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內容有爭議?別慌!律點通帶您釐清契約解釋原則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手上握有一份協議,但在實際執行時,卻發現某些條款的解釋與對方產生歧見,甚至因此卡關?這類「協議解釋爭議」在商業往來或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幫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能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
1. 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探求「真意」而非咬文嚼字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解釋一份協議或契約,最重要的不是死板地拘泥於文字表面,而是要探求當事人簽約時的「真正意思」 。這意味著法院或仲裁庭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 文義解釋: 首先會從契約條款的文字本身,依一般社會通念來理解其意義。
- 體系解釋: 將有疑義的條款放在整個契約的脈絡中,看它與其他條款的關聯性,以求得整體一致的解釋。
- 目的解釋: 探究該條款或整個契約所想達成的目的,並據此目的來解釋。
- 誠信原則: 契約解釋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一方利用文字漏洞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 漏洞補充: 如果契約條款有不明確或根本沒提到的部分,法院有權進行補充,以確保契約的完整性。
特別提醒,如果您是消費者,法律對您有額外的保護: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這表示,當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例如:制式化的保險契約、電信合約等)條款有疑義時,法院會優先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解釋方式,這就是著名的 「有利於消費者解釋原則」 。此外,如果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甚至可能被認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2. 爭議解決條款的眉角:仲裁 vs. 訴訟
很多協議中會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常見的包括「仲裁」或「訴訟」。這些條款的解釋,直接關係到您未來解決爭議的途徑。
-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是一種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通常更具彈性且保密性高。依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為之,且爭議事項必須是依法可和解的。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這表示,即使不是一份獨立的仲裁協議書,只要能從雙方往來的書信、電郵等通訊中,確認有仲裁的合意,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果您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而對方卻直接提起訴訟,您有權利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對方提付仲裁:
《仲裁法》第4條:「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仲裁協議的「妨訴抗辯效力」,旨在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合意。
- 商業協議的拘束力 在商業事件中,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等事項成立的書面協議,原則上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2條)。這強調了商業契約中爭議處理條款的重要性。
3. 真實案例故事:看法院如何解釋協議條款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解釋協議條款的,這些經驗對您將很有啟發。
故事一:合約裡,一下說仲裁,一下又說上法院,到底聽誰的?
小張的公司與王先生的公司簽訂了一份「專案開發合約」,合約第11條第1款寫著:「雙方爭議應提付商務仲裁」,但同條第2款卻又寫:「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來,兩家公司又簽了一份「補充條款」,這份補充條款只提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卻完全沒再提仲裁的事。
專案結束後,雙方發生了糾紛。小張的公司想直接告上法院,但王先生的公司卻主張應該先去仲裁。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的判斷: 法院認為,原合約的條款本身就存在矛盾,而且後續簽訂的補充條款,作為對原合約的補足,卻只重申了法院管轄,沒有再提及仲裁。如果雙方真的想優先仲裁,為何補充條款不說清楚?因此,法院難以認定雙方有「優先」以仲裁解決爭議的合意,認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擁有程序選擇權,也就是可以選擇訴訟或仲裁。
給您的啟示: 簽訂協議時,如果約定多種爭議解決方式,務必明確約定其適用順序或選擇權。避免條款矛盾不清,否則將來發生爭議時,可能導致您無法預期解決途徑。
故事二:合約寫「可以」仲裁,就是一定要仲裁嗎?
李小姐的公司與陳先生的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授權協議,其中第16.2條約定:「任何一方可於給予對造30日通知後,將爭議事項交給仲裁中心進行仲裁。」後來,李小姐的公司直接對陳先生的公司提起訴訟,陳先生的公司則主張應依合約約定提付仲裁。
法院的判斷: 法院仔細審視了協議條款的用字。第16.2條使用的是「可」通知對方提付仲裁,而非「應」。而且,對照同契約的另一條款寫的是「應」協商或調解,這更凸顯了「可」字所代表的「選擇權」意義。因此,法院認為這份協議只是賦予了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權利,而不是強制必須仲裁。一旦一方行使了選擇權(例如提起訴訟),另一方就應該受其拘束。
給您的啟示: 協議條款中「應」(shall/must)與「可」(may/can)這兩個字眼的法律意義天差地別!「應」通常代表強制性義務,「可」則代表選擇權。簽約時務必仔細斟酌,確保文字精準表達您的真實意圖。
4. 給協議執行申請人的實用建議
- 簽約時務必「說清楚,講明白」: 爭議處理條款是協議的「保險絲」,務必力求明確性與一致性。如果約定多種爭議解決方式,請務必寫明其適用順序或選擇權。
- 仔細審閱所有條款: 即使是「一般條款」或附錄,只要是協議的一部分,都對您有拘束力。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若有異議應明確提出。
- 補充協議要看仔細: 任何後續簽訂的補充協議,若涉及爭議處理條款,應明確其與原協議條款的關係(是取代、補充還是重申?)。
- 了解消費者保護法: 如果您是消費者,別忘了《消費者保護法》為您提供的特別保障,尤其是在定型化契約的解釋與公平性方面。
結論
協議的解釋與執行,是確保您權益的關鍵。當協議內容產生爭議時,請記住「探求真意」是核心原則,同時也要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消費者保護法》、《仲裁法》和《商業事件審理法》。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案例,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協議解釋爭議時,能更有策略地應對,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協議條款寫得不清不楚,法院會怎麼解釋?
A: 法院在解釋模糊不清的協議條款時,會優先探求當事人簽約時的「真意」,而非僅拘泥於文字。他們會綜合考量契約的整體內容、簽約目的、交易習慣,甚至雙方過去的往來行為來判斷。如果您是消費者,且契約是定型化契約,法院會傾向做出對您有利的解釋。
Q: 協議裡同時有仲裁條款和法院管轄條款,我該怎麼辦?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法院會仔細審查這些條款的措辭(例如是「應」還是「可」)、它們在協議中的位置,以及是否有後續的補充協議等。如果沒有明確指出哪個優先,法院可能會認為您擁有「程序選擇權」,也就是您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依仲裁協議提付仲裁。一旦您選擇了其中一種方式,對方通常就必須跟隨。
Q: 如果協議條款被認定「顯失公平」或「無效」,對我有什麼影響?
A: 如果協議條款,特別是定型化契約條款,被法院認定「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那麼該條款將不具法律拘束力。這意味著您不必履行該無效條款所規定的義務,或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因該無效條款而獲得的不當利益。但這不一定代表整個協議都無效,通常只有該特定條款會被排除。
Q: 簽訂協議時,如何避免未來發生解釋爭議?
A: 最重要的是力求協議條款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1. 措辭精準: 特別是涉及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時,使用「應」(強制性)或「可」(選擇性)等字眼要非常謹慎。 2. 條款完整: 確保所有想約定的事項都清楚寫入協議,避免遺漏。 3. 順序明確: 如果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應明確約定其適用順序。 4. 仔細審閱: 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包括附錄或一般條款,有疑問立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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