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的居住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共同持有一筆不動產,可能是與家人、兄弟姊妹,甚至是朋友,這在台灣非常常見。然而,當共有財產涉及「居住」議題時,情況就可能變得複雜,尤其當其中一位共有人的配偶、伴侶,甚至繼承人也牽涉其中時,您是否曾感到困惑?誰有權住?住多久?如果對方不搬走,該怎麼辦?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共有財產的居住權保障,讓您對這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居住權的基礎:夫妻同居義務與住所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配偶居住權的基礎,這與《民法》中夫妻間的義務息息相關:
夫妻同居義務
《民法》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這不僅是情感的連結,也隱含了居住的權利。即使房屋是您與他人共有的,但只要是夫妻共同住所,您的配偶通常有權居住於此。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間相互同居的基本義務。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時,他方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這也意味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有權居住於夫妻共同住所,此權利源於同居義務。
夫妻住所的決定
夫妻的住所應由雙方共同協議。若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甚至可以聲請法院來決定。這也保障了配偶有合法居住的處所。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這條文明確規定夫妻住所的決定方式。它與同居義務緊密相關,因為同居義務通常在夫妻住所地履行。住所的確定對於履行同居義務、訴訟管轄等均有重要意義。
共有財產的保護盾: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
當共有房屋被非合法權源的人占用時,共有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物上請求權
若有人未經合法同意就占用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是所有權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當共有人主張他人無權占有共有房屋時,可依此條文請求返還。其構成要件為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且相對人係無權占有。
不當得利
如果對方因為無權占用房屋而獲得了不法利益(例如省下了租金),共有人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要求對方返還這些利益。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該原因不存在者,亦同。」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占用者是否有合法權源,例如租賃契約、借用關係、或經所有權人同意等。若無合法權源,則構成無權占有。
實務案例:書面同意的重要性
在共有財產的居住權爭議中,一份「書面同意」往往能發揮關鍵作用。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
有一間房屋由子女們共同繼承,其中一位子女想請一位與已故父親同居多年的「非配偶」伴侶搬離。然而,這位伴侶提出抗辯,表示父親生前曾立下遺囑允許她居住至終老,且子女們(包含提告者)也曾簽署書面同意書,同意她無償居住。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子女們先前已簽立同意書,表示同意這位伴侶無償居住,因此這位伴侶並非「無權占有」,而是有合法權源。最終,法院駁回了子女要求對方搬離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只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其居住權就能獲得法律保障,不構成無權占有。這對於共有財產的管理者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啟示:任何關於居住使用的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載明。
共有財產居住權的實務操作指引
身為財產共有者,為了保障您與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所協議: 若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住所,建議夫妻雙方協議並書面約定住所。這有助於釐清配偶的居住權源。
- 繼承發生時的居住權規劃:
- 遺囑規劃: 建議生前透過遺囑明確指定共有房屋中特定部分的居住使用權,或由誰繼承並負責管理居住權。
- 繼承人協議: 若房屋為共同繼承財產,繼承人之間可簽訂「分管協議」或「使用同意書」,明確生存配偶或其他特定人的居住權利、期限與責任。
- 非配偶同居關係的書面約定: 若您允許非配偶的伴侶或親友居住於共有房屋中,強烈建議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簽訂「借用契約」或「無償使用同意書」,載明使用人、使用範圍、期限、費用分擔等細節,避免未來產生無權占有爭議。
-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 如果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居住者並非同一人(例如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借給親友居住),應確保所有共有人對此知情並同意,最好也能有書面紀錄。
結論
共有財產的居住權問題,往往牽涉到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人情考量。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了解到,無論是基於婚姻關係、所有權,還是透過明確的書面同意,居住權都有其法律依據。身為財產共有者,積極管理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共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方式,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的最佳途徑。記住,一份清晰的書面協議,勝過千言萬語的口頭承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共有房屋是夫妻的共同住所,但房屋登記在其中一位共有人名下,另一位配偶有居住權嗎?
A: 是的,即使房屋只登記在其中一位配偶名下,只要該房屋是夫妻共同協議或法院認定的「夫妻住所」,依照《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精神,未登記名下的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仍享有居住權。但若房屋是您與他人共有,建議您與其他共有人及您的配偶,共同協議並書面約定房屋的使用方式,以避免未來爭議。
Q: 共有人過世後,他的配偶可以繼續住在共有房屋裡嗎?是否會被視為無權占有?
A: 共有人過世後,其配偶通常會成為繼承人之一,擁有房屋的繼承權。在繼承程序完成前,生存配偶繼續居住通常不會立即被視為無權占有。然而,若房屋最終由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繼承所有,而生存配偶並未取得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則其居住權源可能會受到挑戰。為避免爭議,建議繼承人之間應盡快進行遺產分割協議,並明確約定房屋的歸屬或生存配偶的居住使用權,最好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Q: 我身為共有人,如何防止其他共有人未經我同意,就讓他們的親友或伴侶長期居住在共有房屋中?
A: 您可以主張您的共有權益。首先,您可以與其他共有人進行溝通,明確表示您的立場,並要求對方停止未經同意的出借行為。若溝通無效,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要求該親友或伴侶返還房屋。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所有共有人應共同簽訂一份「共有物分管協議」,明確約定各部分的使用範圍、方式,以及能否出借給第三人居住等細節,並載明違約責任。
Q: 如果共有房屋的其中一位共有人,離婚後其前配偶仍住在房屋裡不願搬離,我該怎麼辦?
A: 若前配偶已無合法居住權源(例如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其可繼續居住,或約定期間已屆滿),則其居住可能構成無權占有。您可以與離婚的共有人協商,共同要求前配偶搬離。若協商不成,您可以與其他共有人(若有)共同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同時,若前配偶因此獲得不當利益(如省下租金),也可一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破局權益受損?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解析
協議簽訂後,若對方未能履行,您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協議違約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性質認定、損害數額舉證等關鍵概念。透過實務案例與操作建議,協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更清楚掌握自身權利,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協議無效怎麼辦?確認訴訟要點與實務解析
您是否正為一份協議的效力感到困惑?本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無效確認訴訟的關鍵要點,從常見的無效原因、法條依據到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了解如何判斷協議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在面對無效爭議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協議違約求償:民法規範與實務案例解析
協議書遭破壞,您該如何捍衛權益?這篇文章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約損害賠償的關鍵法條與實務見解,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區分違約金性質、預先約定損害賠償,並提供簽訂協議、遭遇違約及訴訟階段的實用策略,助您在面對協議違約時,更有底氣。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