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在海外,如何繼承台灣的遺產?
身為居住在海外的您,當親人不幸離世,在台灣留下遺產時,是否感到茫然無助?跨越國界的繼承,往往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繁瑣的程序,以及對台灣法規的不熟悉。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本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台灣涉外遺產繼承指南,助您釐清繼承程序,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第一步:釐清繼承的「準據法」
處理涉外繼承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應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的「準據法」。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繼承會依照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時所屬國家的法律來處理。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是菲律賓籍,那麼判斷誰是繼承人、繼承順序、每人可以分多少遺產等實體問題,就會適用菲律賓的法律。然而,如果被繼承人在台灣有遺產,且依台灣法律有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那麼這位國民仍可就台灣境內的遺產主張繼承權,這是為了保障台灣國民的權益。
第二步:確認繼承人身分與特殊限制
確認準據法後,接下來就是確認誰有資格繼承。根據台灣《民法》第1138條,除了配偶外,繼承人有其法定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若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則有特別的規定與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 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表示大陸地區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三年內,向台灣法院明確表示繼承意願,並提供經公證驗證的親屬證明文件,否則將視為拋棄繼承。此外,每位大陸地區繼承人所得遺產總額有新台幣200萬元的上限。不過,如果大陸地區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則不受200萬元限制;若配偶已取得長期居留許可,甚至可直接繼承不動產(但若該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則仍不得繼承)。
第三步:台灣不動產繼承的特殊考量
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的繼承人,繼承台灣的不動產還有額外限制:
《土地法》第17條(部分內容):「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兩條規定指出,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首先要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說,您的國家也要允許台灣人在該國繼承土地。其次,對於特定敏感土地(如林地、漁地、要塞區等),即使因繼承取得,也必須在三年內出售給台灣人,否則政府將會公開標售。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不動產,則如前述,原則上是折算為價額,而非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第四步:遺產稅務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台灣對於遺產課稅採「全球課稅制」。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無論遺產位於台灣或海外,都應納入台灣的遺產稅申報範圍。但為避免重複課稅,若您已在海外繳納遺產稅,可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台灣應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此外,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生存配偶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是配偶在婚姻關係中對家庭貢獻的肯定,其金額會優先於繼承分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項權利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不行使即會消滅。
情境案例解析
案例一:菲律賓籍繼承人跨海分割台灣遺產
陳先生是菲律賓籍,在台灣留下了股票和存款。他的菲律賓籍配偶與子女,以及一位台灣籍的非婚生子女,都面臨遺產分割的問題。由於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菲律賓籍的配偶和子女決定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照菲律賓法律來分割遺產。
律點通解析: 台灣法院審理後,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判斷本案應適用被繼承人陳先生的本國法,也就是菲律賓法律。法院最終依照菲律賓法律所規定的應繼分比例,判決分割了陳先生在台灣的遺產。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被繼承人是外國籍,其在台灣的遺產仍可依其本國法來處理繼承事宜。
案例二:大陸地區配偶繼承台灣不動產的限制
肖女士是大陸地區人士,與台灣的洪先生結婚。洪先生過世後,肖女士已取得台灣長期居留權,她希望與洪先生前妻的子女一同繼承遺產,並請求變賣不動產後分割價金。然而,洪先生前妻的子女主張肖女士並非台灣國民,不能直接繼承不動產,且其繼承金額應受200萬元上限的限制。
律點通解析: 法院審理後,依據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判決肖女士就不動產部分應變賣分割,並繼承該變賣價額。但由於當時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總額仍以200萬元為限。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不動產,即使是配偶,在特定法規下仍可能面臨不動產折價及金額上限的限制。因此,了解最新的法規修正與適用時點至關重要。
結論:給海外繼承人的實用提醒
處理海外繼承事務,資訊的掌握和程序的遵循是關鍵。首先,務必釐清應適用的準據法。其次,確認所有繼承人的身分與特殊限制,特別是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表示」三年時效與金額上限。對於台灣的不動產,外國籍繼承人需留意平等互惠原則及特定土地的出售期限,大陸地區繼承人則多以價額繼承。最後,別忘了考量遺產稅務的全球課稅原則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些都可能影響最終的遺產分配。提早準備、仔細規劃,才能確保您的繼承之路順暢無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被繼承人有雙重國籍,該如何確定繼承的準據法?
A: 若被繼承人具有雙重國籍,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原則上會以其「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本國法。實務上會考量被繼承人主要居住地、生活重心、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來判斷。這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住證明、稅務證明等,以協助法院認定。
Q: 海外繼承人如何取得被繼承人在台灣的財產清單?
A: 海外繼承人可以向台灣的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這份資料會列出被繼承人在台灣擁有的動產(如存款、股票)和不動產。申請時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以及繼承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
Q: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三年繼承表示期限該如何計算?如果人在海外不便返台怎麼辦?
A: 三年繼承表示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繼承開始時)起算。若大陸地區繼承人因故不便返台,可以委託台灣的律師或代理人,持經驗證的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代為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辦理繼承表示。務必確保委託書及所有文件都經過當地公證並由我國海基會驗證,以符合法定程序。
Q: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不動產,若三年內未能出售給本國人,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土地法》第17條規定,如果外國籍繼承人繼承了特定種類的土地(如林地、漁地等),且未能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給本國人,屆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將會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這意味著您將喪失自行處分該不動產的權利,且標售價格可能不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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