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外,家人在台灣過世了,我該怎麼處理在台灣的遺產?」這是許多海外繼承人常有的疑問與焦慮。面對跨國的法律差異、語言隔閡與繁瑣程序,繼承台灣遺產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關鍵法律原則,就能讓您的繼承之路更加清晰。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涉外繼承的法律眉角,讓您即使身在異鄉,也能安心守護應有的權益。
台灣涉外繼承的核心原則:準據法是什麼?
首先,您需要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判斷「哪一國的法律」來處理您的繼承案件,這就是所謂的「準據法」。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表示,無論您是哪國國籍,只要過世的親人(被繼承人)在死亡時是「哪一國人」,原則上就適用那一國的法律來處理繼承事宜。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是台灣籍,即使您是美國籍,繼承仍會依台灣《民法》來處理。
但如果被繼承人擁有雙重國籍,例如同時是台灣人也是美國人呢?此時,我們就得找出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切」的國籍來決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關係最切」會考量多種因素,例如被繼承人長期居住在哪裡、主要財產在哪裡、生活重心在哪裡等等,以判斷與哪個國家連結最深。
您的遺囑在台灣有效嗎?遺囑的成立、效力與方式
許多海外人士會在居住地立下遺囑,那麼這份遺囑在台灣是否有效呢?這要分兩個層面來看:
- 遺囑的「成立及效力」: 遺囑是否合法成立、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何時生效等,依據是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遺囑的「方式」: 遺囑的形式要求,例如是否需要見證人、是否需要特定書寫方式等,則有較大的彈性。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規定,遺囑方式即為有效:
- 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 遺囑的訂立地法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 遺囑內容涉及不動產者,該不動產的所在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這種彈性設計是為了盡量尊重遺囑人的意願,避免因形式上的小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繼承權益保障:特留分與歸扣
台灣《民法》為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設有「特留分」制度。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也無法完全剝奪某些繼承人的應繼財產。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如果遺囑內容侵害了您的特留分,您可以行使「扣減權」,請求受遺贈人補足您不足的部分。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此外,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曾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除非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用歸扣,否則這些贈與應計入遺產總額,並在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以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實務情境模擬:兩個海外繼承案例解析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雙重國籍與海外遺囑的挑戰
張先生同時擁有台灣和澳洲國籍,長期居住在澳洲,主要財產卻在台灣。他在澳洲立下遺囑,將大部分遺產贈與給一位非繼承人,而他的子女(繼承人)只分得小部分。張先生過世後,子女們對遺囑內容提出異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張先生有雙重國籍,但考量他晚年的生活重心、醫療照護等因素,判斷他與台灣的「關係最切」,因此繼承的實體法律關係應適用台灣法律。然而,他遺囑的「成立及效力」則依立遺囑時與他關係最切的澳洲法律判斷為有效。
遺囑內容雖有效,但因侵害了子女們的特留分,法院最終判決子女們可以行使扣減權,要求受遺贈人補足特留分不足的部分。至於張先生生前對受遺贈人的大筆贈與,因不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的「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事由,法院認定無需歸扣。
案例二:香港籍被繼承人的動產與不動產繼承
李小姐是香港籍人士,在台灣留有不動產、銀行存款等多筆遺產。她的家人在台灣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台灣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原則應適用李小姐的本國法,即香港法律。然而,香港的國際私法規則卻採「區別主義」,意即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去世時的居籍地法,而不動產繼承則適用財產所在地法。
法院進一步認定李小姐雖然有香港身份,但長期居住於中國上海,生活重心也在上海,因此她的居籍地是中國上海。最終判決,不動產部分適用台灣法律,而動產部分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這顯示了涉外繼承的複雜性,有時會因為不同國家法律的衝突法規則而導致適用多國法律。
海外繼承人必知: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涉外繼承,您可以參考以下實務指引:
- 確認被繼承人國籍: 這是判斷準據法的第一步。若有雙重國籍,需進一步判斷「關係最切」的國家。
- 審查遺囑有效性: 即使有遺囑,也需確認其形式和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準據法規定。
- 清查遺產與債務: 完整掌握被繼承人所有國內外財產(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及負債。
- 留意特留分與歸扣: 確保您的繼承權益不受侵害,並了解特定生前贈與是否需計入遺產。
- 確認管轄法院: 通常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台灣法院管轄。
- 協同辦理繼承登記: 若繼承人之間有爭議或難以聯繫,可透過法院判決要求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
特別提醒: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限制
身為海外繼承人,若您繼承到台灣的不動產,需特別留意《土地法》的限制。
《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得取得左列各款土地之所有權:一、住宅。二、營業場所。三、辦公場所。四、商店。五、工廠。六、旅館。七、戲院。八、與國民經濟有關之重要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取得土地之面積及用途,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限制。其取得土地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則上,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且有特定用途限制。若您無法直接取得繼承的不動產,實務上通常會將不動產變賣為現金,再分配給您。
結論:掌握資訊,安心繼承
涉外繼承確實比單純的國內繼承複雜,但透過這份指南,希望能幫助您對台灣的涉外繼承法律有更全面的認識。從準據法的判斷、遺囑的有效性、特留分的保障,到實際案例的啟示,每一步都關乎您的權益。掌握這些基本原則,您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海外遺產繼承的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外國籍,我的台灣親人過世了,我還有繼承權嗎?
A: 有的。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如果您的親人是台灣籍,則適用台灣《民法》。台灣《民法》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台灣人的遺產,只要您是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您的繼承權不會因國籍而受影響。但若涉及台灣不動產,則需注意《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相關限制。
Q: 我的親人在國外立的遺囑,在台灣的遺產分配上有效嗎?
A: 您的親人在國外立的遺囑,在台灣是否有效,需分「遺囑的成立及效力」與「遺囑的方式」兩部分判斷。遺囑的成立與效力(如立遺囑能力、真意)依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而遺囑的方式(形式要求)則有彈性,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律規定即為有效:立遺囑時被繼承人的本國法、遺囑訂立地法、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或遺囑涉及不動產者,該不動產所在地法。若遺囑符合這些要件,原則上在台灣是有效的。
Q: 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曾贈與我財產,這些贈與會影響我繼承的份額嗎?
A: 不一定。台灣《民法》規定,若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事由,在繼承開始前受有被繼承人的贈與,除非被繼承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否則這些贈與的價額應計入遺產總額,並在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稱為「歸扣」)。但若贈與並非因這三種特定事由,則通常不適用歸扣原則,不會影響您的應繼份額。
Q: 遺囑內容分配不公,我能主張什麼權利?
A: 即使被繼承人有遺囑,台灣《民法》仍保障繼承人有「特留分」的權利,這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繼承比例。如果遺囑內容侵害了您的特留分(例如您是子女,遺囑分配給您的份額少於您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您可以向法院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受遺贈人補足您特留分不足的部分。這項權利非常重要,能確保您的基本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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