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繼承稅務攻略:外籍配偶繼承海外資產全解析
身為外籍配偶的您,在面對摯愛的另一半離世後,除了哀傷,可能還需要處理複雜的遺產問題,尤其當遺產涉及海外資產時,台灣的遺產稅規定更是讓人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整理台灣遺產稅的關鍵資訊,幫助您釐清權益,安心辦理繼承事宜。
誰要繳稅?哪些財產需要繳稅?
首先,我們要了解台灣遺產稅的課稅範圍。這主要取決於您的過世配偶在生前是否「經常居住」在台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簡單來說:
- 如果您的配偶生前「經常居住」在台灣,無論他的財產是在台灣境內還是海外,全部都必須申報台灣的遺產稅。
- 如果您的配偶生前「經常居住」在海外,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就只針對他在台灣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判斷「經常居住」在哪裡是關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如果在過世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有「居所」且居留超過365天,就會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台灣」。法院實務上會綜合判斷,包括戶籍登記、實際居住事實、出入境紀錄、生活重心等。
至於哪些財產算是「台灣境內」或「海外」的,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的詳細規定來認定,例如存款是以金融機構的所在地為準。
海外已繳的稅,可以抵扣嗎?
如果您過世的配偶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且他在海外的財產已經在當地繳過遺產稅,台灣的法律有提供避免雙重課稅的機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表示,您可以憑著在海外繳稅的證明文件(需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在台灣應繳的遺產稅額中扣抵。但請注意,扣抵的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因為把這筆海外遺產加進來,而讓台灣遺產稅額增加的部分。
重要的扣除額與免稅額,您能用多少?
在計算遺產稅時,有一些免稅額和扣除額可以減少應稅金額。所有繼承人,無論國籍或居住地,都可以享有新臺幣1,200萬元的免稅額。
然而,扣除額的適用就有一些限制,這點對外籍配偶繼承人來說非常重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這代表,如果您的過世配偶是「經常居住在海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例如,您的配偶是外國人,且生前都住在國外),那麼您將無法適用以下主要的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父母扣除額
- 身心障礙者扣除額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農業用地扣除額
即使是可扣除的債務、喪葬費用等,也僅限於在台灣境內發生的部分。因此,如果您的配偶符合上述情況,在規劃遺產時務必將這些限制納入考量。
保險規劃,真的能免稅嗎?
許多人會透過購買人壽保險來進行遺產規劃,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和《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稅務機關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來判斷,也就是說,他們會看保險行為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如果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非單純的風險分散,即使形式上合法,保險金仍可能被視為遺產課稅。例如,過世的配偶在高齡或帶病情況下,短時間內投保巨額保險,或是將受益人變更為法人,都可能被認定為有規避稅負的意圖。
實際案例分享:避免稅務陷阱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規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境外保單與稅務陷阱
陳太太的先生生前長期居住在海外,過世後留下了一些海外保單。陳太太認為保險金應該免稅,所以沒有申報。但稅務機關調查後發現,這些境外保單並非依照台灣《保險法》規定訂立,而且先生在生前罹患重病後,才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他子女持股的境外公司,並有證據顯示其目的在於規避遺產稅。最終,法院判決這些保險給付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律點通提醒:境外保單的稅務處理較為複雜,不一定能享有台灣保險法規定的免稅優惠。如果保險行為被認定為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即使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仍可能被課稅。
案例二:境外居民的扣除額限制
王先生早年移居美國,長期住在國外,但仍保有台灣國籍。他過世後,王太太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扣除先生在台灣的農業用地。然而,稅務機關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規定,否准了這項扣除。法院解釋,由於王先生生前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因此無法適用農業用地等扣除額。
律點通提醒:如果您的過世配偶是長期居住在海外的台灣國民,務必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對扣除額的限制,許多境內居民可享有的扣除額將不適用。
繼承海外遺產,您該怎麼做?
處理跨國遺產繼承,步驟可能會比較繁瑣,以下是幾個關鍵的實務操作建議:
- 釐清配偶生前居住事實:這是判斷課稅範圍和扣除額適用的第一步。仔細檢視配偶過世前兩年內的戶籍、出入境紀錄、實際居住地點等,確認他是否「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
- 海外資產的申報與估價:
- 如果您的配偶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他所有的海外資產都必須申報。
- 海外資產的價值需要提供客觀證明,例如當地金融機構的證明、不動產估價報告等。
- 若在海外已繳納遺產稅,請務必取得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並記得尋求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的簽證,以便在台灣申請扣抵。
- 保險規劃應謹慎:如果您對配偶的保險規劃有疑慮,特別是高齡、帶病投保巨額保險或涉及境外保單,應特別注意其是否符合稅法精神,避免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
- 留意扣除額的適用限制:如果您的配偶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請務必記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限制,許多主要的扣除額將無法適用。
- 掌握申報期限與管轄機關:
- 遺產稅申報期限原則上是從配偶過世之日起六個月內。
- 如果您的配偶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
- 如果您的配偶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
結論
處理跨國遺產繼承是一項艱鉅的任務,特別是當您身為外籍配偶,面對不熟悉的法規和語言障礙時。然而,只要您釐清配偶的居住事實、仔細申報海外資產、謹慎處理保險規劃,並了解扣除額的限制,就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台灣遺產稅的相關規定,讓您在繼承的過程中多一份安心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過世配偶是外國人,生前長期居住在海外,他在台灣的存款需要繳納台灣遺產稅嗎?
A: 是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如果您的配偶生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且為「非中華民國國民」,那麼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例如台灣的銀行存款)仍應依規定課徵遺產稅。您需要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
Q: 我是外籍配偶,我的過世配偶是台灣人,但生前長期居住在國外,我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能適用配偶扣除額?
A: 很抱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您的過世配偶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則無法適用配偶扣除額。這項限制是針對被繼承人的居住事實,而非繼承人的身分。您只能適用免稅額,以及在台灣境內發生的部分喪葬費用、未償債務等扣除額。
Q: 我的過世配偶生前在海外有房產,並且已經在當地繳過遺產稅,在台灣申報時還要再繳一次嗎?
A: 如果您的配偶生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海外房產需併入台灣遺產總額課稅。不過,為避免雙重課稅,您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憑藉海外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需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在台灣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房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Q: 我的過世配偶生前買了很多投資型保單,指定我為受益人,這些保險金會被課遺產稅嗎?
A: 原則上,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稅務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如果保單的投保行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例如在高齡或帶病時短期內投保巨額保險,或保單借款金額過高,保險金仍可能被認定為遺產而課稅。建議您檢視保單的投保時間、金額、配偶健康狀況等,評估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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