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怎麼算?法定繼承人必知的計算、扣除與節稅攻略
面對親人離世,除了哀傷,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往往讓許多繼承人感到困惑與壓力。作為法定繼承人,了解遺產稅的運作方式,不僅能幫助您更從容地處理繼承事務,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遺產稅的關鍵規定,讓您對遺產稅不再一頭霧水。
遺產稅課徵對象與範圍
首先,我們要了解誰需要繳納遺產稅,以及哪些財產會被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這取決於被繼承人(過世的親人)的居住地與國籍: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財產在國內或國外,全部遺產都需要課徵遺產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遺產價值的估算原則
遺產稅的計算基礎是遺產的「時價」。那麼,這個「時價」是如何認定的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明確指出: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簡單來說,就是以被繼承人過世當天的財產價值來計算。針對常見的財產類型,法律也有具體規定:
-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這表示,國稅局會依據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來核定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對於其他財產,則會依照財政部訂定的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能幫您省下多少?
在計算遺產稅時,並非所有遺產都會被課稅。法律設計了多項「扣除額」,讓您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稅負。這部分是法定繼承人務必仔細檢視的重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詳細列舉了多項扣除額,以下為您整理幾個常見且重要的項目:
- 配偶扣除額: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可以扣除400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也就是子女、孫子女等,每人可以扣除40萬元。如果有未成年者,還可以按年齡加扣。
- 父母扣除額:被繼承人的父母,每人可以扣除100萬元。
- 身心障礙或嚴重病人加扣:如果上述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中有人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再加扣500萬元。
- 喪葬費用:一律以100萬元計算扣除,無需檢附實際憑證。
- 未償債務:被繼承人過世時留下的債務,只要有確實證明,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 農業用地扣除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承受者,可以全數扣除。
提醒您:這些扣除額僅是計算遺產稅時的「減項」,目的是降低您的課稅金額,並不代表這些財產實質上從遺產中「消失」或「不屬於遺產」。
遺產稅的稅率怎麼算?
當您計算出「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就可以套用以下稅率來計算應繳的遺產稅了。目前台灣遺產稅採三級累進稅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這代表遺產淨額越高,適用的稅率級距也會越高。
死亡前贈與,小心併入遺產課稅!
為了避免有人在臨終前大量贈與財產來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都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部分財產的價值,同樣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遺產稅實務案例:扣除額的真相與租稅規避的界線
了解法條規定後,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了解遺產稅的實務操作:
案例一:扣除額的本質與實物抵繳的限制
王先生的父親過世後,他繼承了一筆房產。在申報遺產稅時,王先生認為法定扣除額應該直接從房產價值中扣除,並主張用這筆房產來抵繳遺產稅。然而,國稅局卻不接受他的主張。
法院最終判決,扣除額僅是計算遺產稅過程中的法定標準金額,目的是減少應課稅的總額,但它不改變遺產的形態與性質。 也就是說,扣除額只是帳面上的減項,並非真的將某部分房產從遺產中「移除」。同時,遺產稅原則上應以現金繳納,只有在符合特定困難條件下,才能申請以實物(例如房產)抵繳。因此,王先生的主張並未獲得支持。
給您的啟示: 扣除額是您應得的權利,但它只影響稅額計算,不影響遺產的實際分配與抵繳方式。遺產稅仍以現金繳納為原則。
案例二:重病期間的財產規劃,小心被認定為「租稅規避」
陳奶奶長期重病且有輕微失智。在過世前幾年,她陸續買進了許多散落在各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家人以為這些土地可以免徵遺產稅,能大幅節省稅金。然而,在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卻否決了這項扣除,並將陳奶奶當初購地的價款計入遺產總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奶奶在重病期間購買這些不利於使用、收益、處分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一般人的交易常情不符,且實質上能大幅減少遺產稅。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這是一種租稅規避行為。即便形式上可能符合某些規定,但如果行為的「實質目的」是為了規避稅負,稅捐機關仍有權不予採認。因此,國稅局將這些土地還原成購買時的銀行存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給您的啟示: 進行任何財產規劃時,務必考慮其合理性與經濟目的。尤其在長輩重病或高齡時,避免進行不符常理的財產移轉或交易,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租稅規避,反而遭到補稅甚至罰款。
實務操作指引:聰明申報,安心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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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申報,完整檢附證明: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所有境內外財產及負債。主張任何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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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核對扣除額,備妥文件: 仔細檢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各項扣除額,例如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診斷證明證明身心障礙或嚴重病人、債權人證明未償債務等,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項目都已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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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 務必清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是否有贈與給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這部分財產需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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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稅款繳納方式: 遺產稅原則上應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後兩個月內繳清。若有困難,可申請延期(兩個月)或分期繳納(十八期以內),但會加計利息。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時,也可申請以實物抵繳。
結語
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確實繁瑣,但只要掌握法規要點,並在處理繼承事務時保持謹慎,就能有效避免爭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遺產稅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親人離世後,能更安心、順利地完成繼承手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遺產總額」跟「課稅遺產淨額」有什麼不同?
A: 「遺產總額」是指被繼承人過世時所有財產的總和,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各種權利,以死亡時的時價計算。而「課稅遺產淨額」則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了免稅額和各種法定扣除額(例如配偶扣除額、喪葬費用等)之後的金額,這個淨額才是最終用來計算遺產稅的基礎。
Q: 如果繼承的房子大部分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需要繳遺產稅嗎?
A: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時,是免徵遺產稅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節稅項目。但請注意,如果涉及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即使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仍需納入計算,這可能會影響最終可扣除的請求權金額,處理時需特別留意。
Q: 被繼承人過世前曾繼承過其他人的遺產,並在短時間內再次過世,這筆遺產會重複課稅嗎?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過遺產稅,那麼這筆財產就不會再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但請注意,關鍵在於「已納遺產稅」,如果前次繼承因免稅額而未實際繳稅,則不適用此規定,仍會併入本次遺產總額課稅。
Q: 遺產稅的計算標準,是看被繼承人過世時的法律,還是申報時的法律?
A: 遺產稅的計算標準,包括稅率、免稅額和扣除額等,原則上是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這就是所謂的「實體從舊」原則。即使後來法律有修正,只要死亡事實發生在修法之前,仍會適用舊法。這對於遺產規劃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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