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怎麼辦?釐清責任與自保指南
夫妻本是同林鳥,但當一方債務纏身時,另一方是否也得「債」難逃?這恐怕是許多夫妻共同的擔憂。在台灣,夫妻間的債務清償責任,並不像您想像的那麼簡單,也不是所有債務都必須共同承擔。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幫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
首先,您需要知道一個重要的原則:在台灣民法中,夫妻原則上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這表示,除非有特殊約定或法律規定,配偶的債務並不會自動轉嫁到您身上。
《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這條法規清楚說明,無論您們採用哪種夫妻財產制,原則上您們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如果其中一方用自己的錢幫對方還債,即使在婚姻關係中,日後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償還的。
什麼情況下,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
當然,凡事有例外。以下兩種情況,夫妻可能需要共同負擔債務:
1.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
這是最常見的「連帶債務」情況。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代表,像是日常開銷、子女教育費、醫療費、合理的房租或房貸等,只要是為了維持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都必須負「連帶責任」。
什麼是連帶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例如銀行、房東)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請求償還全部的債務。被請求的一方不能說:「這不是我一個人的債務,我只還一半。」他必須先償還全部,然後才能向另一半請求分擔。
2. 夫妻共同簽署的債務
如果夫妻雙方都簽名同意借款、共同擔任保證人,或有明確約定要共同承擔某筆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就會成為「連帶債務」。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也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清償全部。
法定財產制下的債務清償
台灣大多數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都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
《民法》第1034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這表示,無論是婚前或婚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都可以要求用夫妻的「共同財產」(通常指婚後財產)以及欠債配偶的「特有財產」(如婚前財產、繼承所得、個人專用物等)來清償。所以,即使債務是配偶個人所欠,如果他沒有足夠的個人財產,債權人還是可能動用到你們的共同財產。
實務案例:債務處理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共同房貸,他卻不還了怎麼辦?
小王和小李是一對夫妻,他們共同簽署了房屋貸款契約,約定連帶清償責任。後來小王因故拒絕繳納房貸,導致房子被銀行拍賣,所有款項都由小李一人支付。小李心想:「這房貸是我們共同的,憑什麼我一個人還?」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既然小王和小李共同簽署了連帶清償責任的房貸契約,他們對銀行確實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但是,在夫妻內部關係上,小李代小王償還了屬於小王應分擔的部分,因此小李有權依據《民法》第281條向小王請求償還他應分擔的一半債務。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外雖然要共同負責,但對內還是可以求償的。
案例二:幫配偶還債,離婚時可以討回來嗎?
阿華和麗莎離婚後,麗莎主張在婚姻期間,她曾用自己的錢幫阿華償還了好幾筆個人債務,總共一百多萬元,因此向阿華請求償還。阿華則反駁說,他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可以抵銷。
法院怎麼說?法院確認麗莎確實有代為清償阿華個人債務的事實,而且阿華也無法證明麗莎當時是「贈與」給他,或是免除了他的債務。因此,麗莎有權向阿華請求償還。同時,法院也會計算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如果阿華確實對麗莎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這兩筆債權債務就可以相互抵銷,一次性解決。
這個案例顯示,如果您曾幫配偶償還個人債務,只要能證明代償事實,日後是可以主張求償的,尤其在離婚時,這筆款項會影響到剩餘財產的分配。
實用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夫妻債務,您可以這樣做:
- 釐清債務性質: 搞清楚這筆債務是配偶的個人債務,還是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或共同簽署的債務。這決定了您的責任範圍。
- 保留完整證據: 任何金錢往來,特別是代償或借貸,務必保留清楚的轉帳紀錄、匯款單、借貸契約或書面約定。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很難證明。
- 協議的重要性: 如果夫妻間對債務分擔有共識,請務必以書面形式載明,例如簽署家庭協議書或離婚協議書。雖然夫妻間的協議通常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但對您們內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離婚時一併處理: 如果面臨離婚,請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詳細列出所有債務的歸屬、清償方式及責任。若有代償款項或夫妻間的借貸,也應一併主張或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 謹慎簽署文件: 任何需要您簽名的文件,特別是借款契約、保證契約,請務必仔細閱讀,了解其法律責任。共同借款或連帶保證意味著您可能需要承擔全部債務。
結論:掌握資訊,不再恐慌
夫妻債務問題複雜,但並非無解。透過了解台灣民法對夫妻債務的相關規定,您可以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記住,釐清債務性質、保留完整證據、善用書面協議,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夫妻債務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而是能有條不紊地處理,為自己和家庭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配偶在外欠債,我會被要求幫忙還錢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023條,夫妻原則上「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除非這筆債務是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或是您曾共同簽署借款契約、擔任連帶保證人,否則您個人原則上不需要替配偶償還其個人債務。然而,如果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且配偶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可能會對你們的「共同財產」主張權利。
Q: 什麼是「連帶債務」?夫妻常見的連帶債務有哪些?
A: 「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夫妻常見的連帶債務包括:1.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如房貸、子女教育費、日常開銷等,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2. 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借款契約,或一方擔任另一方的連帶保證人。在這些情況下,您對債權人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Q: 我曾用自己的錢幫配偶還債,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償還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23條第二項,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在離婚時,您可以主張這筆代償款項,要求對方償還,或是將其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主張抵銷。但您必須保留清楚的代償證明,例如轉帳紀錄、收據等,以證明這是一筆借貸或代墊,而非贈與。
Q: 如果配偶的債務導致我們家庭財產受損,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A: 首先,盡快釐清債務的性質和歸屬,並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如果債務並非您的責任,請明確告知債權人。其次,對於未來任何需要共同簽署的財務文件,務必謹慎審閱。若發現配偶有不當債務行為,可以考慮與配偶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債務分擔。若情況嚴重,甚至可能需要考慮變更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在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以避免個人財產受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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