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遷移者必讀:台灣海外遺產稅務規劃指南
隨著全球化的浪潮,越來越多的台灣人選擇移居海外,或是外籍人士來台發展,形成「國際遷移者」社群。然而,當涉及跨國資產的傳承,特別是遺產稅務規劃時,許多人往往感到困惑與不安。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海外遺產的課稅範圍有明確規定,若未能妥善規劃,不僅可能面臨雙重課稅的風險,甚至可能因不熟悉法規而產生稅務爭議。
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解析台灣海外遺產稅務規劃的關鍵法律條文、核心概念,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幫助您在國際遷移的同時,也能安心規劃財產。
誰該繳?台灣遺產稅的「全球」與「境內」之分
首先,釐清被繼承人的「居住者身份」是遺產稅規劃的基石。這直接決定了台灣政府對其全球資產或僅境內資產課稅的權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明確指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簡單來說:
- 如果您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無論您的財產是在台灣境內還是海外,台灣政府都會對您的全球所有遺產課徵遺產稅。這就是所謂的「屬人兼屬地主義」。
- 如果您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就您死亡時遺留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這就是「屬地主義」。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提供了明確的定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這表示,判斷標準主要有兩個:
- 是否有「住所」 :通常指您以久住之意圖居住的地方,戶籍登記是重要參考,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實際居住地、購置不動產、子女就學、工作地點等客觀事實。
- 是否有「居所」且居留時間足夠:如果您沒有住所,但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居住事實(居所),且累計居留時間超過365天,也可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
生活情境案例:戶籍未遷的海外遊子
陳先生多年前移居美國,但在台灣仍保留戶籍,且名下有房產。他每年會回台灣探親兩次,每次約停留一個月。不幸的是,陳先生在美國過世了。他的家人認為陳先生長期居住國外,應該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因此台灣只需對其在台資產課稅。
然而,國稅局調查後發現,陳先生雖然長期旅居美國,但他生前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未曾遷出,在台灣也有實際的居住事實和房產。法院最終認定,陳先生有「久住台灣的意圖」,因此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這意味著,陳先生在美國的所有遺產,也必須併入台灣的遺產總額課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長期旅居海外,若在台灣仍有戶籍且無明確遷出意圖,仍可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因此,定期檢視並調整戶籍及實際居住狀況,是國際遷移者遺產規劃的首要步驟。
海外資產怎麼算?別讓雙重課稅找上門
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那麼您在海外的存款、投資、不動產等資產,都需要併入台灣的遺產總額申報。那麼,如果這些資產已經在當地國繳納過遺產稅,台灣會不會重複課稅呢?
別擔心,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設有「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避免雙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表示,如果您在海外的財產已經在當地繳納了遺產稅,您可以憑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並經我國使領館簽證(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扣抵台灣應繳的遺產稅。不過,扣抵的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因為加計這筆海外遺產,而使您在台灣增加的應納稅額。
重要提醒: 務必妥善保存所有海外資產的證明文件,包括匯款紀錄、投資契約、銀行對帳單、資產價值證明,以及最重要的國外遺產稅納稅憑證。這些都是未來申報和扣抵的重要依據。
境外保單,是避稅天堂還是陷阱?
許多人會聽說「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並將此視為遺產規劃的利器。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確實有此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然而,這項免稅規定並非毫無限制,尤其在境外保單的規劃上,更要特別小心「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不會只看表面的法律形式,而是會深入探究交易的經濟實質。目的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不具經濟實質的安排來規避稅負。
生活情境案例:罹病後的巨額境外保單
張先生經商有成,資產豐厚。在他被診斷出罹患重症後不久,便在境外投保了數張巨額人壽保單,並將受益人指定給其子女。張先生過世後,子女領取了高額保險金,並主張這筆錢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國稅局在審查時發現,張先生是在罹病後才投保這些保單,且保單金額與其資力顯不相當,認為其主要目的並非基於保障家人經濟來源的「保險本意」,而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最終,法院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這些境外保單具有租稅規避意圖,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將這些保險給付併入張先生的遺產總額課稅。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保險,若被認定為以規避遺產稅為主要目的,稅務機關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特別是未經台灣金管會核准銷售的境外保單,其保險給付更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的免稅規定。
給國際遷移者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複雜的海外遺產稅務,國際遷移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規劃:
1. 審慎評估您的「居住者身份」
定期檢視您在台灣的戶籍狀態、實際居住時間及意圖。如果您長期旅居國外,且無意在台灣久住,建議考慮辦理戶籍遷出,以避免被認定為境內居民而需就全球遺產課稅。反之,若您有在台久住的意圖,則需了解您的全球資產都可能受台灣遺產稅規範。
2. 完整保存海外資產證明
對於所有海外投資或資金流向,務必保留完整的證明文件,例如:匯款紀錄、投資契約、銀行對帳單、資產價值證明等。若未來不幸發生繼承事件,這些文件將是申報遺產總額、證明資產變動或滅失的關鍵證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於境外國民或非國民,應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
3. 善用國外已納遺產稅額扣抵
若您的海外財產已在當地國繳納遺產稅,務必妥善保存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並記得辦理我國使領館的簽證(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這是避免雙重課稅的唯一途徑。
4. 謹慎規劃境外保單
在考慮境外保單時,應確認該保單是否經我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銷售。更重要的是,投保目的應回歸「保險本質」,避免在高齡或健康狀況不佳時,以規避遺產稅為主要目的而投保巨額保險,以免被稅務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租稅規避。
5. 留意扣除額的適用限制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扣除額將不適用。而喪葬費用、未償債務等扣除額,也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此外,無論居住者身份,所有被繼承人均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的免稅額。
結語
國際遷移者的遺產稅務規劃,比一般情況更為複雜,涉及多國法律與稅務規定。了解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核心精神,特別是「居住者身份」的認定與「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是您有效規劃資產、確保財產順利傳承的關鍵。提早準備、妥善記錄,並定期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身份狀態,將能大幅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與爭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長期居住國外,但台灣戶籍沒有遷出,會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嗎?
A: 不一定,但可能性很高。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若您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即使只是戶籍未遷,但法院可能綜合其他因素判斷您有久住意圖),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都可能被認定為境內居民。建議您應定期檢視並調整戶籍及實際居住狀況,若無意在台久住,可考慮辦理戶籍遷出,以降低被認定為境內居民的風險。
Q: 我在海外的資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回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
A: 不一定會重複課稅。如果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您的海外資產確實需併入台灣遺產總額申報。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您可憑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需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申請扣抵台灣應繳的遺產稅。扣抵上限為因加計該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所以通常不會全額重複繳納。
Q: 聽說境外保單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是真的嗎?
A: 不完全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人壽保險金給付予指定受益人確實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而,此規定有其適用前提:該保單需為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銷售的保險商品。更重要的是,若稅務機關認定您投保境外保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避遺產稅(例如在高齡或罹病後短期內投保巨額保險),而非基於保障本意,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Q: 如果我在海外有投資,但投資失敗虧損了,這部分還會被課台灣的遺產稅嗎?
A: 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投資已實質滅失或價值歸零,則不會被課稅。然而,舉證責任在於繼承人。您需要提供完整的投資憑證、交易紀錄、銀行對帳單、以及足以證明投資標的已無價值的官方文件或第三方證明。如果無法提供這些資料,稅務機關可能會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價值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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