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負責人配偶必讀:公司股權與您的財產權益
身為營業負責人的配偶,您是否曾好奇,先生或太太名下的公司股權,在法律上與您有什麼關係?萬一未來婚姻關係生變,這些股權又該如何分配?這不僅是許多家庭的疑問,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幫助您釐清公司股權的歸屬與權益,讓您對自己的財產更有掌握。
夫妻財產的基礎: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那麼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除非您們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將依此制度處理。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確立了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關係的預設模式,是所有財產討論的起點。
您的權益核心:婚後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原則上,這些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然而,公司股權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通常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這表示,如果無法證明股權是婚前取得,或無法證明是其中一方單獨所有,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特別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婚前就持有的股票,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股利、盈餘分配),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那麼,這些婚後財產與您有什麼關係呢?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消滅時,就產生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這項制度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包括家務勞動的價值。但請注意,這是一種「金錢給付」的債權,您只能請求財產差額的現金,而不能直接要求取得特定財產(例如公司股權)。
借名登記:名義與實質的挑戰
在夫妻關係中,有時會因為信用、稅務考量或為了符合公司股東人數等原因,將財產(例如公司股權)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另一方或雙方共同出資且實際擁有,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
然而,一旦關係生變,要證明這種「借名合意」往往非常困難。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要求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提出充分證據,例如:
- 明確的合意: 雙方是否有約定只是「借用名義」。
- 實際出資證明: 誰真正支付了股權的購買費用。
- 實際管理處分: 誰對該股權有實際的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權限,而登記名義人是否僅是名義上的掛名。
由於夫妻之間關係緊密,常有資金往來或共同處理事務,單純的資金證明或一方出面,不必然能證明借名關係,舉證責任相當重。
生活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股權分配
讓我們透過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
案例一:剩餘財產分配是金錢,不是特定股權
陳太太與先生共同打拼,先生名下有許多公司股權。離婚時,陳太太主張自己有貢獻,要求先生直接把公司一半的股權移轉給她。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太太直接移轉股權的請求。法院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金錢債權」,目的在於清算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並非讓一方直接取得特定財產的所有權。除非雙方有特別協議,否則法院不會判決將特定股權直接移轉給您。
給您的啟示: 剩餘財產分配是算「錢」的,不是算「物」的。如果想取得特定股權,需要另有法律依據(如證明是借名登記)或雙方達成協議。
案例二:夫妻間主張借名登記,舉證難度高
李先生主張他出資購買了兩間公司的股權,並借用當時配偶李太太的名義登記為負責人。離婚後,李先生要求李太太返還股權。但李太太抗辯她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非只是單純掛名。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先生的請求。法院認為,雖然李先生曾出面洽談投資或領取股利,但李太太也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負責帳務、保管大小章及參與股東會議等事實。在夫妻關係中,共同處理事務是常態,若無法明確證明有「借名合意」,且登記名義人有實際參與經營,將難以認定為借名登記。
給您的啟示: 夫妻間主張借名登記,除了出資證明外,更需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足以證明對方僅是「掛名」而無實質權限的證據。若對方有實際參與經營,證明借名關係會更加困難。
案例三:公司股權價值,以離婚時為準
王太太在離婚時,要求分配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公司股權。先生主張應該以當初取得股權時的成本來計算價值。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兩性平權,其「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時或起訴時)的「現存價值」為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的原始成本。這對於公司股權這種價值可能隨時間變動的財產尤其重要。
給您的啟示: 公司股權的價值會隨著時間變動,計算剩餘財產時,應以離婚時或訴訟時的「市場現值」來評估,而非當初的成本價。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 明確約定夫妻財產制: 如果您和配偶對財產歸屬有特別的想法,建議考慮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夫妻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這能有效避免未來潛在的爭議。
- 保留股權相關證明: 若公司股權登記在配偶名下,但您有實際出資或參與,請務必保留詳細的出資證明(如匯款紀錄、資金來源)、參與公司決策或管理(如會議紀錄、通訊紀錄)、收益分配(如股利證明)等證據。若有借名登記,更應簽訂書面借名登記契約。
- 離婚協議要周全: 萬一走到離婚這一步,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全面清點所有財產,包括公司股權。應明確約定股權的歸屬、移轉方式及價值計算方式。若雙方已就所有財產達成協議,應明確載明是否包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免日後再生爭議。
- 警惕惡意處分: 如果發現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前有惡意處分財產(例如低價轉讓股權、虛設債務)的行為,依《民法》規定,該財產仍可能被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此時,您需要深入調查財務流向和交易背景來證明其惡意。
總結
了解公司股權在夫妻財產制下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不論是透過明確的約定,或是細心保留相關證據,都能讓您在面對未來變數時,更有信心與能力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主動了解、積極規劃,才能讓您的家庭和財產都能獲得應有的平衡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股權登記在我配偶名下,但我也有出錢,離婚時我能分到嗎?
A: 是的,如果這份股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即使登記在您配偶名下,也通常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離婚時,您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但請注意,這通常是金錢給付,而非直接取得股權。如果您能證明是「借名登記」,且您才是實際出資並管理處分的一方,則可以主張返還股權。
Q: 我可以直接要求配偶把公司股權分一半給我嗎?
A: 依據《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您通常只能請求財產差額的「金錢給付」,而不能直接要求移轉特定財產(如公司股權)的所有權。除非您能證明該股權屬於「借名登記」且您是實際權利人,或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將特定股權移轉給您,否則法院不會直接判決移轉股權。
Q: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價值該怎麼計算?是用當初買的價格嗎?
A: 不是的。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公司股權的價值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時或您提起訴訟時)的「現存價值」為準,而非當初購買時的原始成本。對於未上市櫃的公司股權,這通常需要委託專業的鑑價機構進行評估,以確保估價的公平性與準確性。
Q: 如果我配偶在離婚前,把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別人,我還能分到嗎?
A: 可以的。若您能證明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有「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為了減少應分配的財產而低價轉讓股權、虛設債務等),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該被惡意處分的財產仍應「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您需要舉證證明其惡意處分的事實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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