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房產共有不再霧煞煞:處分同意權與您的權益全解析

房產共有不再霧煞煞:處分同意權與您的權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不動產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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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共有不再霧煞煞:處分同意權與您的權益全解析

您是否也擁有一筆與他人共有的房產?這在台灣非常常見,可能是家族繼承的祖產,也可能是與親友合資購買的投資。然而,當您想對這筆共有房產進行處分(例如出售、設定抵押)時,是否常常感到困惑,不知道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規中,關於「不動產處分同意權」的關鍵知識,讓您在處理共有房產時,不再霧煞煞!

釐清您的房產共有類型

在談處分前,首先要了解您的房產屬於哪種共有類型:

  • 分別共有:這是最常見的共有方式,每位共有人對房產都有一個「應有部分」(例如:1/3、1/2),這個部分是一個抽象的比例,而非實際劃分好的區域。您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例如賣掉您在房屋中的1/3權利,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但如果想處分「整筆共有房產」或「房產的特定一部分」時,情況就不同了:

《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這表示,原則上要賣掉整間房子,必須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 公同共有:通常發生在繼承或合夥關係中,共有人之間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而是共同擁有一個完整的權利。這種情況下,處分共有物也需要所有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

《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房產處分的「特別法」:土地法第34-1條

您可能會想,如果需要「全體同意」,那萬一有人不同意,房產不就永遠賣不掉嗎?為了避免這種僵局,《土地法》特別制定了第34-1條,提供了一種「多數決」的解決方案,讓共有物處分不再困難重重。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這條法規的重點是:

  • 多數決門檻:只要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他們所持有的「應有部分合計也過半數」,就可以處分整筆共有房產。
  • 特殊例外:如果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他們的「應有部分合計已經超過三分之二」,那麼即使人數沒有過半,也可以處分。

但請注意,依此條文進行處分時,有幾個重要的程序必須遵守:

  1. 書面通知或公告: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不同意的共有人。如果無法書面通知,則應依法公告。
  2. 優先承購權:其他未同意的共有人,有權以相同的價格優先購買這筆房產。
  3. 對價補償:處分後,不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或補償,必須提存到法院,並取得提存證明,才能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來看看這些規定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我能只賣掉房子的一半嗎?

小明和哥哥各持有一棟透天厝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小明因為急需用錢,想把透天厝的一樓部分賣給朋友,但哥哥不同意。小明覺得反正自己有二分之一的權利,應該可以自由處分吧?

法院怎麼說? 雖然小明可以自由賣掉他「應有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如果他想賣的是「透天厝的一樓」這個特定實體部分,這就不是單純處分應有部分,而是屬於處分「共有物整體」的行為。根據《民法》規定,這需要所有共有人(也就是小明和哥哥)「全體」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小明不能在哥哥不同意的情況下,單獨出售透天厝的一樓。

給您的啟示:即使您擁有共有房產的應有部分,也無法隨意處分房產的「特定實體部分」,這類行為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規定。

案例二:多數決賣房,買家可以是共有人嗎?

老王與四位兄弟姊妹共有祖傳土地。老王和其中兩位姊妹(合計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想依《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賣地給建商,但另外兩位兄弟不同意。此時,老王提出自己也想買下這塊地,並主張自己也應計入多數決的同意人數。

法院怎麼說? 《土地法》第34-1條的設計是為了促進共有物利用,但也必須兼顧公平。如果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例如老王)同時也是買受人,那麼他實際上並沒有「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反而變成買方。這種情況下,若將他計入多數決的同意人數與應有部分,會產生「自己賣給自己」的利益衝突,對未同意的共有人顯失公平。因此,法院認為,當共有人兼為買受人時,他的應有部分和人數不應計入多數決的門檻。

給您的啟示:在《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處分中,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之一,為保障公平,這位共有人的人數與應有部分將不計入多數決的門檻計算,以避免利益衝突。

實務操作指引:處分共有房產前,您該知道的事

  1. 確認房產權利性質:首先,確認您的房產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這會影響您適用的法條和程序。
  2. 區分處分類型:您是要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自由處分),還是要處分「整筆共有房產」或「特定部分」(原則需全體同意或符合《土地法》第34-1條)?
  3. 多數決處分務必遵守程序
  • 核對門檻:仔細確認同意處分的人數和應有部分比例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的規定。
  • 完整通知:務必以「書面」通知所有未同意的共有人,並保留郵寄證明(如存證信函),或依法公告。
  • 優先承購:給予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的機會,並確保程序合法。
  • 提存價金:處分後,將未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提存至法院,並取得證明,這是辦理登記的重要文件。
  1. 未成年人房產處分:如果房產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其不動產處分需要由監護人為之,且通常需要為未成年人的利益,並取得親屬會議或法院的允許。

結論

處理共有房產的處分,確實比單獨所有權的房產複雜許多。但只要您能掌握《民法》與《土地法》的關鍵規定,特別是《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機制及其相關程序,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理解這些法律知識,將讓您在共有房產的處分決策上,做出更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應有部分」和「共有物整體」的處分?

A: 「應有部分處分」是指共有人將自己在共有房產上所擁有的抽象比例權利(例如1/3)賣給他人,這是您的自由權利,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而「共有物整體處分」則是指將整筆共有房產(或其中一個特定實體部分)進行買賣、設定抵押等行為。這種處分會影響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因此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規定進行。

Q: 《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門檻具體是什麼?

A: 《土地法》第34-1條提供了兩種多數決門檻: 1. 一般門檻: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人數過半數」,且他們所持有的「應有部分合計也過半數」。 2. 特殊門檻:如果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他們所持有的「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三分之二」,則不論人數是否過半,都可以進行處分。

Q: 依《土地法》第34-1條處分,不同意的共有人權益如何保障?

A: 即使是多數決處分,法律仍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 1. 事先通知:處分共有人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若無法通知則需公告。 2. 優先承購權:不同意的共有人有權以相同的買賣條件優先購買該房產。 3. 對價補償:處分後,不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或補償會被提存到法院,確保他們能收到應有的款項,並取得提存證明。

Q: 如果共有房產中有未成年人,該如何處分?

A: 若共有房產的所有權人包含未成年人,其不動產的處分必須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為處理。依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未成年人)的不動產時,原則上必須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並且應取得「親屬會議」的允許;如果沒有親屬會議,則需要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來決定,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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