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調解參與者必懂的法律與實務

離婚財產分配:調解參與者必懂的法律與實務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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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中的財產分配:您不可不知的關鍵

面對婚姻關係的結束,除了情感上的調適,夫妻財產的分配往往是讓許多人感到困惑且棘手的環節。尤其當您正考慮或參與「調解」時,若能對相關法律規定有基本認識,將有助於您更自信、更有策略地表達訴求,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基礎與實務運作,讓您在調解桌上不再徬徨。

了解您的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是基礎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 「法定財產制」 。這是大多數台灣夫妻適用的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雖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但在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一種旨在平衡夫妻對家庭貢獻的機制,特別肯定了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性付出的價值。

核心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是離婚時財產分配的核心概念。簡單來說,它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對方名下特定財產的權利。也就是說,您是請求對方支付一筆金錢,而不是直接要求某棟房子或某筆存款。

這個請求權必須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行使。過去曾有爭議,是不是要等離婚判決確定了才能請求?但現在實務上,為了節省大家的訴訟時間與資源,法院允許您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就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即使離婚訴訟尚未確定,法院仍可一併審理並為裁判。這對於調解來說,意味著您可以將財產分配納入調解範圍,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

那麼,這個請求權是怎麼計算的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告訴我們:

  • 計算方式: 將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
  • 排除項目: 有些財產是不列入分配的,像是您「繼承」而來的財產、別人「贈與」給您的財產(這些都屬於「無償取得」),以及因為身體或健康受損而獲得的「慰撫金」。

財產價值怎麼算?基準時點很重要

在計算剩餘財產時,財產的價值是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非常關鍵。這會直接影響到最終的分配金額。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原則: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或死亡時)。
  • 例外: 若是因判決而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那麼,如果是透過調解或和解離婚呢?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即使是透過和解或調解離婚,基於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婚姻基礎已動搖,難以期待一方對他方財產增加再事協力、貢獻的相同法理,也應類推適用「提起離婚訴訟時」 作為財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這點對於正在調解的您非常重要,因為這代表您在調解時,應以提起訴訟時的財產狀況來評估價值。

避免惡意脫產:五年內處分財產的追加計算

如果您擔心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也有防堵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可分配的金額而故意處分婚後財產,這筆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仍然存在,納入分配範圍。但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這種惡意行為。

公平原則:分配額的調整與酌減

剩餘財產分配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允許法院在某些情況下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以避免顯失公平。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婚姻存續期間的長短、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舉例來說,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很短,且雙方長期分居,一方對他方財產增加並無協力或貢獻,法院就可能酌減其分配額。

調解實務建議:您該如何準備?

在參與離婚調解時,充分的準備能讓您更有底氣:

  • 財產資料蒐集: 盡可能蒐集雙方婚後財產及債務的詳細資料,包括不動產權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存摺、股票或基金對帳單、保險單、車輛登記資料、債權債務證明等。這些是計算分配金額的基礎。
  • 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清楚區分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以及哪些是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這些都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明。
  • 了解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如果您主張某筆財產是婚前財產、或是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您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在調解中,提出證據可以強化您的主張。

  • 債務處理: 婚後債務會從婚後財產中扣除。若有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或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但未補償的情況,也應提出證明。

結論:掌握法律,自信面對調解

夫妻財產分配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和財產清算,但透過本篇文章的解析,相信您對相關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調解過程中,了解自身的權利、準備充分的財產資料,並清楚掌握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點,將能幫助您更有效地與對方協商,爭取到合理的分配結果。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善用它,您就能在婚姻的轉折點上,為自己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A: 簡單來說,婚後財產就是您在結婚登記後,透過工作所得、投資收益等方式累積的財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繼承而來的財產,例如父母過世留給您的遺產;二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像是親友贈與您的禮物。另外,因身體或健康受損而獲得的慰撫金也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些財產無論價值多少,都會被排除在分配範圍外。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偷偷轉移走,我該怎麼辦?

A: 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果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對方可分配的財產而處分了婚後財產,這筆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仍然存在。這意味著即使財產已經不在對方名下,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仍會將其納入。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轉帳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等,向法院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行為。

Q: 我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對家庭有很大貢獻,但沒有什麼個人財產,這樣在財產分配上會吃虧嗎?

A: 不會的。台灣法律特別考量到婚姻中非經濟性的貢獻。《民法》第1030條之1明確指出,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額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所以,您對家庭的付出,在法律上是被高度肯定的。

Q: 財產分配的時效是多久?如果拖太久沒處理會怎麼樣?

A: 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一天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如果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生效)的那一天起算,則是五年內必須行使。這兩個時效只要其中一個屆滿,您的請求權就會消滅。因此,建議您在離婚程序中,盡早處理財產分配事宜,以免錯過請求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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