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次搞懂

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次搞懂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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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我的財產該怎麼辦?解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分配往往是讓人最頭痛的問題之一。您是否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不確定哪些財產可以分,哪些不能分?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幫助您釐清概念,掌握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在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為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終止時,就稱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此時,夫妻雙方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旨在確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努力累積的財富,能在關係結束時公平分配。

剩餘財產如何計算?哪些財產算數?

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原則,是將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平均分配。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1. 計算基礎: 夫妻雙方各自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起訴時或配偶死亡時)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的餘額。

  2. 排除項目: 有些財產即使是婚後取得,也不會列入分配範圍,包括:

  • 繼承而取得的財產。
  • 其他無償(例如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精神賠償)。

這些排除的財產及其「自然增值」(例如繼承的土地因公告現值上漲而增值),原則上不納入計算。但若這些財產因夫妻「協力經營」而有增值,則協力增值的部分可能納入。

  1.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認定:
  • 婚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 婚前財產: 夫妻在結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即使在婚後產生孳息(例如租金、利息),這些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會列入分配。
  • 推定原則: 如果難以證明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會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無法證明財產是夫或妻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1. 債務處理: 婚後所負的債務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用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且沒有獲得補償,這筆清償的金額在計算時會被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以避免減少可供他方分配的金額。

防止惡意脫產與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法律也設有防止惡意脫產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可分配的財產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例如低價轉賣給親友),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進去。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的合理贈與(例如給予父母的扶養金),則不在此限。

至於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代表,如果是訴訟離婚,財產價值是以您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那一天為基準;如果是協議離婚,則是以辦理離婚登記的那一天為基準。

法院會調整分配比例嗎?家事勞動的價值

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差額,但如果平均分配顯然不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項規定旨在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並避免一方坐享其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在判斷是否調整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

  • 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 例如,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使他方得以專心發展事業,其對家庭財產的增加也有功勞。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 婚姻關係短暫或長期分居可能影響貢獻度。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財產累積與雙方貢獻的關聯性。
  • 雙方目前的經濟能力: 考量雙方現況。
  • 是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情形: 若一方有這些行為,對財產增加無貢獻,則可能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實務案例解析:家事勞動與公平分配

案例一:家務貢獻的肯定

小美婚後辭去工作,專心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兩個孩子,讓先生阿明能無後顧之憂地在外打拼事業,阿明的公司也因此蒸蒸日上,累積不少財產。後來兩人協議離婚,阿明認為小美沒有在外工作,對財產沒有實質貢獻,不願平均分配。然而,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小美雖然沒有外在工作,但她對家庭的付出、對子女的教養,都讓阿明得以專注於事業發展,這本身就是對家庭財產增加的重大「協力」與「貢獻」。因此,法院最終駁回阿明的抗辯,維持了剩餘財產的平均分配原則。

案例二:貢獻度不足的比例調整

王先生和李太太結婚多年,但在後期婚姻關係不睦,兩人分房居住,王先生甚少參與家務,對家庭的經濟貢獻也僅限於最低生活需求。離婚時,王先生主張平均分配剩餘財產。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考量王先生在分居後的實際貢獻程度、經濟能力及對家庭事務的參與狀況,若仍平均分配,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將剩餘財產的分配比例調整為王先生30%、李太太70%,而非一概平均分配。

時效問題:權利行使的最後期限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無限期可主張。法律規定了兩種時效: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存在時」起算的兩年內行使權利,或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或判決確定時)起算的五年內行使權利。這兩個時效限制,以較早屆滿者為準。實務上對於「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的認定仍有不同見解,部分判決認為應指「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非「確知差額數額之時」,但也有判決傾向「明知」有差額存在即可。

此外,關於這項請求權的繼承性,現行《民法》已修正為,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例外可以讓與或繼承。這表示,在特定條件下,繼承人也能主張此權利。

結論:為您的離婚財產分配做好準備

離婚財產分配是複雜且牽涉甚廣的法律議題。了解《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仔細釐清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債務負擔,並積極蒐集相關證據。若您認為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也應準備好證明自己貢獻的資料。時間是關鍵,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採取行動。透過充分的準備和了解,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A: 婚前財產是指您在結婚登記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婚後財產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有些財產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法律上會推定為婚後財產。另外,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婚前房產的租金收入),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Q: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會被分配嗎?

A: 不會。根據《民法》規定,因繼承(例如繼承父母的遺產)或受贈與(例如家人贈送的房產)等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精神賠償),即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些財產及其自然增值,原則上屬於個人特有財產。

Q: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A: 如果您的配偶為了減少您可分配的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例如低價轉讓或贈與他人)其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法律「追加計算」進去,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義務人(您的配偶)不足以清償您應得的分配額,您甚至可以向接收這些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Q: 剩餘財產分配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這項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存在時」起算的兩年內行使權利,或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登記完成或判決確定時)起算的五年內行使權利。這兩個時效限制,以較早屆滿者為準,逾期您的權利可能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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