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疑惑:明明是親人,卻在遺產繼承時被排除在外?這份心情肯定不好受。在台灣,繼承權的認定有嚴謹的法律規範,有些情況下,即使是血親也可能面臨繼承權被排除的命運。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究竟什麼情況會導致繼承權喪失,以及身為被排除繼承人,您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誰是法定繼承人?先從順序看起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台灣《民法》對於繼承人的基本規定。繼承權並非人人有份,而是有明確的順序。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這條文告訴我們,除了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外,其他親屬必須依照這個順序來繼承。也就是說,如果您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還在世,那麼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原則上就沒有繼承權。只有在前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才有機會繼承。因此,如果您因為順序問題而被排除,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什麼情況會導致「喪失繼承權」?
除了繼承順序,還有一種情況會讓您喪失繼承權,那就是您對被繼承人做了某些事情,嚴重到法律認為您不配繼承。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這條規定是針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但請注意,這不是被繼承人單方面的感受就能決定。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
- 客觀的社會觀念:您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一般社會倫理所不能容忍的程度?例如長期不予關心照顧、惡意訴訟、言語侮辱等,都可能被列入考量。
- 被繼承人明確表示:被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您不得繼承,通常會透過遺囑、書面聲明等方式來證明。兩者缺一不可。
實務案例:主張「重大虐待」可沒那麼容易!
王先生的父親生前與某位兄弟關係不睦,父親在遺囑中載明該兄弟不得繼承。但其他兄弟姊妹在訴訟中,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該兄弟對父親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具體行為,例如長期不扶養、惡意攻擊等。法院最終認為,雖然父親有遺囑表示,但缺乏客觀上足以構成「重大」虐待的證據,因此該兄弟的繼承權仍獲確認。這表示,主張喪失繼承權,不能只憑主觀感受或遺囑,還要拿出客觀的證據來證明。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特殊規定:三年除斥期間
如果您身為大陸地區人民,要繼承台灣地區親人的遺產,那麼除了上述《民法》的規定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限制您必須知道。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這條文是《兩岸條例》的特別規定,明確要求大陸地區的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繼承。如果錯過了這個時間,法律將「視為您拋棄了繼承權」,而且這個效力是針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不論遺產在台灣或大陸。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除斥期間」,時間一過,您的繼承權就徹底喪失了。
實務案例:錯過三年期限,遺產全泡湯!
小陳的姑姑在大陸,小陳的爺爺過世後,姑姑一直沒有來台灣辦理繼承手續。三年過去了,小陳的爸爸媽媽認為姑姑已經喪失繼承權,於是向法院聲請確認。法院最終判決,因為姑姑沒有在三年內向台灣法院表示繼承,依法視為拋棄繼承權,即使遺產在大陸,也無法繼承。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有其特殊的時間限制,務必嚴守三年期間,否則將徹底喪失對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的繼承權,不論遺產位於何處。
結論:了解權益,積極應對
身為被排除繼承人,了解自身權益是第一步。無論您是因為繼承順序、被主張喪失繼承權,或是因為跨海繼承的特殊規定而被排除,都應仔細審視相關法律規定與事實。如果您認為自己是被錯誤排除,或對繼承權有任何疑慮,請務必積極蒐集證據,並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採取行動。繼承權益事關重大,切勿輕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為什麼會被排除繼承?
A: 您可能因以下幾種情況被排除繼承: 1. 繼承順序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有前順位繼承人存在(如子女、孫子女),後順位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就沒有繼承權。 2. 喪失繼承權:您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被繼承人已明確表示您不得繼承。 3.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特別限制:如果您是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向台灣法院書面表示繼承,將視為拋棄繼承權。
Q: 如果我認為自己被錯誤排除繼承,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自己有繼承權卻被排除,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符合法定繼承人的資格,並反駁對方主張您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若被指控重大虐待,您需要證明您的行為並未達到客觀上「重大」的程度,或被繼承人並未明確表示您不得繼承。
Q: 什麼是《民法》上的「重大虐待或侮辱」?
A: 「重大虐待或侮辱」並非僅憑被繼承人的主觀感受,而是法院會依「客觀的社會觀念」來判斷。這包括考量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一切具體情事。例如,長期不予關心照顧、惡意訴訟、言語侮辱,若情節嚴重,且造成被繼承人精神上痛苦,可能被認定為重大虐待。但單純的意見不合或小爭執,通常不構成重大虐待。
Q: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三年期限過了還有救嗎?
A: 很遺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三年期限是「除斥期間」,一旦逾期,法律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權利即告喪失,且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這意味著,一旦錯過,原則上就無法再主張繼承權。因此,大陸地區的繼承人務必嚴守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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