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繼承台灣遺產:外國人與華僑家庭必讀指南
身處跨國家庭,面對親人離世後的遺產繼承,往往比一般情況更為複雜。您可能疑惑:該依哪個國家的法律處理?外國文件如何才能在台灣使用?遺產稅怎麼算?別擔心,我是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在台灣處理跨國遺產繼承的法律眉角,讓您能更從容地應對。
釐清繼承準據法:誰的法律說了算?
處理跨國遺產,首先要確定的是「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本國法主義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繼承事宜原則上會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國籍國」法律來處理。例如,如果您的親人是美國籍,即使他在台灣有遺產,也會先依美國法律判斷誰是繼承人、繼承多少。但有個例外:如果被繼承人是外國人,而依台灣法律,有中華民國國民應是繼承人,那麼這位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就親人在台灣的遺產進行繼承,這是對我國國民繼承權的特別保障。而如果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遺產在境內或境外,都適用台灣的民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9條:無人承認繼承的特殊處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9條:「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白話解釋: 這是第58條的補充。如果外國親人在台灣留有財產,但依他自己國家的法律,這筆財產被認定為「沒有人繼承」,那麼為了避免財產懸空,台灣的法律就會介入處理。
遺產管理人:當繼承人不明或無法處理時
在跨國繼承中,有時會遇到繼承人身分不明、行蹤難尋,或繼承人無法親自處理遺產的情況。這時,法院可能會選任「遺產管理人」來協助處理。
-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選任遺產管理人
白話解釋: 當繼承人是誰不清楚,或者雖然有繼承人但無法確定其身分或行蹤,且沒有親屬會議選定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遺贈受領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這位管理人會負責清點遺產、公告債權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最後再將剩餘遺產交給繼承人或歸屬國庫。這在跨國案件中,尤其當繼承人散居各地時,是常見的解決方案。
外國文書驗證:確保文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
所有在台灣以外地區製作的繼承相關文件(例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遺囑等),都必須經過特定的驗證程序,才能在台灣被接受。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1條 及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7條
白話解釋: 這些法規規定,凡是從海外地區來的文書,都必須經過中華民國駐外館處(例如大使館、領事館、代表處)的驗證。如果是來自中國大陸的文件,則要經過海基會驗證;來自香港或澳門的文件,則需經行政院指定的機構驗證。此外,外文文件通常還需要附上經過認證的中文譯本。
以下為常見的文書驗證流程:
| 文件來源地 | 驗證機構 | 備註 |
|---|---|---|
| 海外地區 | 中華民國駐外館處 | 外文文件通常需附中文譯本並經認證 |
| 中國大陸地區 | 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 | |
| 香港或澳門地區 | 行政院指定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
遺產稅務:全球課稅還是僅限台灣財產?
台灣的遺產稅法對於跨國繼承有不同的課稅範圍和扣除額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7條
白話解釋: 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那麼他境內外所有的遺產都必須申報遺產稅(全球課稅)。但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只對他在台灣境內的遺產課稅。
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於境外國民或非國民,其未償債務等扣除項目,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這點在實務上常有爭議,即使是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在境外發生的債務,目前法院見解多數也認為不能在台灣的遺產稅中扣除。
跨國繼承的實務情境:真實案例看懂法律應用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在實際中是如何運作的。
情境一:外籍親人的台灣遺產,如何決定適用哪國法?
王先生的叔叔是一位澳洲籍人士,退休後在台灣居住,不幸在台灣過世,留下一筆存款。王先生想要處理叔叔的遺產,但不知道該依照台灣的法律還是澳洲的法律來辦理繼承。他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希望法院能協助。
律點通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會先確認王先生叔叔的國籍(澳洲籍),然後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的「本國法主義」原則,要求先查明澳洲關於繼承的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套用台灣的民法來處理。只有在確認依澳洲法律,這筆遺產是「無人承認繼承」的情況下,台灣的法律才會介入處理。這提醒我們,處理外國人的遺產,首要任務是釐清其本國法。
情境二:繼承台灣房產,卻因國籍與互惠原則卡關?
陳小姐的母親是香港居民,在台灣留下一棟房子和一些存款。母親的遺囑明確指定由陳小姐繼承。然而,陳小姐雖然是香港人,但同時持有紐西蘭護照。當她準備辦理房產繼承時,卻發現可能無法直接取得這筆房產權利。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 《土地法》第18條關於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互惠原則」。即使有遺囑,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也必須符合我國與其國籍國之間的互惠關係。內政部會公布「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如果陳小姐的紐西蘭國籍不符合互惠條件,即使她有遺囑,也可能無法順利取得房產。在這種情況下,遺產會處於無人管領狀態,可能需要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來處理房產的變價或交付事宜。
結語:跨國繼承不複雜,重點在於掌握資訊
處理跨國遺產繼承確實涉及多國法律與繁瑣程序,但只要您掌握關鍵資訊,就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務必確認被繼承人的國籍與死亡時住所,妥善準備並驗證所有外國文書,並留意遺產稅務與不動產繼承的特殊規定。及早規劃與了解相關法律,將是您順利完成繼承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應適用哪個國家的繼承法?
A: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原則上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即國籍國法律)來處理。因此,您需要確認被繼承人的國籍,並了解該國的繼承法規。若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則無論遺產在哪裡,都適用台灣民法。
Q: 在台灣繼承外國人的遺產,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您通常需要準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遺囑(若有)、被繼承人國籍證明等。所有在台灣境外製作的文件,都必須經過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特定機構如海基會)的驗證,且外文文件需附經認證的中文譯本。
Q: 如果繼承人散居世界各地,難以聯繫,該怎麼辦?
A: 若繼承人不明或難以聯繫,導致遺產無人管理,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受遺贈人)或檢察官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將負責管理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並依法公告繼承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處理。
Q: 外國人繼承台灣的房地產有什麼特別限制?
A: 外國人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的「互惠原則」。這表示您的國籍國必須與台灣有互惠關係,允許台灣人民在其國家取得不動產,您才能在台灣繼承土地權利。內政部會公布相關的互惠國家一覽表,建議您先查詢確認。
Q: 處理跨國遺產,會被課徵兩次遺產稅嗎?
A: 有可能。如果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其全球遺產都會被台灣課稅。若其在海外也有遺產,且該海外國家也對該遺產課稅,就可能產生雙重課稅。不過,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設有境外已納遺產稅的扣抵規定,只要提供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即可申請扣抵,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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