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遺產繼承全攻略:跨國資產傳承的法律眉角
您是否正為繼承海外資產,或因自身特殊身分(如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而對台灣的繼承法規感到困惑?面對跨國或特殊情境的遺產傳承,法律程序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這些法律眉角,確保您的繼承權益。
釐清繼承準據法:您的遺產該適用哪國法律?
處理海外遺產,首先要確定的是「準據法」,也就是哪一國的法律將適用於您的繼承案件。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了這一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表示,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是中華民國國民,無論他的遺產散落在世界何處,原則上都應適用中華民國的繼承法律。相反地,如果被繼承人是外國人,則通常適用該外國的繼承法律。不過,條文的但書也保障了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即便被繼承人是外國人,只要依台灣法律有中華民國國民是繼承人,仍可繼承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的遺產。
一旦確定適用台灣法律,法定繼承人順序就會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並依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共同繼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會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限定繼承)。
跨海繼承的特殊考量:大陸地區與外國籍繼承人
當繼承人涉及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身分時,情況會更加複雜,需要特別留意相關法規。
大陸地區繼承人的限制與機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設有特殊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
這表示,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每人繼承台灣遺產的總額不能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且若有不動產,其繼承權利會被折算成價額。然而,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是被繼承人的配偶,並且已獲許可在台灣長期居留,則可不受200萬元上限及不動產折價的限制,這對兩岸婚姻家庭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保障。
此外,大陸地區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將視為拋棄繼承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限制,務必謹記。
外國籍繼承臺灣不動產:折價分配的實務解方
若您是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的不動產時,可能會面臨《土地法》第17條及第18條關於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的限制(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實務上,法院為了保障繼承權益,通常會採取「折算價額」的方式來處理,也就是將您對不動產的繼承權利換算成金錢,而非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案例故事:複雜繼承,實務怎麼解?
故事一:旅澳的楊奶奶與臺灣的遺產
楊先生在台灣過世後,留下了一筆遺產。他的妹妹楊奶奶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但她早已定居澳洲多年,並且取得了澳洲國籍。此時,有人提出楊先生在台灣沒有親屬,應該指定遺產管理人。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奶奶雖然原籍大陸,但她已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根據《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像楊奶奶這樣的情況,就不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限制,而是回歸適用台灣《民法》的一般繼承規定。因此,楊奶奶被認定為楊先生的合法繼承人,也就不需要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取得他國國籍且旅居國外滿一定年限的大陸地區人民,其繼承權益將有所不同。
故事二:印尼籍配偶與臺灣房產的繼承難題
詹先生過世後,遺有在台灣的女兒和一位印尼籍配偶。由於繼承的遺產包含不動產和存款,女兒與印尼籍配偶都是合法繼承人,但雙方對於如何分割遺產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女兒只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應適用台灣法律。雖然《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有平等互惠的限制,但為了保障印尼籍配偶的繼承權利,法院最終判決將不動產變賣,然後將變賣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兩位繼承人。這說明了,即使外國籍繼承人無法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法院也會透過 「折算價額」 的方式,確保其繼承權益不會被剝奪。
遺產管理人的角色與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繼承人不明、所有繼承人都是大陸地區人民且無法自行管理,或繼承人之間無法協議選定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重大,包括清查遺產、債務、公告債權、申報遺產稅、管理遺產,並最終將遺產移轉給繼承人。他們有權請求報酬,其數額會由法院考量管理事務的繁簡、遺產狀況、管理人專業能力等因素來酌定,費用則由遺產中支付。
結語:掌握關鍵,讓繼承之路更順遂
面對複雜的海外或特殊資產繼承,掌握法律知識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從確認準據法、了解繼承人身分限制,到善用遺產管理人制度,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跨國資產傳承有更清晰的理解,讓繼承之路走得更穩健、更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被繼承人在不同國家都有資產,該怎麼處理?
A: 首先,需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判斷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國籍來確定主要繼承準據法。但每個國家對其境內資產的繼承可能會有各自的法律規定,這稱為「繼承連結點」。因此,您可能需要同時處理不同國家的繼承程序,建議針對每個國家的資產,諮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符合各國法規,避免資產流失或產生不必要的稅務問題。
Q: 我有外國籍,能繼承臺灣的土地嗎?
A: 外國籍繼承人繼承台灣土地,會受到《土地法》第17條及第18條的限制,原則上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但在實務上,法院為保障繼承權益,通常會將您對不動產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進行分配,而非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您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議,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以價金方式取得應繼分。
Q: 大陸地區的親戚能繼承臺灣遺產嗎?有什麼限制?
A: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台灣遺產,但有特殊限制。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每人所得總額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且不動產繼承權利需折算價額。例外情況是,若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且經許可長期居留,則不受此限。此外,大陸地區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Q: 如果繼承人都在海外,無法親自處理,該怎麼辦?
A: 若繼承人全部都在海外,或繼承人不明、無法自行管理遺產,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將負責清查遺產、債務、申報遺產稅、管理遺產,並最終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若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無其他繼承人,法院通常會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Q: 海外繼承是否需要繳納台灣的遺產稅?
A: 是的,只要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遺產位於國內或國外,都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如果已在國外繳納過遺產稅,可憑合法證明文件在一定限額內扣抵台灣的遺產稅額,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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