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無效怎麼辦?搞懂法律眉角,守護您的權益!

協議無效怎麼辦?搞懂法律眉角,守護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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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簽訂一份協議,事後卻覺得內容不對勁,甚至懷疑這份協議根本不應該有效?在台灣,許多協議爭議都圍繞著「協議是否有效」這個核心問題。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協議無效的法律眉角,讓您在面對爭議時,能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與應對之道。

一、協議有效嗎?先看「意思表示」有沒有問題!

一份協議要有效,首先要看簽約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自由且沒有瑕疵。當意思表示出現問題時,協議的效力就會受到影響,可能導致「無效」或「得撤銷」的結果。

1. 協議「無效」的情形

某些情況下,協議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這稱為「無效」。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87條第1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釋:這指的是簽約雙方「串通好」演一齣戲,心裡根本沒有要遵守這份協議的真意。例如,為了規避債務,假裝把房子賣給親友,但實際上沒有金錢往來。這種協議自始無效。

  •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依據《民法》第75條,如果簽約時,當事人因為精神障礙、失智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完全無法理解或表達自己的意思,那麼他所做的任何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2. 協議「得撤銷」的情形

有些協議並非自始無效,但因為簽約過程有瑕疵,法律賦予受害方「撤銷」的權利,一旦撤銷,協議才會溯及既往失效。

  • 因詐欺或脅迫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白話解釋:當你因為被對方「欺騙」(故意讓你陷於錯誤)或「威脅恐嚇」(讓你心生恐懼)而簽下協議,這份協議並非立即無效,而是你可以選擇「撤銷」它。但要注意,撤銷權有時間限制。

  • 真意保留: 依據《民法》第86條,這指的是單方面心裡沒有真意,但表面上卻做出了意思表示。原則上,這種意思表示仍然有效,除非對方很清楚你只是在「隨便說說」或「開玩笑」,這時才無效。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與效力,我們整理了以下的表格:

意思表示瑕疵類型法律效果舉證重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假裝)無效 (自始不生效力)雙方均知情且無真意
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自始不生效力)當事人簽約時確實無行為能力
詐欺、脅迫 (被騙或被逼)得撤銷 (可經撤銷後失效)對方有不法行為,導致你陷於錯誤/恐懼
真意保留 (單方假裝)原則有效 (除非對方明知)對方明知你無真意

二、協議真的成立了嗎?「合意」是關鍵!

除了意思表示的瑕疵,一份協議也可能因為根本就沒有「成立」而無效。

  • 契約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最核心的要件,是雙方對於協議的「必要之點」(例如買賣什麼東西、價格多少、服務內容等)達成共識。如果連這些最關鍵的點都沒談攏,那麼這份協議就根本沒有成立。

  • 意思表示解釋原則: 依據《民法》第98條,當協議內容有爭議時,法院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綜合考慮簽約時的背景、目的、雙方行為等,來探究當事人真正的意思。

三、案例故事:從實務看協議無效的眉角

讓律點通用兩個生活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在判斷協議效力時的考量。

1. 案例一:假買賣真避債,舉證責任是關鍵

想像一下,阿明為了避免債主追討,跟好友小華假裝簽了一份「買賣契約」,約定把房子賣給小華,但實際上根本沒打算真的交易。後來,小華卻反悔,要求阿明真的把房子過戶給他。阿明氣急敗壞地向法院主張這份契約是「通謀虛偽」,是假的!

然而,法院審理時指出,主張協議無效的一方,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主張。本案中,阿明未能舉證證明他和小華當時都心知肚明這只是個「假交易」,僅憑單方說詞,法院難以採信。最終,法院認定這份協議書有效成立。

律點通提醒:主張協議無效,特別是「通謀虛偽」或「詐欺」,絕不能只憑一張嘴。您必須拿出讓法院信服的客觀證據,例如轉帳紀錄、通訊對話、證人證詞等。

2. 案例二:失智長輩簽協議,行為能力如何證明?

