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掌握關鍵法條與實務技巧

離婚財產分配:掌握關鍵法條與實務技巧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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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現實也最令人頭痛的,莫過於「財產分配」的問題。您可能擔心,自己為家庭的付出,在財產上是否能獲得公平的對待?或是另一半是否會隱匿財產,讓您求助無門?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今天將帶您一次搞懂台灣夫妻財產訴訟的眉眉角角,讓您在面對財產爭議時,不再徬徨無助,有能力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什麼是夫妻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在婚姻期間,夫妻各自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簽約約定財產制度,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核心,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增加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然後由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請注意,這裡的「婚後財產」不包含您或配偶因繼承、受贈(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精神痛苦獲得的慰撫金。

關鍵計算點:財產怎麼算?算到什麼時候?

計算剩餘財產,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基準時點」和「財產範圍」。

《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表示,如果您的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那麼財產的價值計算會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為準。這是因為一旦進入訴訟,夫妻關係已然動搖,難以期待雙方再為共同財產增加而努力。

此外,您也必須留意《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為了防止一方惡意脫產。如果您的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刻意轉移或處分婚後財產,意圖減少您的分配額,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回來,計入其婚後財產總額中。

小心!這些情況會影響您的分配額

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得不公平,法院可以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 您對家庭的付出、照顧子女的辛勞。
  • 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 雙方對家庭財產增加的貢獻度。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 婚姻實際存續的長度。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財產是在婚姻後期或早期取得。
  • 雙方經濟能力: 離婚後雙方的經濟狀況。

真實案例告訴您: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財產基準日、惡意處分與分配額調整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多年,後來因故分居,李小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李小姐發現,王先生在起訴前不久,似乎有將部分婚後財產轉移的行為,她懷疑王先生想減少她能分配到的金額。王先生則主張,李小姐對家庭財產增加沒有貢獻,不應平均分配。

法院怎麼看?

法院首先確認,由於李小姐是透過訴訟請求離婚,因此財產計算的基準日是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至於李小姐主張王先生惡意脫產的部分,法院會要求李小姐提出證據,證明王先生處分財產時確實有「減少分配」的意圖。此外,法院也綜合審酌了李小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付出、照顧子女的狀況,以及王先生的經濟能力等,最終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配額,以確保公平。

案例二:短期婚姻與分配額之調整

陳先生和林小姐在短暫相識後閃婚,但婚姻關係僅維持了約兩年就分居,隨後協議離婚。林小姐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陳先生認為,婚姻存續時間這麼短,林小姐對他的財產增加根本沒有實質貢獻,主張不應平均分配。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酌兩造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很短,且分居時間不短,認定林小姐對於陳先生的財產增加沒有實質的協力或貢獻。如果完全按照平均分配原則,顯然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會依據其裁量權,將分配額進行調整,例如酌減林小姐可分配的比例,以符合公平原則。

打官司前,您需要知道的實用準備

面對財產爭議,充足的準備是勝訴的關鍵。以下是您需要留意的幾個重點:

1. 準備完整的財產清單與證明

您需要詳列雙方的婚後財產與債務,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份清單越詳細,越能幫助您釐清財產狀況。

財產/債務類別證明文件範例
婚後財產
不動產不動產權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買賣契約
銀行存款存摺明細、銀行對帳單
股票/基金證券存摺、對帳單、交易紀錄
保險保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汽機車行車執照、買賣契約、貸款證明
婚後債務
房貸/車貸貸款契約、繳款證明
信用貸款/卡債借貸契約、銀行對帳單
非婚後財產
繼承所得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證明
贈與所得贈與契約、贈與稅繳納證明

對於不動產、股票等價值會變動的財產,建議提供在「起訴時」的鑑價報告或市價證明。

2. 留意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必須在2年內提出請求;而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生效)時起,最晚不能超過5年。錯過這個時效,您的權利就可能喪失。

3. 訴訟費用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財產權訴訟,法院會依據您請求分配的金額來計算裁判費。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如果雙方都有勝訴或敗訴的部分,法院可能會酌情分配。

4. 建議合併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夫妻離婚之訴與夫妻財產分配之請求,得合併提起。」

為了訴訟經濟與效率,建議您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樣可以避免日後需要再打一次官司。

結論

夫妻財產分配是一個複雜但至關重要的法律程序,它關係到您離婚後的經濟基礎與未來生活。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惡意脫產的處理,以及法院如何衡量公平分配有了初步的認識。掌握這些法律知識,積極準備相關證據,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財產爭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開啟新的生活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跟我婚前的財產有什麼不同?

A: 婚後財產指的是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例如工作收入、投資獲利等。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來的財產,二是您個人因受傷而獲得的慰撫金,這些都不算婚後財產。婚前財產顧名思義,就是您在結婚前就擁有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只會計算「婚後財產」的差額。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把財產都轉走了,我還能分到嗎?

A: 如果您的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通常是離婚或死亡)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其婚後財產(例如低價賣給親友、無故贈與他人等),這些財產在法律上仍會被「追加計算」,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但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這種惡意處分行為。

Q: 我沒有工作,都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這樣對財產增加有貢獻嗎?

A: 當然有!台灣法律已明確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分配額時,會綜合考量您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有權調整分配比例,以確保公平。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多久內要提出?

A: 有的,這非常重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天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而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生效)的那天起,最晚不能超過5年。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就可能喪失了,所以務必及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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