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搞懂『特有財產』,守護你的權益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財產分配」問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夫妻財產並非一律對半分,其中有一種特別的財產類型,稱為「特有財產」,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如果能清楚界定哪些是特有財產,將能大幅簡化財產分配的複雜性,並有效保障您的個人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特有財產」的認定標準、新舊法規的差異,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這個關鍵概念。
什麼是「特有財產」?為何它如此重要?
簡單來說,特有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規規定專屬於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類財產在離婚時,不需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這意味著,如果您的某些財產被認定為特有財產,對方就不能要求分走它。
現行民法對「特有財產」的定義
根據《民法》的最新規定,以下三種財產被明確列為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這條文清楚指出:
- 專供個人使用之物:例如您的個人衣物、飾品、專屬紀念品等。這類物品通常是個人專屬,認定上相對單純。
- 職業上必需之物:指您從事職業或營業所不可或缺的財產,不限於動產,也可能是作為生產工具的不動產。例如農夫的耕地、藝術家的專用工作室等。
- 經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如果您的親友贈送您財產,並希望這份禮物專屬於您個人,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就必須在贈與時以書面明確聲明。口頭約定或僅僅登記在您的名下,都不足以使其成為特有財產。
新舊法規大不同:您的婚姻適用哪種?
台灣的《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西元1985年)6月3日進行了重大修正。這項修正對夫妻財產制的影響深遠,尤其在「特有財產」的認定和「財產所有權推定」上,新舊法有著天壤之別。
74年修法前:聯合財產制與「夫所有權推定」
在74年修法之前,夫妻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聯合財產制」。當時的規定,對妻子的財產權益相對不利:
《民法》第1017條(74年6月3日修正前):「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
這條文最關鍵的一點是,除非能證明財產是妻子的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如婚前財產、繼承所得),否則即使財產登記在妻子名下,也可能被推定為夫所有。此外,舊法下的特有財產還多了一項:「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也屬特有財產,這在當時對職業婦女的財產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74年修法後:法定財產制與「夫妻共有推定」
74年修法後,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為基礎,並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不再有夫的財產管理權或夫所有權的推定。現在的《民法》第1017條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這對夫妻雙方都更為公平。
過渡條款:老夫老妻的財產怎麼算?
考量到許多夫妻的婚姻關係橫跨新舊法時期,特別是舊法下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特別設置了過渡條款: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這條文旨在解決舊法下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的歸屬爭議。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婚姻在74年6月4日以前就成立,且當時適用聯合財產制,而不動產又在該日期前登記在妻子名下,那麼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這筆不動產將適用新法的「推定為夫妻共有」原則,而非舊法下的「夫所有權推定」。這對許多妻子而言,是爭取財產權益的重要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特有財產如何認定?
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具體證據來判斷財產是否為特有財產。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一:老師的血汗錢,是她的特有財產嗎?
一位王老師與先生在74年民法修正前結婚。婚後,她以自己的教師薪資和兼職收入,買了一間房子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後來,先生主張這間房子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王老師則主張,這是她用自己的勞力所得購買的,應屬她的「特有財產」。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定王老師自婚後一直擔任教師,擁有穩定的薪資收入,且有證據證明她確實有能力支付房款,並未依賴先生的收入。因此,法院判決這間房子屬於王老師的「特有財產」。這個案例說明,在舊法時期,只要妻子能證明財產是透過自己的勞力所得購買,且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即使登記在妻子名下,也能被認定為特有財產。
案例二:農地的歸屬,職業必需品的認定
陳太太在民國57年(74年修法前)結婚後,以「自耕農」名義取得了一塊耕地,並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先生主張這塊地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陳太太則主張,這塊地是她用來耕作的「職業上必需之物」,應屬她的特有財產。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陳太太確實以自耕名義取得該耕地,並在取得後實際從事耕作。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這塊耕地屬於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物品。因此,法院判決這塊耕地屬於陳太太的「特有財產」。這個案例強調了「職業上必需之物」的認定標準,即使是不動產,只要能證明與個人職業有直接且必要的關聯,就有機會被認定為特有財產。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證明您的特有財產?
