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在異鄉的您,突然接獲親人在台灣離世的消息,除了哀傷,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對台灣遺產繼承流程的茫然與不安。尤其當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擁有雙重國籍,情況往往更加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抽絲剝繭,用最白話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在處理海外及雙重國籍繼承案件時的關鍵原則與實務眉角,幫助您掌握自身權益,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釐清「誰的法律」說了算?— 準據法的決定
當繼承事件涉及跨國或雙重國籍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究竟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的決定,是整個繼承程序的核心。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1. 判斷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繼承會依據被繼承人過世時的 「本國法」 來處理。但如果被繼承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籍,又該怎麼判斷哪個才是他的「本國法」呢?這時就要看另一條關鍵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同時取得者依其關係最切國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簡單來說,如果被繼承人有多重國籍,法院會判斷哪個國家與他的 「關係最切」 ,也就是他生活重心、主要財產、親友連結最深的地方。但如果依台灣《國籍法》他應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台灣法律就會優先適用。 這點對於擁有台灣與其他國家雙重國籍的人來說,尤其重要。
誰能繼承?繼承順位與權利
一旦確定了應適用台灣的《民法》作為準據法,接下來就是確認誰有繼承權以及他們的順位。
1. 法定繼承人順序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這條文清楚列出了繼承人的順序:配偶永遠是繼承人,然後是第一順位的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沒有子女,則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以此類推。
2. 喪失繼承權的例外
當然,法律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喪失繼承權,例如《民法》第1145條提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讓其繼承的情況。但這在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通常需要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
遺囑與特留分:保障您的最低權益
許多人會立遺囑來安排身後事,但遺囑在台灣法律下並非完全自由。
1. 遺囑的有效性
一份遺囑是否有效,會依據遺囑人訂立時的「本國法」來判斷其成立與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至於遺囑的形式,則更為寬鬆,只要符合遺囑人本國法、遺囑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遺產中不動產所在地法其中之一,就算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
2. 什麼是「特留分」?
即使遺囑有效,台灣法律仍設有「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表示,如果遺囑內容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將所有財產都贈與他人,導致子女無法繼承到應繼分的一半),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 「扣減權」 ,要求將被侵害的部分回復,以保障其最低的繼承比例。
配偶的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除了繼承權,生存配偶還有一項獨立的權利,即「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這是一項債權,意味著在計算可供繼承的遺產總額前,應先從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扣除生存配偶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這會直接影響到最終可供繼承的遺產淨額,因此不可忽視。
繼承台灣不動產的特別考量
如果您繼承的遺產包含台灣的土地或房產,而您並非中華民國國民,這時就需要特別留意《土地法》的規定。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條文規定了 「平等互惠原則」 。也就是說,外國人想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必須是該外國的法律也允許台灣人民在該國享有同樣的權利。雖然繼承權本身不會因為您的外國國籍而被剝奪,但若無法符合互惠原則,您可能無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 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建議將不動產變價(賣掉)後,再分配價金給繼承人,以保障其繼承價值。
案例故事:從真實情境看法律應用
複雜的法律條文,透過實際案例會更容易理解。讓我們來看兩個發生在台灣法院的真實案例:
故事一:海外生活重心決定繼承準據法
陳先生擁有台灣和美國雙重國籍,但他長年定居美國加州,生活重心、主要財產都在美國。他過世後,台灣的親人想依照台灣法律繼承他在台灣的少數遺產。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陳先生與美國加州的關係最為密切。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法院最終認定應適用美國加州的繼承法律。依據加州法律,陳先生的遺產主要由他的生存配偶繼承,而台灣的親人則無法主張繼承權。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擁有台灣國籍,若生活重心明顯在國外,其繼承準據法仍可能被認定為外國法律。
故事二:外國人繼承台灣土地的變通之道
一位越南籍的王太太,她的台灣籍丈夫在台灣過世,留下了部分土地遺產。王太太依台灣《民法》有繼承權,但由於她是外國人,且越南與台灣之間可能沒有符合《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條約,下級法院一度認為她無法繼承土地。然而,最高法院指出,繼承權本身不應被剝奪。 即使王太太無法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法院仍應考量將土地變賣後,將變賣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她,以確保她的繼承權益能夠實現。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雖有取得限制,但繼承人對該不動產的「價值」仍受法律保障。
海外繼承人實務操作建議
身為海外繼承人,處理台灣遺產繼承時,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確認被繼承人的國籍與生活重心: 這是判斷適用哪國法律的關鍵。請盡可能收集被繼承人的所有國籍證明、居住紀錄、財產清單等資料。
- 清查遺產範圍與所在地: 釐清所有遺產的種類(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以及它們位於台灣境內或境外。特別是台灣不動產,需留意相關限制。
- 仔細審閱遺囑(若有): 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務必確認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成立與形式要件。同時,核對遺囑內容是否侵害了您的特留分,若有,請務必在時效內主張 「扣減權」 。
- 配偶權益優先處理: 如果被繼承人有生存配偶,應先處理其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會影響最終可供繼承的遺產總額。
- 不動產繼承的替代方案: 若您因外國國籍無法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可考慮與其他繼承人協議變價分割,將不動產出售後分配價金。
結語
處理跨國或雙重國籍的遺產繼承,確實是一項複雜的任務,涉及不同法規的適用與權益的平衡。透過律點通的解析,希望能讓您對台灣的涉外繼承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這些關鍵原則,將能幫助您在繼承路上少走彎路,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被繼承人的「關係最切之國籍」?
A: 法院會綜合考量被繼承人的出生地、成長地、主要居住地、工作地點、財產所在地、生活重心、親友連結等因素來判斷。您可以收集這些相關資料,例如居住證明、稅務紀錄、銀行帳戶所在地、親友證詞等,以利判斷。
Q: 我不是台灣國民,可以繼承台灣的遺產嗎?
A: 可以的。繼承權原則上不會因為您不是台灣國民而被剝奪。但若遺產中包含台灣的不動產,您可能需要符合《土地法》第18條的「平等互惠原則」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若不符合,通常會將不動產變價(賣掉)後,分配價金給您。
Q: 如果遺囑內容沒有分給我任何財產,但我又符合法定繼承人資格,該怎麼辦?
A: 即使有遺囑,台灣法律仍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遺囑侵害了您的特留分,您可以在知道遺囑內容後的兩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十年內,向法院主張「扣減權」,要求將被侵害的部分回復,以保障您最低的繼承比例。
Q: 處理台灣遺產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例如,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需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而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則有兩年或十年的除斥期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有兩年或五年的時效限制。因此,建議您在得知繼承事件後,盡快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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