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轉折,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的分配往往也讓人感到迷茫與焦慮。許多人擔心,一旦離婚,所有財產都將被一分為二,甚至連自己辛苦賺來的、或來自原生家庭的資產也可能不保。別擔心!台灣《民法》中有一種特殊的財產類型,叫做「特有財產」,它能讓您在離婚時,保有某些屬於您個人的專屬資產,不受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影響。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什麼是特有財產、如何認定,以及在離婚時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什麼是「特有財產」?您的個人資產保護傘
在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中,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通常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除了「特有財產」之外的所有財產,原則上都會被視為夫妻共同的資產。而「特有財產」就像是您個人的保護傘,讓部分資產能夠獨立於共同財產之外。
根據《民法》的明確規定,以下三種情況的財產,會被認定為您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簡單來說:
- 您的個人專屬物品:例如您的衣物、飾品、個人收藏品、專屬的健身器材等,這些只供您個人使用的物品,就屬於特有財產。
- 您工作上不可或缺的工具:例如醫師的手術器械、律師的法典、藝術家的專用繪具等,這些為了您的職業所需而購買或持有的物品,也是特有財產。
- 贈與人明確聲明的禮物:如果您收到親友贈送的財物(例如一筆錢、一間房子),而且贈與人有書面聲明,清楚表示這份禮物是專門給您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麼這份禮物也會被認定為特有財產。請注意,這裡強調「書面聲明」非常重要,口頭約定可能難以證明。
舊法與新法:財產認定的大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西元1985年)6月4日有過一次重大修正。這次修正對於「特有財產」的認定有顯著差異,這對結婚時間較早的夫妻來說尤其重要。
在修正前(民國74年6月4日前),舊法曾明確規定「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為妻的特有財產。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婚姻是在舊法時期開始,且您作為妻子在當時有工作收入,這些收入很可能被認定為您的特有財產。
修正後(民國74年6月4日後),夫妻雙方因勞力所得的報酬,原則上都屬於「婚後財產」,除非符合上述《民法》第1031-1條的特有財產要件,否則將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因此,判斷財產是在哪個時點取得,以及當時的法律規定為何,是釐清財產歸屬的關鍵。
不只現金和房產:未登記建物也能是您的財產
除了常見的存款、房產外,有些「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俗稱違章建築或增建)在離婚財產分配時也可能成為爭議焦點。這些建物雖然沒有合法登記,但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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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是什麼?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雖然沒有登記,但它穩固地附著在土地上,有獨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而且不容易移動,從社會觀念來看可以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物」,那麼它就可能被認定為土地的「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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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權」的價值 對於這類未登記的建物,雖然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其原始的起造人或後來的受讓人,仍然擁有對它的「事實上處分權」。這表示您可以實際佔有、使用、收益,甚至可以轉讓給他人。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也會將這種「事實上處分權」視為有價值的財產進行考量和分配。
真實案例故事:特有財產如何影響離婚財產分配?
為了讓您更清楚「特有財產」在實務上如何被認定,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她用教職薪水買的房子,離婚時不必分給丈夫
張太太與李先生在民國70年代結婚,當時張太太在學校擔任教職,薪水穩定。婚後,她用自己的薪水、投資股票的獲利,以及標會和向親友借款的錢,購買了一間不動產,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後來兩人關係惡化,李先生主張這間房子是婚後財產,要求張太太必須將房子的一半過戶給他。
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張太太的婚姻關係開始於民國74年民法修正之前,根據當時的舊法規定,「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屬於妻的特有財產。張太太能夠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這間房子的資金來源確實是她個人的教職薪水及其他個人所得。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這間不動產是張太太的特有財產,李先生無權要求分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舊法時期結婚的夫妻,如果妻子有工作收入並用其購買財產,這些資產很可能被認定為特有財產。關鍵在於,您必須能提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財產的資金來源。
案例二:違章加蓋的房子,也能獨立分配!
陳先生和王小姐離婚時,除了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主建物外,還有一個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增建部分」。這個增建部分有獨立的出入口、臥室和廁所,與主建物雖然相連,但構造和使用功能上都相對獨立。王小姐主張這個增建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配。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個增建部分雖然沒有合法登記,但它具有獨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可以獨立存在並供人使用,因此被認定為一個獨立的「定著物」。儘管沒有所有權登記,但陳先生作為起造人,對這個增建部分擁有「事實上處分權」。法院最終認定,這種事實上處分權也屬於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應納入離婚財產分配的範圍。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沒有合法登記的加蓋或增建,只要它具備一定的獨立性,有實際的經濟價值,在離婚時仍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納入分配考量。
實務操作指引:離婚前中後,如何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了解了特有財產的認定標準,您可能會問,那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明確財產來源與性質:從現在開始,對於您個人名下的大額資產,務必保存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如果是父母贈與,請他們出具書面聲明,明確載明是贈與給您個人的特有財產;如果是繼承所得,保留繼承證明;如果是婚前財產,保留婚前取得的證據。
- 善用書面聲明:無論是親友贈與的財產,或是您希望明確區分的個人資產,若能取得書面證明其為「特有財產」,將大大降低日後爭議的風險。
- 婚前財產清單:如果您尚未結婚或正在考慮再婚,建議您與伴侶在婚前列出各自的財產清單,並共同簽名確認,必要時可進行公證。這能有效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避免日後混淆。
- 未登記建物的證據保存:如果您擁有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如頂樓加蓋、庭院增建),請務必保存所有與其興建、購買或轉讓相關的契約、收據、施工照片、水電費單據等,以證明其「事實上處分權」的歸屬。
結論:釐清財產,安心面對新生活
離婚的過程雖然艱辛,但釐清並保障您的財產權益,是您邁向新生活的重要一步。「特有財產」的認定,是《民法》賦予您保護個人資產的機制。透過了解法條、保存證據,您將能更從容地處理財產分配問題,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請記住,保護自己的權益,從了解法律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特有財產和婚前財產有什麼不同?
A: 婚前財產是指您在結婚登記前就已經擁有的所有財產,原則上都屬於您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特有財產則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特定原因(如個人專用、職業必需、書面聲明贈與)而屬於您個人的財產,它雖然是在婚後取得,但同樣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兩者都是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個人資產。
Q: 我怎麼證明我的財產是特有財產?
A: 您需要負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該財產符合《民法》第1031-1條的要件。例如: 如果是個人衣物、飾品,通常較易認定。 如果是職業必需品,需證明其與您的職業的關聯性。 如果是贈與物,最關鍵的是要有贈與人明確表示為特有財產的書面聲明。 資金來源證明:例如薪資轉帳紀錄、繼承證明、贈與稅證明、婚前存款證明等,這些都能幫助證明財產的性質。
Q: 如果贈與人沒有書面聲明,我收到的禮物還能是特有財產嗎?
A: 根據《民法》第1031-1條第三款,贈與物要被認定為特有財產,必須「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如果沒有書面聲明,即使是贈與物,在法定財產制下,仍可能被推定為夫妻共同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時面臨分配。因此,書面聲明是至關重要的。
Q: 我婚後投資的股票或房產,會是特有財產嗎?
A: 一般而言,您婚後透過勞力所得(薪資)或投資所得(股票、房產增值)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婚後財產,不屬於特有財產。除非您能證明這些投資的原始資金是來自於您的婚前財產、繼承所得、或符合《民法》第1031-1條規定的特有財產,否則其增值部分將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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