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不履約怎麼辦?一篇搞懂強制執行,保障你的權益!

協議不履約怎麼辦?一篇搞懂強制執行,保障你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25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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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簽訂一份協議,卻在期待對方履行時,發現對方遲遲沒有動靜?無論是買賣、合作、借貸,甚至是勞資關係中的約定,當一方不願遵守協議時,那份焦慮與無助感想必讓你心力交瘁。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你提供了「強制執行」這條途徑,讓你能夠依法請求對方履行義務。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淺出地了解協議不履約時的強制執行程序,讓你不再手足無措,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協議破局別慌!先搞懂「執行名義」是什麼

當對方不履行協議,你想要強制執行時,首先需要一份「執行名義」。它就像一張法律上的通行證,證明你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特定的義務。沒有這張通行證,法院就無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那麼,什麼樣的文件可以成為執行名義呢?《強制執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七、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這表示,你手上的「協議書」本身通常無法直接拿去強制執行。它必須經過法院判決、調解、和解,或是經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等程序,才能轉化為具有執行力的文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協議本身也能直接具備執行力,例如:

  • 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成立: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若與政府機關簽訂的行政契約中明確約定,且經特定機關認可,則該契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理解你的協議是否已具備執行名義,是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

你的義務履行了嗎?淺談「對待給付」原則

在許多協議中,雙方往往互負義務,例如你支付款項,對方交付商品;你轉讓股權,對方支付價金。這種「你做一件事,我才做另一件事」的關係,在法律上稱為「對待給付」。

《民法》對此有重要規定:

《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協議內容是雙方要同時履行義務,但對方卻沒有先履行,你就有權利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這個原則在強制執行中非常關鍵。即使你取得了執行名義,如果執行名義上的義務涉及對待給付,而你卻沒有履行自己的對待給付義務,對方仍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被強制執行。這時,對方甚至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強制執行。

當協議破局:實務案例告訴你怎麼做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股權轉讓協議的啟示

一位股東曾與合作夥伴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並經法院調解成立,約定股東要將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合作夥伴,並移交相關資產;合作夥伴則需支付款項。然而,股東卻遲遲沒有履行轉讓股權和移交資產的義務。

合作夥伴見股東未履約,便主張自己也沒有付款的義務。沒想到,股東竟拿著法院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合作夥伴的財產!

合作夥伴感到非常不公平,於是向法院提起了「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股權轉讓、資產移交與付款這三者之間,明顯是互為「對待給付」的關係。既然股東沒有先履行他的義務,合作夥伴當然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付款。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對合作夥伴的強制執行程序。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有法院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如果協議內容涉及對待給付,而請求執行的一方沒有先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執行的一方仍有權利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並透過法律途徑排除不合理的強制執行。

案例二:勞資爭議仲裁,保障勞工權益

一位員工在某建設公司任職,卻因為公司不當解僱而產生勞資爭議。經過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仲裁結果裁定公司應支付員工一筆賠償金。然而,公司卻一直不履行仲裁判斷,遲遲不支付這筆錢。

員工心急如焚,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於是,她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審理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的規定,裁定准許對該建設公司強制執行。

法院特別指出,雖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權利事項的仲裁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理論上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但為了更有效地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適用上的爭議,即使勞工選擇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法院也應予准許。

這個案例顯示,在勞資爭議中,仲裁判斷具有強大的執行力,且法律特別設計了簡便的程序,讓勞工能夠快速有效地請求公司履行仲裁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服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你的防線

如果對方已經拿著執行名義來聲請強制執行,但你覺得這次執行有問題,例如你已經清償了債務、雙方後來又達成和解、或是債權人免除了你的債務等,這時候你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供了這條重要的防禦機制: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為執行名義之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簡單來說,這個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但要注意的是,你主張的事由必須是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才發生的,而且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的請求。如果你主張的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就已經存在,則可能需要透過其他訴訟途徑。

實務操作指南: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

給想請求對方履約的你(債權人)

  • 確認執行名義:確認你手上的文件是否已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如確定判決、法院調解筆錄、仲裁判斷等)。如果只是普通協議,通常需要先透過訴訟或調解程序取得。
  • 履行對待給付:如果協議中你的義務與對方的義務是互為對待給付,務必確保你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並保留好相關證明,避免對方以此為由抗辯。
  • 選擇正確法院
  • 一般私法上的給付義務: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準備聲請文件:備妥執行名義正本、債務人財產資料、強制執行聲請狀等。

給被請求履約的你(債務人)

  • 仔細檢視執行名義:核對執行名義的內容與實際債務狀況是否相符,確認金額、義務內容是否有誤。
  • 主張對待給付:如果債權人未履行其對待給付義務,你應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
  • 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果執行名義成立後,有債務已清償、達成和解、債權人免除債務等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結論:協議爭議,不讓權益睡著

面對協議爭議,了解強制執行程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無論你是請求履約的一方,還是被請求履約的一方,都應在協議簽訂時盡可能明確內容、保留充分證據,並在爭議發生時及時採取行動。記住,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的,善用法律工具,才能讓你的權益不被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書上明明寫得很清楚,對方卻不履行,我可以直接拿協議書去法院強制執行嗎?

A: 不行。通常情況下,你不能直接拿協議書去法院強制執行。協議書本身不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你必須先透過法律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或是將協議書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才能取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件,也就是執行名義。少數例外是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成立,或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這些情況下協議本身就可能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

Q: 如果協議內容是雙方要同時做某件事,但對方沒做,我還需要先履行我的義務才能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如果協議涉及「對待給付」,也就是雙方互負義務且有牽連關係,那麼作為請求強制執行的一方,你必須先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你的義務,或者已經準備好履行並向對方提出。否則,對方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被強制執行,甚至可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排除你的強制執行。

Q: 我已經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了,但我認為這筆債務我已經還清了,該怎麼辦?

A: 如果你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已經清償了債務,或者有其他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例如雙方後來達成和解、債權人免除債務等),你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透過這個訴訟,你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排除這次的強制執行。請務必收集好所有相關證據,如匯款證明、收據、和解協議等。

Q: 簽訂協議時,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未來萬一發生爭議時,更容易強制執行嗎?

A: 最有效的方法是在簽訂協議時,就將協議內容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債務人應逕受強制執行」。這樣一來,未來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你就可以直接拿著這份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省去冗長的訴訟或調解程序,大大提高執行效率。此外,協議內容務必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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