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共有財產居住權解析:配偶、繼承與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共有財產居住權解析:配偶、繼承與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7-13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不動產法律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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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的居住權: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共同持有一筆不動產,可能是與家人、兄弟姊妹,甚至是朋友,這在台灣非常常見。然而,當共有財產涉及「居住」議題時,情況就可能變得複雜,尤其當其中一位共有人的配偶、伴侶,甚至繼承人也牽涉其中時,您是否曾感到困惑?誰有權住?住多久?如果對方不搬走,該怎麼辦?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共有財產的居住權保障,讓您對這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更清晰的認識。

釐清居住權的基礎:夫妻同居義務與住所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配偶居住權的基礎,這與《民法》中夫妻間的義務息息相關:

夫妻同居義務

《民法》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這不僅是情感的連結,也隱含了居住的權利。即使房屋是您與他人共有的,但只要是夫妻共同住所,您的配偶通常有權居住於此。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間相互同居的基本義務。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時,他方可請求履行同居義務。這也意味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有權居住於夫妻共同住所,此權利源於同居義務。

夫妻住所的決定

夫妻的住所應由雙方共同協議。若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甚至可以聲請法院來決定。這也保障了配偶有合法居住的處所。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這條文明確規定夫妻住所的決定方式。它與同居義務緊密相關,因為同居義務通常在夫妻住所地履行。住所的確定對於履行同居義務、訴訟管轄等均有重要意義。

共有財產的保護盾: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

當共有房屋被非合法權源的人占用時,共有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物上請求權

若有人未經合法同意就占用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要求對方返還房屋。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是所有權人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當共有人主張他人無權占有共有房屋時,可依此條文請求返還。其構成要件為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且相對人係無權占有。

不當得利

如果對方因為無權占用房屋而獲得了不法利益(例如省下了租金),共有人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要求對方返還這些利益。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該原因不存在者,亦同。」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占用者是否有合法權源,例如租賃契約、借用關係、或經所有權人同意等。若無合法權源,則構成無權占有。

實務案例:書面同意的重要性

在共有財產的居住權爭議中,一份「書面同意」往往能發揮關鍵作用。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

有一間房屋由子女們共同繼承,其中一位子女想請一位與已故父親同居多年的「非配偶」伴侶搬離。然而,這位伴侶提出抗辯,表示父親生前曾立下遺囑允許她居住至終老,且子女們(包含提告者)也曾簽署書面同意書,同意她無償居住。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子女們先前已簽立同意書,表示同意這位伴侶無償居住,因此這位伴侶並非「無權占有」,而是有合法權源。最終,法院駁回了子女要求對方搬離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只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其居住權就能獲得法律保障,不構成無權占有。這對於共有財產的管理者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啟示:任何關於居住使用的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載明。

共有財產居住權的實務操作指引

身為財產共有者,為了保障您與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所協議: 若共有房屋是夫妻共同住所,建議夫妻雙方協議並書面約定住所。這有助於釐清配偶的居住權源。
  • 繼承發生時的居住權規劃:
  • 遺囑規劃: 建議生前透過遺囑明確指定共有房屋中特定部分的居住使用權,或由誰繼承並負責管理居住權。
  • 繼承人協議: 若房屋為共同繼承財產,繼承人之間可簽訂「分管協議」或「使用同意書」,明確生存配偶或其他特定人的居住權利、期限與責任。
  • 非配偶同居關係的書面約定: 若您允許非配偶的伴侶或親友居住於共有房屋中,強烈建議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簽訂「借用契約」或「無償使用同意書」,載明使用人、使用範圍、期限、費用分擔等細節,避免未來產生無權占有爭議。
  •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 如果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居住者並非同一人(例如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借給親友居住),應確保所有共有人對此知情並同意,最好也能有書面紀錄。

結論

共有財產的居住權問題,往往牽涉到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人情考量。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了解到,無論是基於婚姻關係、所有權,還是透過明確的書面同意,居住權都有其法律依據。身為財產共有者,積極管理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共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方式,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的最佳途徑。記住,一份清晰的書面協議,勝過千言萬語的口頭承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共有房屋是夫妻的共同住所,但房屋登記在其中一位共有人名下,另一位配偶有居住權嗎?

A: 是的,即使房屋只登記在其中一位配偶名下,只要該房屋是夫妻共同協議或法院認定的「夫妻住所」,依照《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的精神,未登記名下的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仍享有居住權。但若房屋是您與他人共有,建議您與其他共有人及您的配偶,共同協議並書面約定房屋的使用方式,以避免未來爭議。

Q: 共有人過世後,他的配偶可以繼續住在共有房屋裡嗎?是否會被視為無權占有?

A: 共有人過世後,其配偶通常會成為繼承人之一,擁有房屋的繼承權。在繼承程序完成前,生存配偶繼續居住通常不會立即被視為無權占有。然而,若房屋最終由其他繼承人或共有人繼承所有,而生存配偶並未取得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則其居住權源可能會受到挑戰。為避免爭議,建議繼承人之間應盡快進行遺產分割協議,並明確約定房屋的歸屬或生存配偶的居住使用權,最好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Q: 我身為共有人,如何防止其他共有人未經我同意,就讓他們的親友或伴侶長期居住在共有房屋中?

A: 您可以主張您的共有權益。首先,您可以與其他共有人進行溝通,明確表示您的立場,並要求對方停止未經同意的出借行為。若溝通無效,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要求該親友或伴侶返還房屋。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所有共有人應共同簽訂一份「共有物分管協議」,明確約定各部分的使用範圍、方式,以及能否出借給第三人居住等細節,並載明違約責任。

Q: 如果共有房屋的其中一位共有人,離婚後其前配偶仍住在房屋裡不願搬離,我該怎麼辦?

A: 若前配偶已無合法居住權源(例如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其可繼續居住,或約定期間已屆滿),則其居住可能構成無權占有。您可以與離婚的共有人協商,共同要求前配偶搬離。若協商不成,您可以與其他共有人(若有)共同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物上請求權。同時,若前配偶因此獲得不當利益(如省下租金),也可一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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