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不履行?掌握強制執行讓您的協議不再是紙上談兵

協議不履行?掌握強制執行讓您的協議不再是紙上談兵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契約履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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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透過協商、和解,或與政府機關簽訂了行政契約,達成了一份協議,心想終於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但如果對方卻遲遲不履行協議內容,甚至完全不理會,您該怎麼辦?難道之前的努力都白費了嗎?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協議履行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教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讓您的協議不再只是紙上談兵!

協議不履行?「執行名義」是您的尚方寶劍!

當對方不履行協議時,您不能直接去對方家裡拿回屬於您的東西,必須透過國家公權力介入,也就是「強制執行」。而啟動強制執行的前提,就是您必須先擁有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執行名義」。

什麼是執行名義? 簡單來說,它就是一份由國家機關(如法院、公證人)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並且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沒有這份文件,法院就無法幫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以下這些文件都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這表示,除了法院的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外,經過特定程序處理的「協議書」或「契約」 ,也能直接成為執行名義,讓您省去漫長的訴訟過程。

您的協議,如何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並非所有協議都能直接強制執行,這取決於您的協議是屬於「私法協議」還是「行政協議」。

1. 私法協議(例如:私人債務協議、買賣契約、合作契約等)

如果您的協議是與一般個人或公司行號簽訂的「私法契約」,要讓它具備強制執行力,最常見且有效的方式就是辦理「公證」 ,並在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

  • 為何要公證? 根據《公證法》規定,經過公證的契約,若當事人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且公證書中明確載明雙方應為的給付內容,那麼這份公證書就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2條 也補充說明,如果是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時,必須在公證書內將雙方應為的給付內容寫清楚。
  • 執行管轄: 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持這份公證書向普通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 行政協議(例如:人民與政府機關的契約、政府機關間的契約等)

如果您是與政府機關簽訂的「行政契約」,其強制執行有其特殊規定,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關鍵要件: 行政契約中必須明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並且該約定必須經過特定層級機關的「認可」才能生效。一旦具備這些要件,該行政契約就具備了執行名義的效力。
  • 執行管轄: 當政府機關不履行時,您可以持這份行政契約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與私法協議不同,是為了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305條已於民國111年修正,明確了行政訴訟確定裁判的強制執行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契約準用此規定。

實際案例看懂「強制執行」眉角

1. 案例一:與政府的協議,要去哪裡強制執行?

情境故事: 林先生與市政府達成了一項土地徵收的行政契約,約定市政府應在特定日期支付補償金。但時間到了,市政府卻遲遲未付款。林先生心想,這該找哪個法院來執行呢?是找一般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法律解析: 過去實務上曾對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應找行政執行署,也有人認為是普通法院。但經過法律的演進與釐清,現在已經非常明確:當您的行政契約中明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且經過相關機關認可後,如果對方不履行,您應該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重要提醒: 這是因為行政契約的執行具有其特殊性,需要透過司法機關來審查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以保障您的權益。雖然高等行政法院在必要時,也可能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協助執行,但聲請的起點是高等行政法院,這也顯示了對人民權益的司法保障。

2. 案例二:強制執行中,還可以「協議撤回」嗎?

情境故事: 張小姐好不容易聲請了強制執行,準備拍賣對方的財產來取回欠款。但在執行過程中,對方主動找上門,提出了一個更好的還款方案,並且希望張小姐撤回強制執行。張小姐心想,強制執行都開始了,還可以這樣說撤回就撤回嗎?

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即使強制執行程序已經啟動,債權人(也就是您)仍然有權利與對方達成協議,並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這是因為強制執行雖然是公權力的行使,但其目的是為了實現您的私法權利,因此您仍保有契約自由,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爭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走到強制執行這一步,雙方仍有機會透過協商找到更圓滿的解決方案。

協議履行強制執行,您該怎麼做?

為了確保您的協議能夠有效執行,以下是針對不同類型協議的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項:

1. 私法協議(經公證)

  • 契約條款明確化: 在簽訂協議時,務必將雙方互負的給付義務具體、明確地載明,例如金錢數額、特定物品或行為的內容。
  • 辦理公證: 將協議書攜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明確要求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
  • 聲請法院: 當對方不履行時,持公證書正本向對方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 行政協議

  • 契約條款與認可: 確保行政契約中包含「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並已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的合法認可。這是行政契約具備執行力的關鍵。
  • 聲請法院: 當對方(政府機關)不履行時,持行政契約正本及相關認可證明文件,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給付內容具體化: 無論是公法或私法契約,協議的給付內容越具體越好,避免模糊不清導致執行困難。
  • 條件成就與對待給付: 如果協議附有條件(例如:您完成某事後對方才需給付),或有對待給付(例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您必須待條件成就或已為給付/提出給付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 時效問題: 注意您的請求權是否有時效限制,避免因時效屆滿而喪失強制執行權利。
  •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可能對執行名義的內容或執行程序提出異議,您應預為準備,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 執行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需預納執行費用,若未預納,執行法院可能駁回您的聲請。

結論

一份有約束力的協議,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透過了解「執行名義」的重要性,並清楚區分私法與行政協議的強制執行路徑,您將能更有自信地面對協議不履行的挑戰。記住,讓您的協議不只是紙上談兵,而是真正能實現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執行名義」?為什麼它對我的協議很重要?

A: 「執行名義」就是國家承認您的權利存在,並且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它就像一張「通行證」,沒有它,您就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對方履行協議。對您的協議來說,如果能將它轉化為執行名義(例如透過公證或行政契約的特殊約定),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冗長的訴訟過程。

Q: 我的協議書沒有公證,還有機會強制執行嗎?

A: 如果您的私法協議書沒有經過公證,原則上就無法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您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一份「確定判決」或「調解/和解筆錄」,這些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為了省時省力,強烈建議重要的私法協議可以考慮辦理公證。

Q: 我和政府機關簽的行政契約,如果對方不履行,我該找哪個單位處理?

A: 如果您與政府機關簽訂的行政契約中,有明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並經過合法認可,那麼當政府機關不履行時,您應該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與一般私人契約找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同,是行政契約的特殊規定,旨在透過司法程序保障您的權益。

Q: 如果對方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突然提出新的還款方案或協商,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您和對方仍然可以進行協商,並達成新的協議。如果雙方同意,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這表示您有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新的協議來調整或終止現有的執行程序,展現了當事人自治的彈性。但務必確保新的協議內容明確,並考量是否需要再次公證以確保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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