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旅居海外的台灣鄉親,或是與台灣有淵源的外籍人士,在面對台灣的遺產繼承時,常會感到手足無措。台灣的遺產稅法規,尤其對於涉及海外資產的情況,更是複雜難懂。您是否曾困惑,身為海外繼承人,究竟需要申報哪些財產?又有哪些稅務優惠可以適用?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遺產稅務,特別是針對海外遺產繼承人最關心的議題,幫助您釐清法規,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誰需要繳台灣遺產稅?關鍵在「居住身分」
首先,判斷台灣遺產稅的課徵範圍,最核心的考量就是「被繼承人(往生者)」在死亡時的「居住身分」。這將直接決定他/她的全球資產是否都需向台灣申報遺產稅,還是僅限於在台灣境內的財產。
依居住身分判斷課稅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確區分兩種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簡單來說:
- 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國民:無論財產在世界何處,全部都需向台灣申報遺產稅。
- 經常居住台灣境外的國民 或 外國人:僅需就其在台灣境內的財產申報遺產稅。
如何認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這是一個關鍵問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提供了具體標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死亡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 「住所」 :通常指有戶籍登記的地方,並有久住的意思。即使您長期旅居海外,若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且有實際居住紀錄或意圖,仍可能被認定有「住所」。
- 「居所」 :指實際居住的地方,即使沒有戶籍。若在死亡前兩年內,實際在台灣居住超過365天,也會被視為境內居住者。
海外繼承人要注意!扣除額與免稅額的差異
在計算遺產稅時,除了免稅額,還有許多「扣除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減除,以降低應稅金額。然而,對於海外繼承人來說,這些扣除額的適用有著嚴格的限制,這點務必特別留意!
免稅額:不分境內外,一律新台幣1,333萬元(2024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了遺產稅的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遺產稅之免稅額,依下列規定:
一、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免稅額為新臺幣一千三百三十三萬元。
二、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無論被繼承人的居住身分為何,目前(2024年)的遺產稅免稅額都是新台幣1,333萬元。這是一個好消息,因為至少這部分是公平的!
扣除額:境外國民限制多!
然而,在扣除額方面,情況就大不相同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列舉了多項可扣除項目,但其第2項對境外國民設下了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這代表: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以及農業用地免稅等(第1款至第7款),境外國民/非國民都不能適用。
- 喪葬費用、債務、執行遺囑費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第8款至第11款),境外國民/非國民僅能扣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 。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差異,意味著海外繼承人在台灣的應稅遺產總額,很可能會比境內國民高出許多。
避免重複課稅: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其海外資產也需向台灣申報遺產稅。但如果這筆海外資產已在當地國繳納過遺產稅,台灣政府也考量到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遺產及贈與贈與稅法》第11條提供了扣抵機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三條之二規定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已納之贈與稅,及依前條規定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財產,已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均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後,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簡單來說,只要您能提供在當地國繳納遺產稅的證明(需經台灣駐外單位或當地公證人簽證),就可以在台灣的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的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這筆海外遺產在台灣應繳的稅額。
申報期限與地點
遺產稅的申報有時間限制,務必留意!
- 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如果遇到特殊情況無法如期申報,可以申請延期。
- 申報機關:
- 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國民,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
- 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生活化案例分享:從實務看遺產稅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幾個小故事,讓您更貼近實務情況:
案例一:長期旅居海外,戶籍卻在台灣,全球遺產都得申報?
林伯伯年輕時移民美國,事業有成,也在美國落地生根。雖然他每年都會回台灣探親幾週,但生活重心都在美國。然而,他為了方便,台灣的戶籍一直沒有遷出。不幸的是,林伯伯在美國過世後,繼承人認為他長期居住國外,應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台灣只需對其境內財產課稅。
然而,國稅局調查發現,林伯伯在台灣仍有戶籍登記,且每年回台時都住在設籍處所,並未辦理遷出。法院最終認定,林伯伯雖然長期旅居海外,但在台灣仍有「住所」且有久住之意圖,因此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這意味著,林伯伯在美國及其他國家的所有遺產,都必須向台灣申報遺產稅。
律點通提醒:即使長期旅居海外,若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且有實際居住紀錄或意圖,仍可能被認定為境內居住者,其全球資產都將納入台灣遺產稅課徵範圍。務必審慎評估您的居住身分!
案例二:海外發生的債務,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可以扣除嗎?
陳女士的先生在國外因一場意外不幸離世,並留下了一筆在當地因車禍衍生的鉅額賠償債務。陳女士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這筆國外債務應該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然而,國稅局卻不允許。
法院最終判決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即使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其可扣除的債務也「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換句話說,無論被繼承人的居住身分為何,只要債務是發生在境外,就不能從台灣的遺產總額中扣除。這對陳女士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律點通提醒:海外發生的債務,原則上無法在台灣遺產稅中扣除。這點對於在海外有資產和負債的繼承人來說,是規劃時必須特別注意的重點。
實務操作指引與風險提醒
面對海外遺產繼承,掌握以下要點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程序:
- 確認被繼承人居住身分: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務必仔細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戶籍資料、出入境紀錄及實際居住情況,以正確判斷其居住身分。
- 全面清查海外資產與負債:詳細列出所有海外資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投資、股權等)及負債。若資產在國外,可委託當地專業機構或台灣駐外單位協助估價。
- 妥善保存文件:所有與海外資產、負債、稅務繳納相關的文件,包括銀行對帳單、投資證明、不動產權狀、國外遺產稅繳納證明、簽證文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 善用國外已納稅額扣抵:如果您的被繼承人是境內國民,且海外遺產已在當地國繳納稅款,請務必取得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並完成簽證,以避免重複課稅。
- 留意扣除額限制:若被繼承人是境外國民,請務必了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對扣除額的限制,避免錯誤期待或申報。
- 及時申報:務必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避免逾期受罰。若為境外國民,請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
海外遺產繼承涉及多國法律與稅務規定,確實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核心的「居住身分」判斷、了解扣除額的限制,並善用重複課稅扣抵機制,就能更清晰地應對。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海外遺產繼承的道路上,提供一份實用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住所」和「居所」?兩者有何不同?
A: 「住所」通常指有戶籍登記的地方,並有長期居住的意思,即使短暫離開,只要戶籍未遷出且有回歸意圖,仍可能被認定有住所。「居所」則強調實際居住的事實,即使沒有戶籍,若在死亡前兩年內實際居住台灣合計超過365天,也會被認定為有居所。兩者都是判斷「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依據。
Q: 如果被繼承人在國外有繳納遺產稅,要如何申請扣抵台灣的遺產稅?
A: 您需要取得當地國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並將其送交中華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進行簽證。之後,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將這些經過簽證的文件一併提交給國稅局,即可申請扣抵。請注意,扣抵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該海外遺產在台灣應繳的稅額。
Q: 我是海外繼承人,可以扣除被繼承人在台灣的喪葬費用嗎?
A: 可以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對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喪葬費用等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因此,若喪葬費用是發生在台灣境內,您仍可依法扣除。
Q: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將財產贈與給海外親友,這部分會被課稅嗎?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對象的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已繳納贈與稅,都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項規定不因受贈對象是否在海外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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