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債務追償順序大解析:您的錢能拿回來嗎?

債務追償順序大解析:您的錢能拿回來嗎?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債務糾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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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償,誰先拿錢?搞懂清償順序,保障您的權益!

當您身陷債務糾紛,不論是欠錢的一方,還是被欠錢的一方,最關心的莫過於:「到底誰的錢會先被還?我的債務或債權在法律上排第幾位?」這不僅關係到您的財產權益,更影響著未來的財務規劃。今天,律點通就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債權人追償的優先順序,讓您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時,不再手足無措。

什麼是「優先權」?債權清償的基本原則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債權的清償順序並非一概而論,而是有一套嚴謹的規範。核心原則是:「有擔保的優先於無擔保的,法律特別規定的優先於一般的」。

  • 物權優先權:這通常指您有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例如,您向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會設定房屋抵押權。當房屋被拍賣時,銀行就能優先從拍賣所得中拿回貸款,因為他們對這間房子有「物權」上的優先權。

  • 債權優先權:有些債權,即使沒有設定擔保物權,法律也會基於特定政策目的賦予它優先地位。最常見的就是「稅捐」和「勞工工資」。例如,欠繳的地價稅、房屋稅,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比銀行的抵押權還要優先受償!

  • 普通債權:這就是最常見的沒有任何擔保或優先地位的債權,例如一般借貸、貨款等。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這類債權人只能在扣除所有優先債權後,按比例分配剩餘的錢。

釐清關鍵法條:誰的債務誰來還?

了解了基本概念,我們來看看幾個關鍵的法律條文,它們直接影響著債務清償的順序:

  • 《民法》第861條: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律點通解讀:這條文告訴我們,當您設定抵押權時,它不只擔保本金,連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原則上都在擔保範圍內,可以優先受償。但要注意,利息和違約金的優先受償有時間限制,通常是強制執行前五年內及執行程序中發生的。

  • 《強制執行法》第38條:平均分配原則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律點通解讀:這條是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大原則」。它清楚說明,有法律規定優先權的債權(如抵押權、特定稅捐)會先拿錢;而其他沒有優先權的「普通債權」,則會依照各自的債權金額比例,公平地分配剩餘的錢。也就是說,您的債務或債權,最終會落在哪個順位,是由法律決定的,而不是債務人自己能說了算。

  •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稅捐的超級優先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律點通解讀:這條文非常重要!它賦予了特定稅捐(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拍賣營業稅)「超級優先權」,這些稅款甚至比您設定的抵押權還要優先。這意味著,即使您有抵押權,如果債務人欠了這些稅,稅捐機關會先拿錢。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兩個貼近生活的案例,幫助您理解這些原則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案例一:債務人想「指定」還款順序?門都沒有!

王先生欠了銀行兩筆錢,一筆是信用貸款,另一筆是用房子抵押的房貸。當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子時,王先生心想:「信用貸款沒有擔保,房貸有抵押權,我希望拍賣所得先拿去還信用貸款,這樣我就能少還一點了!」

律點通解析: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先生的要求。為什麼呢?因為根據《強制執行法》第38條,在強制執行分配程序中,債務人是沒有權力去指定哪筆債務要先還的。銀行有房子的抵押權,屬於優先債權,而信用貸款是普通債權。法律規定就是優先債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債務人不能自行改變這個法定順序。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別想在強制執行時「喬」還款順序,一切都得依法定規矩來。

案例二:政府的稅金,比銀行的抵押權還優先!

李太太的房子向銀行貸款並設定了抵押權。後來李太太因為財務困難,除了銀行貸款,還積欠了多年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當房子被法院拍賣後,銀行主張:「我的抵押權設定在稅捐法修法前,應該優先於稅捐受償!」

律點通解析:法院最終判決稅捐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受償。雖然銀行的抵押權是在稅捐法修法前設定的,但修法後的《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地價稅和房屋稅具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地位。這代表,即使您是抵押權人,面對這些特定稅捐,也得讓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的變動可能會影響既有債權的優先順序,稅捐的優先性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具有極高的法律地位。

身為債務人,我該怎麼辦?實用建議!

  • 了解您的債務性質:搞清楚您欠的錢,哪些是有擔保的(如房貸、車貸),哪些是無擔保的(如信貸、卡債),哪些是具有特殊優先權的(如稅金、勞保費)。這能幫助您預估在債務清理或強制執行時,各項債務的清償順位。
  • 清償順序非您能決定:請務必理解,一旦進入強制執行或破產程序,債權人之間的分配順序是由法律嚴格規定的,債務人無法自行指定要先還哪一筆。這點在與債權人協商時尤其重要,不要抱持不切實際的期望。
  • 收到分配表,務必仔細審閱:如果您的財產被強制執行拍賣,法院會製作一份「分配表」,詳列各債權人可以分到多少錢。您有權利審查這份表,如果發現任何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務必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甚至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 考慮債務清理程序:如果債務實在太多,難以償還,可以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這些程序有其特定的清償順序,能讓您在法院的監督下,有系統地解決債務問題,甚至有機會獲得債務免責。

結語:掌握資訊,不再徬徨

債務糾紛令人焦慮,但只要您掌握了法律上債權清償的基本原則與順序,就能更清晰地評估自身處境,並做出明智的決策。了解這些知識,不僅能幫助您在面對債權人時更有底氣,也能讓您在債務清理的道路上,少走彎路,最終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還錢給哪個債權人嗎?

A: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您有多筆債務欠同一個債權人,您可以指定這次還的錢要抵充哪一筆債務(例如先還利息,再還本金)。但若您欠不同債權人多筆債務,且已進入強制執行或破產程序,這時就不能由您來決定清償順序了。法律有明確的分配原則(如《強制執行法》第38條),會由法院或管理人依法律規定來分配清償,優先債權會先受償,普通債權則按比例分配。

Q: 如果我設定了房屋抵押權給銀行,我的債權一定最優先嗎?

A: 不一定。雖然抵押權屬於物權優先權,通常優先於普通債權,但有些債權的優先順序甚至高於抵押權。最常見的就是《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的特定稅捐,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這些稅款在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時,會優先於您的抵押權受償。此外,在破產程序中,財團費用和財團債務也會優先於所有破產債權(包括有抵押權的債權)。

Q: 債務糾紛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我對法院的分配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法院製作的「分配表」內容(例如某個債權人的債權金額不對,或分配順序有錯)有異議,您可以在分配期日的一天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果異議沒有被解決,您還可以對主張相反意見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法院重新審查並變更分配表,確保分配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Q: 在債務清理程序中,哪些債務會被優先清償?

A: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如更生或清算)中,清償順序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通常,為維持清算財團或更生程序所產生的「財團費用」和「財團債務」會具有最高的優先權,例如破產宣告後應繳的稅捐、管理人的報酬等。其次才是有優先權的清算債權(如勞工工資、有擔保的債權),最後才是普通清算債權。某些特定債權(如部分損害賠償、違約金、利息、罰金)則可能被列為「劣後債權」,只能在其他債權都受償後,還有餘額時才能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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