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身為雙重國籍者,面對跨國的法律事務總是特別複雜,尤其牽涉到在台灣的遺產繼承,更是讓許多人感到困惑。究竟,您的雙重國籍身份會如何影響繼承權利?台灣的法律會怎麼看待您的遺產?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抽絲剝繭,讓您對台灣的涉外繼承有更清晰的理解。
您的「本國法」怎麼定?雙重國籍者的繼承準據法
當繼承案件涉及不同國籍的人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準據法」的認定,也就是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繼承事宜。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原則上,繼承會依照被繼承人過世時所屬國家的法律(即「本國法」)來決定。但請注意但書,這是一個保護中華民國國民繼承權的例外條款。如果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中華民國國民無法繼承,但依台灣法律應為繼承人,那麼這位中華民國國民仍然可以就台灣境內的遺產進行繼承。
那麼,對於像您一樣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來說,「本國法」要怎麼認定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最後取得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但同時取得多數國籍者,依其關係最切之國之法。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這條非常關鍵!它說明了:
- 若您是先取得某國國籍,再取得另一國國籍:會以您「最後取得」的國籍來判斷本國法。
- 若您是同時取得多數國籍:則會以與您「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為準。
- 最重要的是:如果您依台灣的《國籍法》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就算您還有其他國籍,在台灣的繼承案件中,通常會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此外,若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其在台灣地區的遺產,將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
誰是繼承人?台灣《民法》怎麼說
一旦確定了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接下來就是確認誰是法定繼承人。台灣《民法》對此有清晰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表示,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您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會依照順序來繼承遺產。即使您的繼承人擁有外國國籍,只要符合《民法》所定的法定繼承人身份,原則上仍有權繼承您的遺產。
台灣不動產繼承大哉問:外國籍繼承人的「互惠原則」挑戰
繼承動產(如存款、股票)相對單純,但若遺產中包含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情況就可能變得複雜,特別是當繼承人具有外國國籍時,會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就是所謂的「互惠原則」。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外國籍繼承人想要繼承或取得台灣的土地,那麼他們所屬的國家,也必須允許台灣人民在其國家享有同樣的土地權利,或者兩國之間有相關條約規定,否則就無法直接取得台灣土地。
此外,《土地法》第17條也規定了林地、漁地、礦地等特定土地,是外國人不得取得的。
實境案例:外籍配偶繼承台灣房產的兩難
想像一下,林先生是台灣人,但他的太太是印尼籍。林先生過世後,留下了台灣的房產和存款。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由於林先生是台灣國民,所以繼承適用台灣《民法》。林太太和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林先生的遺產。
然而,當涉及到台灣的房產時,問題就來了。由於台灣與印尼之間並未簽訂土地權利互惠條約,依照《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林太太無法直接取得台灣房產的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怎麼處理呢?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也就是說,法院會將這筆房產變賣,然後將變賣所得的價金,依照林太太應有的繼承比例分配給她。這樣一來,既保障了林太太的繼承權利,也避免了違反《土地法》的規定。
另一個類似情境是,如果繼承人之一是越南籍,而台灣與越南之間也沒有土地權利互惠原則。當遺產包含土地時,法院同樣會傾向於將土地變價出售,然後將所得價金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繼承人,而不是讓越南籍繼承人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
雙重國籍者繼承台灣遺產的實用提醒
面對涉外繼承的複雜性,身為雙重國籍者的您可以這樣做:
- 釐清您的「本國法」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確認在台灣繼承案件中,您的本國法會被認定為何,這關係到繼承的準據法。
- 了解法定繼承人範圍:知曉依台灣《民法》或您本國法(視準據法而定),誰是您的合法繼承人及其順序。
- 特別留意不動產互惠原則:如果您或您的外國籍家人可能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務必事先確認該國與台灣是否有互惠關係。您可以向內政部地政司查詢相關資訊。
- 考慮遺產分割方式:若有外國籍繼承人且涉及不動產,應預想可能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不動產轉換為現金分配。
- 知悉國際管轄權:了解台灣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對涉外繼承案件有管轄權(例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若遺產位於海外,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判決在國外能否被承認與執行,仍需視當地法律而定。
結論:預先規劃,保障您的傳承權益
雙重國籍身份在繼承上,確實會帶來一些獨特的考量。但只要您能事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本國法」的認定和「土地互惠原則」的影響,就能更好地規劃您的遺產,確保您的家人在未來能順利繼承,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畢竟,為所愛之人留下清晰的安排,是對他們最好的愛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同時有台灣和加拿大國籍,過世後台灣的遺產會適用哪國法律?
A: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若您依《中華民國國籍法》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在台灣的繼承案件中,通常會直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即使您同時擁有加拿大國籍,台灣法院會優先考慮您的中華民國國籍身份。
Q: 我的外國籍子女可以繼承我在台灣的遺產嗎?
A: 原則上可以。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若繼承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您的外國籍子女只要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法定繼承人身份(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權繼承您的遺產。但如果遺產包含台灣的不動產,則需進一步審查《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
Q: 如果我的外國籍家人繼承了台灣的土地,但他們國家跟台灣沒有互惠,該怎麼辦?
A: 若您的外國籍家人所屬國家與台灣沒有土地權利互惠關係,依《土地法》第18條,他們將無法直接取得台灣土地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該筆土地出售,再將出售所得的價金依照繼承比例分配給所有繼承人,以保障其繼承權益。
Q: 我在海外也有資產,台灣法院的繼承判決對海外資產有效嗎?
A: 台灣法院對於涉外繼承案件,可能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取得管轄權並作出判決。然而,該判決在其他國家(即您海外資產所在地國)是否能被承認與執行,則需視該國的法律規定而定。有些國家可能要求符合特定條件才會承認外國判決,因此,涉及海外資產的繼承,建議您也要了解當地國家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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