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時公司股權怎麼算?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離婚時公司股權怎麼算?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股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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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配偶看過來: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先生的公司股權,離婚時到底算不算我的財產?」「我沒有在公司上班,對分財產會有影響嗎?」這些問題,或許是許多企業主配偶心中深藏的疑問。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化,尤其是當配偶名下有公司股權時,如何釐清並保障自身的財產權益,是您最關心的議題。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讓您對台灣的法律規定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夫妻財產制:您屬於哪一種?

在台灣,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簽訂財產契約,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幾乎是多數夫妻的預設模式。在法定財產制下,您的財產會被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但重點來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文告訴我們,即使先生的公司股份是在婚前就持有的,但這些股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股利、盈餘分配),都將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日後財產分配的範圍。這對您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權益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的是「錢」,不是「股權」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離婚、死亡等原因結束時,法律賦予夫妻雙方一項權利,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比較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差額較多的一方,要將差額的一半給予差額較少的一方。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注意,這個請求權的重點是「金錢差額」,而非直接要求將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權「一半分給您」。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也就是說,法院會將先生名下的公司股權估算成價值,納入他婚後財產的總額中計算,最終您能請求的是金錢,而不是直接取得公司股份。

實際案例分享:讓法律概念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小美與公司股權的迷思

小美與阿明離婚時,小美認為阿明名下的「鑫展公司」是兩人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向法院請求將鑫展公司一半的股權移轉給她。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美的請求。法院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要求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的金錢,而不是直接要求移轉「特定財產」 。如果小美想要取得股權,需要證明有「借名登記」或其他特殊約定,否則只能將股權價值納入計算,請求金錢補償。

案例二:麗莎的家庭貢獻與公司估價

麗莎與彼得離婚時,彼得名下有一家「蓬銘公司」。麗莎雖然沒有直接在公司上班,但長年來悉心打理家務、照顧子女,讓彼得無後顧之憂地衝刺事業。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會委託專業鑑價公司對蓬銘公司的股權進行客觀估價,更會肯定麗莎在家事勞動、子女照顧上的貢獻,將這些無形的付出納入考量,作為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的因素。這意味著,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經營,您的家庭貢獻依然會被法律所重視。

借名登記:夫妻間的信任與舉證困難

有時候,先生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例如:公司法股東人數限制、信用問題等),將公司股權登記在您的名下,但實際上卻是由他管理和處分。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

雖然夫妻之間基於信任,常無書面約定,但若要主張借名登記,主張的一方(例如先生)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確有「以您的名義登記,但實際權利仍歸先生所有」的合意。僅憑口頭約定或夫妻關係,往往不足以說服法院,還需要其他輔助證據,如資金流向、實際管理處分行為、稅務申報等。

保護您的權益:實用建議

  1. 清點財產,越詳細越好: 盡可能列出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離婚起訴時)的所有財產清單,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公司股權、投資、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同時,也要列出所有債務。
  2. 區分婚前婚後,準備證明: 對於您或配偶主張為婚前財產、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以及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贈與證明、繼承證明、借貸契約、還款紀錄等)。
  3. 公司股權鑑價不可少: 如果配偶的公司是非上市櫃公司,其股權價值沒有公開市場價格。這時,務必委託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或鑑價機構進行客觀鑑價,以確定其在基準時點的真實價值,這是計算剩餘財產的重要基礎。
  4. 主張您的家庭貢獻: 即使您沒有在外工作,您在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上的付出,都是對家庭的實質貢獻。在訴訟中,您可以強調這些貢獻,法院會納入考量,作為調整分配額的依據。
  5. 留意惡意處分財產: 若發現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隱匿或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例如無償贈與他人、低價出售等),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請求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入其婚後財產,以保障您的分配權益。

結論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化,尤其是涉及公司股權這類複雜資產時,清晰地了解自身權益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您能對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公司股權的處理方式有更全面的認識。提早準備、掌握資訊,才能讓您在面對未來時,更加從容自信,有效保障自身應有的財產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先生的公司股權是婚前就持有的,那離婚時這部分財產就跟我沒關係了嗎?

A: 不完全是。根據《民法》第1017條規定,即使公司股權是您先生在婚前就持有的「婚前財產」,但這些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股利、盈餘分配、股票股利等),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這部分孳息的價值仍與您的權益相關。

Q: 我沒有在先生的公司上班,對家裡經濟也沒有直接貢獻,這樣離婚時還能分到他的公司股權嗎?

A: 可以的。台灣法律強調男女平等原則,並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經營,您對家庭的貢獻依然會被法院納入考量,影響最終的分配額。

Q: 非上市櫃公司的股權價值要怎麼計算?我怎麼知道先生有沒有低報?

A: 非上市櫃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確實較為複雜,不像上市櫃公司有公開市價可循。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託具有公信力的專業鑑價機構(例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鑑價。這些專業機構會採用不同的鑑價方法(如資產法、收益法、市場法等)來評估公司股權的客觀價值。您應要求法院委託鑑價,並可對鑑價報告提出異議,確保估價的公平性。

Q: 我發現先生在離婚訴訟前,偷偷把公司股權轉給他的親友,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例如將公司股權無償贈與或以顯不相當的價格出售)以減少您剩餘財產分配的行為,您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請求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入其婚後財產。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其處分行為的惡意性(例如處分時間點、對象、價格等),向法院主張將該股權價值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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