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當您面對摯愛的親人離世,除了哀傷,若又身為外籍配偶,面對台灣複雜的繼承法律,可能會感到格外迷茫。尤其當您的配偶擁有雙重國籍,遺產又橫跨不同國家時,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別擔心!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實用的台灣繼承法律知識,幫助您釐清權利,安心處理繼承事宜。
跨國繼承第一步:釐清適用哪國法律?
在處理涉及外籍配偶或雙重國籍的繼承案件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究竟要適用台灣法律,還是其他國家的法律?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起點,因為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可能大相徑庭。
根據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繼承問題,我們有明確的規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告訴我們,繼承原則上會依照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親人)死亡時所屬的國家法律來處理。但如果您的配偶同時擁有台灣和其他國家的國籍,而且在台灣有遺產,那麼台灣的法律就可能會適用於這筆遺產。法院會綜合考量被繼承人的出生地、長期居住地、主要財產所在地、親屬關係和生活重心等因素,判斷他/她與哪個國家關係最密切,進而決定適用哪裡的法律。
遺囑有效嗎?跨國遺囑的認定
如果您的配偶生前有留下遺囑,那麼遺囑的效力就非常重要。遺囑能否被台灣法律承認,會直接影響遺產的分配。
遺囑的成立與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這表示遺囑的實質內容(例如立遺囑的人是否有能力立遺囑)會依照立遺囑當時,您配偶所屬國家的法律來判斷。
遺囑的「形式」規定更彈性!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遺囑的「形式」(也就是遺囑長什麼樣子、怎麼寫才合法),台灣法律採取了比較寬鬆的原則,稱為「優遇遺囑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遺囑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這代表,即使遺囑不完全符合台灣《民法》規定的寫法,只要它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法律的形式,都可能被台灣法院認定為有效:
- 遺囑訂立時所在地的法律
- 立遺囑人過世時居住地的法律
- 如果遺囑涉及不動產,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這對外籍配偶來說是個好消息,因為即使遺囑是在國外訂立的,只要符合當地法律形式,在台灣也可能被承認。
您的繼承權益與「特留分」保障
無論是否有遺囑,台灣法律都對特定繼承人設有最低的繼承保障,稱為「特留分」。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條文列出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而身為配偶的您,是當然的繼承人,會與這些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表示,即使遺囑將所有財產都分給了某人,只要您是法定繼承人,您仍然有權利獲得法律保障的最低份額,也就是您的「應繼分」的一半。如果遺囑侵害了您的特留分,您可以主張「扣減權」,要求拿回您應得的部分。
繼承權會被剝奪嗎?
在台灣法律中,要剝奪一個人的繼承權是非常嚴格的。除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並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要剝奪其繼承權,否則繼承權不會喪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這裡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指的是非常嚴重的情況,例如長期施暴、惡意遺棄等,且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單純的家庭口角或不常探望,通常不構成喪失繼承權的理由。
實例故事:跨國遺囑與特留分爭議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幫助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故事主角:陳先生與他的加拿大遺囑
陳先生雖然長期在加拿大居住,也取得了加拿大國籍,但他大部分的財產都在台灣,而且與台灣的家人關係密切。過世前,他在加拿大訂立了一份遺囑,希望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中一個兒子小明。陳先生的另一個兒子小華,認為這份遺囑不公平,侵害了他的繼承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 適用台灣法律:法院首先判斷,雖然陳先生有加拿大國籍,但因為他與台灣的連結最深(主要財產在台灣、與台灣家人關係緊密),所以他的繼承案件應適用台灣法律。
- 遺囑形式有效:儘管遺囑是在加拿大訂立,但因為它符合加拿大當地的法律形式,所以法院認定這份遺囑是有效的。
- 小華的繼承權未喪失:法院檢視了陳先生生前留下的字條和遺囑內容,認為小華的行為並未達到台灣《民法》所說的「重大虐待或侮辱」,因此小華並沒有喪失繼承權。
- 特留分被侵害:由於遺囑將所有財產都指定給小明,這確實侵害了小華的「特留分」。小華在知道遺囑內容後,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主張了權利,所以法院判決小明辦理的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小華有權拿回屬於他的特留分。
- 遺產分割的提醒:法院也提醒,如果遺產中有不動產,必須先辦理好繼承登記(就算只有一個人先去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也可以),才能進一步請求分割遺產。
外籍配偶繼承人實務建議
面對繼承,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確認適用法律:釐清您的配偶過世時,哪個國家的法律會適用於其遺產。這會影響您所有的繼承權利和程序。
- 檢視遺囑效力:如果您的配偶有留下遺囑,務必仔細檢視它是否符合台灣或相關國家的法律形式要求。若有疑慮,應尋求法律途徑確認其效力。
- 主張特留分權利:若遺囑內容侵害了您作為配偶的「特留分」,請務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通常是知道被侵害後的兩年內,或繼承開始後的十年內)主張您的「扣減權」。
- 不動產繼承登記:如果遺產中包含不動產,即使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您也可以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完成登記後,才能進一步處理遺產分割。
結語:守護您的繼承權益
身為外籍配偶,在台灣面對繼承問題確實有其特殊性。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何決定應適用哪國法律,以及《民法》對遺囑、繼承權和特留分的保障,是您守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在艱難時刻,也能有力量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應得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配偶有台灣和美國雙重國籍,他的遺產在台灣,應該適用哪國法律?
A: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雖然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但如果被繼承人有雙重國籍且其中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有遺產,則法院會考量他與哪個國家關係最密切。若與台灣關係最切,就會適用台灣法律處理在台灣的遺產。
Q: 我的配偶在國外訂立的遺囑,在台灣會被承認嗎?
A: 會的,台灣法律採「優遇遺囑原則」。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除了依照您配偶的本國法之外,遺囑的方式只要符合「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其中任何一種,都可能被台灣法院認定有效。
Q: 如果遺囑中沒有提到我,我的繼承權益會完全喪失嗎?
A: 不會。台灣《民法》保障配偶有「特留分」的權利。即使遺囑沒有提到您,或者將所有財產都分給了其他人,您仍然有權利獲得法律規定的最低份額,也就是您「應繼分」的一半。您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扣減權」來主張這份權利。
Q: 我聽說有人會因為不孝而喪失繼承權,這是真的嗎?
A: 台灣《民法》確實有規定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其中一項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但「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有客觀事實且達到嚴重程度,且被繼承人必須有明確的剝奪意思表示。單純的家庭糾紛通常不足以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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