆錢會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扣除後的剩餘部分才是真正的「遺產」。因此,其他繼承人最終能分到的遺產總額會因此減少。
Q: 哪些財產不算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這些財產屬於個人的「特有財產」,在計算時會被排除。
Q: 遺產分割一定要上法院嗎?有沒有其他方式?
A: 不一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先嘗試「協議分割」,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共識並簽署協議書即可,這是最推薦的方式。如果協議不成,或有繼承人失聯、拒絕配合,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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