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傳承:高資產繼承人不可不知的遺產稅眉角
面對龐大的家族資產,如何在傳承的過程中,有效規劃並合法節稅,是每位高資產繼承人必須面對的課題。遺產稅的計算複雜且牽涉甚廣,若未能充分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操作,不僅可能錯失節稅良機,更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稅務爭議。律點通將為您深度解析台灣遺產稅的計算方式,提供精準的法律見解與實務指引,助您從容應對,確保家族財富的穩健傳承。
遺產總額:什麼該算、什麼不該算?
遺產稅的課徵,首先要釐清「遺產總額」的範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這不僅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的財產,更涵蓋了特定情況下「視為遺產」的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這條文確立了遺產稅的課徵原則,即只要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在境內外所有的財產都應課稅。而所謂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泛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價值計算,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例如未上市櫃股票,會以死亡日的資產淨值估定。
特別要注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文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透過贈與規避遺產稅。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繼承人及其配偶,這些贈與即便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實務上,即使是重病期間提領的大筆現金,若繼承人無法提出合理用途證明,也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視同遺產課稅。
扣除額與免稅額:合法節稅的關鍵
遺產總額確定後,並非全數課稅。法律提供了多項扣除額與免稅額,這是合法節稅的重要途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這條文明確了遺產稅的稅率級距,以及課稅遺產淨額的計算公式:遺產總額 - 各項扣除額 - 免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瞭解並善用這些扣除額至關重要。
主要的扣除額項目包括:
- 配偶扣除額:新臺幣49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新臺幣50萬元,未成年者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新臺幣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新臺幣123萬元。
- 喪葬費用:以新臺幣123萬元計算。
- 未償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發生且有確實證明者,可全數扣除。
- 農業用地扣除: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全數扣除。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遺產稅的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幣1,333萬元。這是一筆固定金額,無論遺產多寡,都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減除。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被繼承人的配偶主張此權利,其應得的差額部分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項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必須由生存配偶本人主張,且應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否則可能面臨補稅。
案例故事:從判決看實務操作
故事一:遺產爭議下的稅務彈性
林先生過世後留下大筆遺產,其子女與遺孀(林太太)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嚴重分歧,最終訴諸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訴訟。在稅捐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林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因訴訟尚未終結,無法在一年內確定具體金額並完成給付。稅捐機關初期認為這不構成「特殊原因」而否准延期,並要求補徵遺產稅。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若因遺產分割訴訟等客觀因素導致無法在一年內給付,這應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所稱的「特殊原因」 ,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給付期限至判決確定。此判決為面臨遺產爭議的繼承人,提供了更具彈性的稅務處理空間,也提醒繼承人,應及早與稅捐機關溝通並申請延期。
故事二:法規變革與繼承時點的認定
陳老先生於民國83年辭世,其繼承人於84年辦理遺產稅申報。巧合的是,在陳老先生過世後,遺產及贈與稅法於84年初進行了修正,提高了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繼承人認為應適用對其較有利的新法規定,但稅捐機關仍依陳老先生死亡時的舊法進行核定。此案經行政法院審理,最終法院裁定遺產稅的核課應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這意味著,遺產稅的免稅額、扣除額等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事實發生時)的法律為準,而非後續修正的法律。即使立法院有附帶決議提及適用新法,若該決議未經法定程序成為法律條文,則對行政機關不具法律拘束力。這個案例強調了繼承時點對稅法適用的決定性影響。
傳承規劃:給高資產繼承人的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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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申報,滴水不漏:務必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據實申報所有境內外財產。特別留意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行為,以及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資金流向,避免因漏報而產生補稅及罰鍰。若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申報,應及早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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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扣除額,合法節稅:仔細檢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列的各項扣除額,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對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務必由生存配偶本人明確主張,並留意給付期限。若有遺產分割爭議,應及早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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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時效,預防爭議:遺產稅的核課期間一般為五年。在規劃遺產時,應將所有可能的稅務風險納入考量,並確保所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以降低未來被查核補稅的風險。
掌握遺產稅的計算邏輯與實務操作,是高資產繼承人實現財富永續傳承的基石。透過專業知識的加持,您將能更從容地應對挑戰,確保家族資產的穩健與傳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遺產稅的免稅額目前是多少?
A: 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的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1,333萬元。這是一筆固定金額,可以直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Q: 什麼是「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為何會被計入遺產?
A: 這是指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及其配偶的財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法律將這些贈與視為遺產,目的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短期贈與來規避遺產稅。這些財產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以確保稅負公平。
Q: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如何主張才能合法扣除遺產總額?
A: 生存配偶必須明確且依法主張此權利。該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能由繼承人代為行使。若已主張並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應在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一年內給付財產予配偶。若因遺產分割訴訟等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如期給付,應及早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以避免被補徵遺產稅。
Q: 如果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該如何估價?
A: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的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在估定時,土地及房屋的價值應依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調整,而非僅依公司帳面價值。這需要專業的會計師或鑑價師協助,以確保估價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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