無論您的婚姻適用新法或舊法,當您主張某項財產是您的特有財產時,您都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表示您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以下是幾個關鍵的證明方向:
- 資金來源證明:這是最重要的部分。務必保留詳細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
- 薪資單、所得稅申報紀錄、存款證明
- 出售婚前財產或原有財產的交易證明
- 繼承證明、贈與契約書(特別是贈與人有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證明)
- 借貸契約及還款紀錄等。
- 財產用途證明:若主張為「職業上必需之物」,需證明該財產確實用於您的職業活動,例如營業執照、工作證明、實際使用照片或證人證詞。
- 取得時點與獨立性證明:明確財產的取得時點,以判斷應適用新舊法規。同時,證明該財產的取得與維持,主要依賴您個人的獨立經濟能力,而非配偶的資金或勞力。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法院在判斷資金來源時,會考量夫妻雙方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情況,以評估您是否有餘力購置特定財產。
結語
離婚財產分配是複雜且牽涉甚廣的議題,而「特有財產」的認定更是其中的關鍵。了解相關法規、掌握舉證技巧,將能幫助您在財產分配過程中,更有信心、更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釐清財產歸屬的道路上,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特有財產」?它跟一般財產有什麼不同?
A: 特有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規規定專屬於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它與一般夫妻共同財產最大的不同在於,特有財產在離婚進行財產分配時,不會被納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也就是說,對方無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Q: 我先生說房子是他婚前買的,這算是特有財產嗎?
A: 婚前取得的財產,在法律上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或稱原有財產),而非「特有財產」。雖然兩者在離婚時都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但法律定義不同。婚前財產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即可,而特有財產則需符合《民法》第1031-1條的特定要件(個人使用、職業必需、書面聲明贈與)。
Q: 我婚後用自己的薪水買的股票,離婚時會被分走嗎?
A: 這要看您的婚姻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以及您是否能證明其為特有財產。若您的婚姻在民國74年6月3日後才成立,或符合適用新法的條件,您婚後用薪水買的股票屬於您的「婚後財產」,雖然所有權歸您,但在離婚時會被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對方可以請求分配差額。若您的婚姻在74年修法前,且您能證明這筆薪水屬於「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則該股票可能被認定為特有財產而不會被分配。
Q: 如果我無法證明財產是特有財產,會有什麼影響?
A: 在現行法(74年修法後)下,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特有財產或婚前財產,它會被視為您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時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而在舊法(74年修法前)的聯合財產制下,若無法證明財產是妻子的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則該財產很可能被推定為「夫所有」。因此,無法證明特有財產,可能導致您失去對該財產的專屬權利。
Q: 我爸媽贈與我的房子,要怎麼做才算是「特有財產」?
A: 根據現行《民法》第1031-1條規定,受贈物要成為特有財產,必須「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因此,您需要請您的父母在贈與契約或相關書面文件中,明確聲明這棟房子是專門贈與給您個人的特有財產,而不是贈與給您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才能確保這棟房子在離婚時不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子女監護權爭議:掌握法律核心,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面對離婚或分居後的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問題,許多父母或關係人感到徬徨。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結合實務案例與法條說明,提供您具體可行的建議,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孩子爭取最有利的成長環境。
探視權爭議: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與您的權益?
面對離婚後的探視權或親權爭議,您是否感到徬徨無助?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權益時的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並透過民法、家事事件法的條文與實務案例,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與實用建議,幫助您理解法院判斷的考量,維護您與子女的親情連結。
離婚財產怎麼分?掌握法定財產制與計算時點的關鍵指南
面對離婚財產調解,您是否感到無助?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法定財產制的運作原則,特別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方式、時間點,以及惡意脫產的防範。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務見解,幫助您釐清複雜的法律概念,確保自身權益,讓您在財產調解時更有底氣。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