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跨國遺產繼承:國際遷移者的法律指南
對於身在台灣的國際遷移者而言,無論您是外籍人士、旅居海外的台灣人,或是與大陸地區有連結的繼承人,一旦面臨遺產繼承問題,往往會因為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感到無所適從。台灣的法律體系在處理這類「跨國遺產」案件時,有其獨特的準則與程序。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些複雜的法律規定,幫助您預先了解並保障您的繼承權益。
釐清準據法:哪國法律說了算?
處理跨國遺產繼承,首要之務便是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
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了這項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2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簡單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是外國人,原則上會適用他死亡時的「本國法」來處理繼承事宜。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是美國公民,其遺產繼承將依美國法律辦理。然而,若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中包含中華民國國民,即使被繼承人是外國人,這位中華民國國民仍有權繼承在台灣境內的遺產。
對於同時擁有多重國籍的人士,法律也有特別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其先後取得者,依其最後取得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同時取得者依其關係最切之國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這表示,如果被繼承人擁有不只一個國籍,通常會以其最後取得的國籍,或與其關係最密切的國籍來決定適用法律。但只要依台灣國籍法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則優先適用台灣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的特別規定
對於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的情況,台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有更為嚴格且特殊的規定,這也是國際遷移者特別需要留意的部分。
1. 繼承表示期限與文件要求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這是一個關鍵的時效限制!大陸地區的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 三年內,主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書面聲明,表明繼承意願,否則將視為拋棄繼承權。
聲明繼承時,還需備妥特定文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第3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檢具聲請書、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其中,身分證明文件必須經過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的驗證,法院才會受理。
2. 遺產總額與不動產繼承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這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每人最高只能獲得新台幣200萬元。若遺產中包含不動產,則繼承權利會被折算為價額。但有一種特殊情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大陸地區人民是台灣配偶,且已獲長期居留許可,則不受200萬元上限限制,甚至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但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仍有例外)。
3. 遺產管理人制度
當所有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時,法律還有特別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此時,法院會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管理遺產,直到繼承程序完成。
4. 旅居國外的大陸地區人民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地區人民即使旅居國外,原則上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然而,有一個重要的例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不包括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左列人民在內:㈠取得當地國籍者。」
若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且已經取得當地國籍,則其繼承權利將不再受《兩岸關係條例》的限制,而是回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範,適用其新國籍的法律。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互惠原則
如果外國籍繼承人要繼承台灣的不動產,還需注意《土地法》的「互惠原則」。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其本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意味著,如果外國籍繼承人所屬的國家,對台灣人民取得土地權利有限制,那麼該外國籍繼承人可能也無法在台灣取得土地所有權。此時,法院在分割遺產時,可能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不動產變賣後,再分配價金給繼承人。
台灣遺產稅的課徵範圍與扣除額
無論被繼承人的國籍為何,只要在台灣境內遺有財產,都可能需要繳納台灣的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簡單來說,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境內外所有遺產都會被課稅;而居住在海外的國民或非國民,則只就其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經常居住在境外的人士(包括境外國民、非國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其遺產稅的「扣除額」會受到限制,通常只能扣除在台灣境內發生的債務、喪葬費用等,國外發生的費用則無法扣除。
實務案例情境:您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旅居海外的大陸籍親屬繼承問題
陳先生在台灣過世,他有一位妹妹小芳。小芳早年從大陸移居加拿大,並已取得加拿大國籍超過五年。當陳先生的遺產需要處理時,小芳是否仍受限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的額度限制(新台幣200萬元)呢?
律點通解析: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已取得當地國籍,那麼她將不再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受該條例的限制。因此,小芳可以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加拿大公民的身分來繼承陳先生在台灣的遺產,其繼承權利將不再受200萬元上限的限制。
案例二:外籍配偶繼承台灣不動產的困境
李先生在台灣過世,他有一位越南籍的配偶阿美。李先生在台灣留有一間房產,阿美希望能夠繼承這間房子並繼續居住。然而,由於越南與台灣之間沒有土地權利互惠原則,阿美是否能夠直接取得這間房子的所有權呢?
律點通解析: 依據《土地法》的互惠原則,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必須其本國法律也允許台灣人民在其國家享有同樣的權利。由於越南與台灣之間並無此互惠關係,阿美原則上無法直接繼承取得這間房子的所有權。在遺產分割時,法院很可能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房產變賣後,再將變賣所得的價金依比例分配給阿美與其他繼承人。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跨國遺產繼承涉及多重法律適用與複雜程序,對於國際遷移者而言,提前了解這些規定至關重要。無論是被繼承人的國籍、繼承人的身分、遺產的種類,或是相關的時效限制,都可能影響您的繼承權益。建議您應仔細檢視自身情況,並在必要時收集齊全所需文件,以確保您的繼承過程順利合法。
這份指南希望能為您在台灣處理遺產繼承提供初步的方向。了解這些基本原則,將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潛在的挑戰,保障您和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被繼承人擁有多重國籍,台灣會依據哪個國籍的法律來處理繼承?
A: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如果被繼承人有多重國籍,會依其「最後取得」的國籍來決定準據法;如果是同時取得多國國籍,則依與其「關係最切」的國家的法律。但若依台灣國籍法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則優先適用台灣法律。
Q: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有哪些特別的時效限制?
A: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繼承。如果逾期未表示,將會被視為拋棄繼承權,喪失繼承資格。
Q: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時,需要注意什麼?
A: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需受《土地法》第18條「互惠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只有當該外國繼承人的本國法律,也允許台灣人民在其國家取得同樣的土地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以在台灣取得土地所有權。若無互惠,則不動產可能需要變價分割,繼承人只能取得變賣後的價金。
Q: 國際遷移者在台灣繼承遺產,遺產稅的扣除額會受到影響嗎?
A: 是的,會受到影響。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及相關細則,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大陸地區人民,其遺產稅的扣除額(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債務、喪葬費用等。國外發生的相關費用原則上不能扣除。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