另一個常見的狀況是,小芬的父親年事已高,罹患了輕微失智症。有一天,父親簽了一份他從未提過的協議,內容對他非常不利。小芬懷疑父親是在意識不清或被對方誤導的情況下簽的,因此向法院主張這份協議無效。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要求證明當事人於簽約時已「無行為能力」或「受詐欺」。小芬需要拿出客觀證據支持,例如父親簽約當時的醫師診斷證明、行為能力鑑定報告,或具體對方有「誘騙」行為的事實及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強而有力的醫學證明或詐欺事證,法院仍可能認定協議有效。

律點通提醒:證明當事人簽約時無行為能力或受詐欺,需要有客觀證據支持,例如醫師診斷證明、行為能力鑑定報告。單純的疾病或口頭主張不足以推翻協議的效力。

四、時間的限制:別讓權利睡著了!

打官司,時間點非常重要!有兩種「時間限制」您必須知道:

1. 消滅時效:請求權的期限

  •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白話解釋:這是指你向對方請求履行協議的權利,通常有15年的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協議。

2. 除斥期間:權利本身的期限

這是一種更嚴格的時間限制,例如因詐欺或脅迫而撤銷協議的權利。一旦時間到了,這個「撤銷權」就直接消滅了,就算你沒主張,法院也會主動審查。通常,詐欺或脅迫的撤銷權,是從「知道被騙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或「從為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律點通提醒:無論是主張協議無效或請求履行協議,都務必注意這些時間限制。權利是需要被主張的,一旦錯過,即使你站得住腳,也可能因為時間問題而敗訴。

五、我該怎麼辦?協議爭議的實用行動指南

面對協議爭議,掌握以下要點能幫助您保護自身權益:

1. 徹底蒐集證據

這絕對是勝訴的關鍵!無論您是主張協議無效,還是要證明協議有效,證據都是最重要的。例如:書面證據(協議書、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證人證詞、客觀事證(如無金流證明、醫療證明、鑑定報告等)。

2. 注意時間限制,及時採取行動

前面提到的「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非常重要!如果您要主張撤銷協議,務必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如果您是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也要注意請求權時效。

3. 明確訴訟策略

您可以選擇提起「確認協議無效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該協議不具法律效力;或者在對方要求您履行協議時,在訴訟中提出「協議無效」的抗辯。

結論:掌握知識,保護自己!

協議爭議複雜且耗時,但只要您能掌握上述法律概念和實務要點,了解「意思表示瑕疵」的種類與效力、「契約成立」的關鍵,以及「時效」的重要性,並積極蒐集證據,就能在法律上站穩腳跟,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協議無效」?跟「撤銷」有什麼不同?

A: 「協議無效」是指協議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例如雙方通謀假裝簽約,或簽約人完全沒有行為能力。而「得撤銷」是指協議一開始是有效的,但因為簽約過程有瑕疵(如被詐欺或脅迫),受害方可以選擇行使「撤銷權」,一旦撤銷,協議才會溯及既往失效。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效力發生的時間點和是否需要額外行為來使其失效。

Q: 如果我認為協議無效,我該怎麼做?

A: 首先,您需要判斷協議無效的原因是什麼(例如被詐欺、被脅迫、對方無真意等)。接著,最重要的就是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的證據,例如相關文件、通訊紀錄、證人證詞、醫療證明等。然後,您可以選擇在對方請求履行協議時提出抗辯,或者主動向法院提起「確認協議無效之訴」。

Q: 打官司主張協議無效,最重要的是什麼?

A: 最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台灣的法律訴訟中,誰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誰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因此,如果您主張協議無效,您就必須拿出充分且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協議確實存在無效的事由(例如雙方通謀虛偽、您被詐欺或脅迫、對方簽約時無行為能力等)。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證據。

Q: 協議簽完很久了,還可以主張無效嗎?

A: 這要看協議無效的原因而定。如果是「自始無效」(例如通謀虛偽),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隨時可以主張。但如果是「得撤銷」的協議(例如因詐欺或脅迫),法律有規定「除斥期間」,通常是從您知道被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或從為意思表示後十年內,如果超過這個期間,您就無法再主張撤銷了。請求權也有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Q: 協議爭議中,法院會怎麼判斷我的「真意」?

A: 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和判斷當事人真意時,不會只聽您單方面的說法。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事實,包括協議的文字內容、簽約時的背景、雙方的目的、過去的交易習慣、簽約後的實際行為(例如是否有履行協議、金錢往來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來推斷當事人真正的意思。因此,您的外在行為和客觀證據,遠比您口頭主張的「心裡想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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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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