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在臺灣繼承遺產,我該怎麼辦?
身為外籍配偶,當您面臨在臺灣繼承配偶遺產的時刻,心裡是否充滿了疑問和不安?臺灣的法律規定與您母國的法律可能大相逕庭,加上語言和文化的隔閡,讓繼承程序看起來格外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臺灣的繼承法規,特別是針對外籍配偶的權益與注意事項,幫助您守護應有的權利。
外籍配偶繼承,我該適用哪國法律?
首先,釐清應適用哪國法律是繼承程序的第一步。臺灣的法律會根據被繼承人的國籍,區分為「涉外繼承」與「兩岸繼承」兩種主要情境。
涉外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
如果您的配偶(被繼承人)是非大陸地區之外國人,那麼臺灣法律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來判斷: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這表示,原則上會適用您配偶死亡時所屬國家的繼承法律來處理遺產分配事宜。例如,如果您的配偶是美國籍,臺灣法院會依照美國的繼承法來處理。但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則當然適用我國《民法》的繼承規定。
兩岸繼承:臺灣遺產適用「臺灣法律」
若您的配偶(被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或您本身是大陸地區人民而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則會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的特別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這條文很關鍵!它明確指出,不論被繼承人是臺灣地區人民還是大陸地區人民,只要涉及在臺灣地區的遺產,都必須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包括《兩岸條例》本身的各項限制。
大陸地區配偶繼承臺灣遺產的特別規定
如果您是大陸地區配偶,繼承臺灣地區配偶的遺產,有幾項非常重要的限制與例外,您務必特別留意:
務必注意「三年內表示」與「200萬元上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這兩條規定是大陸地區繼承人最常遇到的限制。您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表明繼承意願,否則將被視為拋棄繼承權。此外,您能繼承的遺產總額,每人有新臺幣200萬元的上限。
不動產繼承:權利折算價額
如果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處理方式會更複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這表示,您不能直接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而是會將您應繼承的不動產權利,折算成現金價額給您。
特殊情況:長期居留配偶不受限制
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其繼承不動產,不受第一項總額及前項有關不動產種類之限制。」
如果您是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並且已經取得在臺灣的長期居留許可,那麼您將不受200萬元總額限制,也不用將不動產權利折算為價額,可以直接繼承不動產!
若繼承人皆為大陸地區人民:需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則必須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宜。
其他外籍配偶繼承臺灣遺產的注意事項
不動產繼承的「互惠原則」
如果您是非大陸地區的外籍配偶,繼承臺灣的不動產時,需要注意《土地法》的規定: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就是所謂的「互惠原則」。您需要確認您的母國法律,是否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有同樣的土地權利。您可以透過內政部網站查詢「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來確認。
繼承實務情境:真實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將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來解釋這些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故事一:小芳的繼承之路
小芳是從大陸嫁到臺灣的配偶,她的臺灣先生不幸過世。小芳在悲痛之餘,必須面對繼承先生遺產的問題。她向法院提交了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公證書,表明她與先生的夫妻關係。然而,法院在審查文件時,發現公證書上有些記載與臺灣的戶籍資料不符,因此要求小芳補正更多證明文件,以確認親屬關係的實質真實性。小芳雖然覺得有些麻煩,但仍積極配合,最終順利完成補正,並在三年期限內合法地表示了繼承意願。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文件即使經過驗證,法院仍可能要求提供其他佐證,以確保資訊的正確性。
案例故事二:陳先生的國籍變動
陳先生原籍大陸地區,後來移居澳洲並取得了澳洲國籍,且已在澳洲居住超過四年。他的臺灣籍妹妹過世後,陳先生想繼承妹妹在臺灣的遺產。此時,法院判斷,由於陳先生已取得澳洲國籍並長期旅居國外,根據司法實務見解,他不再適用《兩岸條例》中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限制(例如200萬元上限或不動產折價),而是應回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處理其繼承權益。這個案例說明,繼承人的國籍狀態,對於適用何種法律及繼承權利有決定性的影響。
給外籍配偶繼承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繼承,您可能會感到手足無措,但請記住以下幾點實用建議,幫助您順利處理繼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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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黃金時效,切勿延誤:特別是大陸地區配偶,請務必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內,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這是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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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準備與驗證,細節是關鍵:準備齊全且真實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至關重要。大陸地區的文件需要經過海基會驗證,且法院可能要求您提供更多輔助證明,以確認其真實性。請務必仔細核對所有文件資訊,確保與官方資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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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國籍狀態,影響繼承權益:您的國籍狀態,以及被繼承人的國籍,是判斷適用法律的基礎。若有國籍變動,應主動向法院說明,這可能影響您的繼承權利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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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繼承查核互惠原則:如果您是非大陸地區的外籍配偶,且繼承的遺產包含不動產,請務必查詢內政部網站的「互惠國家一覽表」,確認您的母國是否符合互惠原則,以免影響不動產的取得。
結論:守護您的繼承權益
外籍配偶在臺灣的繼承權益,受到臺灣法律的完善保障。雖然涉及跨國或兩岸的繼承案件可能較為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原則,並按照程序準備相關文件,就能有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請務必留意各項時效規定,並仔細核對所有證明文件,確保繼承過程順利進行。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臺灣的繼承之路,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外籍配偶,我的臺灣配偶過世了,我該怎麼開始辦理繼承?
A: 首先,確認您配偶死亡時的國籍,這決定了適用哪國的繼承法。接著,收集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配偶死亡證明、您的身分證明等)。如果是大陸地區配偶,需在三年內向法院表示繼承意願。建議您先向法院或專業律師諮詢,了解具體流程和所需文件。
Q: 如果我繼承的臺灣遺產包含不動產,有什麼特別要注意的嗎?
A: 如果您是非大陸地區的外籍配偶,繼承不動產需注意《土地法》的「互惠原則」,確認您的國家與臺灣之間有互惠關係。您可以上內政部網站查詢「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如果是大陸地區配偶,原則上不動產權利會被折算為價額,但若您已獲准在臺灣長期居留,則可直接繼承不動產。
Q: 我是大陸地區配偶,如果我繼承的遺產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怎麼辦?
A: 依《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的總額有200萬元的上限。如果遺產價值超過此限,您只能繼承200萬元,超出部分將歸屬於其他繼承人或國庫。但如果您是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且已獲得長期居留許可,則不受此200萬元上限的限制,可以全額繼承。
Q: 辦理繼承時,我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需要特別驗證嗎?
A: 是的,特別是大陸地區人民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通常需要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請注意,海基會的驗證僅確認文件形式,法院仍可能要求您提供其他佐證,以證明親屬關係的實質真實性。建議您準備多方證明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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