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參與收養關係的調解,無論是收養的建立、終止,或是釐清過往的收養關係,這段旅程充滿了法律的細節與情感的考量。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可能感到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梳理台灣收養法律的關鍵概念,解釋調解在收養事件中的角色與限制,並提供實用的指引,幫助您更清晰地邁向下一步。
收養關係的法律基礎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變動,受到《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嚴格規範,旨在保障被收養人的權益,並維護社會人倫秩序。了解這些基本法條,是您參與調解的重要第一步。
成立收養關係的要件
收養並非口頭約定即可生效,它有嚴謹的法律程序。
- 《民法》第1079條(收養之方式與認可)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是收養關係「生效」的關鍵。您與對方必須先簽訂書面契約,然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仔細檢視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規定,特別是會考量收養對被收養人是否有利。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認可,即使您們簽了契約,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仍不成立。
- 《民法》第1073-1條(收養限制)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了哪些人之間不能成立收養關係,例如親生父母不能收養自己的子女(即使在法律上已是他人養子女)。這是為了維護基本的人倫秩序。如果違反了這些限制,即使法院曾不小心認可,該收養關係仍可能被確認為無效。
收養關係的法律效果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將產生重大變化。
-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白話解釋: 養子女在法律上與養父母及其親屬,就如同親生子女一樣。同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例如扶養、繼承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是暫停的。這避免了法律上出現兩個「父母」的混淆情況。
終止收養關係的程序
收養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終止。
- 《民法》第1080條(合意終止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但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聲請法院認可。養子女為成年人者,終止收養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白話解釋: 如果養父母和養子女都同意,可以合意終止收養。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同意,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能生效。成年養子女則只需書面同意即可。終止後,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恢復。
- 《民法》第1082條(終止收養後之扶助請求)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白話解釋: 為了保障生活弱勢的一方,法律規定如果終止收養後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扶助金。
調解在收養事件中的角色與限制
調解是解決爭議的好方法,但對於身分關係的變動,調解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鄉鎮市調解的效力:僅是合意,非最終生效
情境故事一:鄉鎮市調解的「烏龍」收養
陳先生和李太太一直希望能收養一個孩子。他們透過親友介紹,與王小妹的親生父母達成收養共識,並高興地到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調解委員也協助他們簽署了收養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陳先生和李太太以為這樣就大功告成了,開始以父母身分照顧王小妹。然而,幾年後,當他們要辦理王小妹的出國手續時,才發現戶政事務所告知,王小妹的收養關係在法律上根本沒有生效!
法律解析: 這個故事反映了許多人的誤解。根據司法院及法務部函釋的實務見解,即便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僅僅代表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收養的合意」(就像簽了一份書面契約),但收養關係要真正生效,仍然必須依《民法》第107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的認可裁定具有形成性質,會主動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定要件,並確保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陳先生和李太太必須再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關係才能真正成立。
法院調解的效力:形成之訴的限制
情境故事二:終止收養的「紙上談兵」
張先生從小被林先生夫婦收養,成年後因故與林先生夫婦關係疏遠,三方決定終止收養關係。他們向法院聲請調解,並在調解庭上達成終止收養的合意,調解筆錄也載明了終止收養。張先生以為,調解成立並經法院作成調解筆錄,這段收養關係就此畫下句點。然而,當他試圖恢復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時,卻發現戶政機關告知他仍是林先生夫婦的養子,收養關係並未真正終止。
法律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形成之訴」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及法務部函釋,終止收養關係屬於「形成之訴」,意思是它需要透過法院的判決,才能「形成」或「改變」某種身分關係。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但這個「效力」主要指「既判力」(不能再爭執同一件事)和「執行力」。對於像終止收養這種具有「形成力」的案件,調解成立並無法直接取代法院的判決來改變身分關係。因此,張先生必須透過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法院下達判決,才能真正終止收養關係。
確認收養關係:合意裁定的彈性
雖然形成之訴有其限制,但對於「確認」某種身分關係(例如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的案件,法律提供了更有效率的途徑。
-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不得處分事項之合意裁定)
「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白話解釋: 如果您們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沒有爭議,且有明確的證據(例如戶籍資料、親子鑑定報告),可以依據這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下達裁定,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這種裁定一旦確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能迅速釐清身分。
實務操作指引
成立收養關係
- 務必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 這是收養關係生效的唯一途徑。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
- 注意限制: 確保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沒有《民法》第1073-1條所規定的親屬限制,以免收養無效。
終止收養關係
- 未成年養子女終止需法院認可: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合意,仍需向法院聲請認可。
- 成年養子女終止僅需書面: 如果養子女已成年,雙方書面合意即可終止。
- 終止收養無法僅靠調解: 再次提醒,終止收養是形成之訴,法院調解成立僅代表合意,但不直接產生終止的法律效果,仍需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終止。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 事實明確可聲請合意裁定: 若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沒有爭議,且有充分證據,可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聲請法院裁定,迅速釐清身分。
總結
收養關係的建立與變更,是影響深遠的法律行為。無論您是想收養、終止收養,還是釐清不明確的收養關係,務必謹記:法院的介入與認可是關鍵。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雖然能幫助當事人達成合意,但對於身分關係的「形成」或「變更」,最終仍需依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才能真正生效。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使您在收養調解的過程中,能更明智地做出決策,確保所有相關方的權益,特別是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成立,只簽了書面契約並到鄉鎮市公所調解核定,這樣就生效了嗎?
A: 不,這樣收養關係尚未生效。根據《民法》第1079條,收養除了書面契約外,最重要的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由法院裁定准許後才算正式成立。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書,即使經法院核定,也僅代表您們達成了收養的合意,但不能取代法院的認可裁定。
Q: 我和養父母(或養子女)都同意終止收養,在法院調解庭達成合意並作成筆錄後,收養關係就終止了嗎?
A: 很抱歉,這類情況下,收養關係並不會直接終止。終止收養關係屬於「形成之訴」,它需要法院的判決才能產生改變身分關係的法律效果。雖然法院調解成立的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但這主要是指「不能再爭執」和「可以強制執行」,而非「形成」身分關係。因此,您仍需透過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法院下達判決,才能真正終止收養關係。
Q: 如果我從小被某人扶養長大,但沒有辦理正式收養手續,法律上我算是他們的養子女嗎?
A: 在《民法》74年修正前,曾有「自幼撫養」的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可視為收養關係成立。但現行《民法》已取消此但書,所有收養一律需書面並經法院認可。如果您是在舊法時期被「自幼撫養」且符合當時規定,可能存在擬制的收養關係。但若是在現行法實施後,則必須依照現行法規辦理才能成立收養。若您對此關係存在與否有疑義,可依《家事事件法》提起確認之訴。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或終止收養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收養或終止收養時,最核心的考量是「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評估多方面因素,包括收養人或養父母的經濟能力、身心狀況、品行、家庭環境、與被收養人的互動關係,以及被收養人本身的意願(若其已具備表達能力)等,有時甚至會要求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確保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決定,對兒童及少年是真正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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