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遺產規劃與申報的關鍵考量
當我們面對親友離世,除了遺產的分配與遺產稅的處理外,許多人常忽略了另一個重要的環節:逝者最終的綜合所得稅申報。這不僅關係到逝者生前應盡的稅務義務,也可能影響到遺產的淨值。律點通深知您在此時可能面臨的困惑,因此特別整理這份指南,幫助您理解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讓您在處理這些複雜的稅務事項時,能更有方向。
了解綜合所得稅的基礎:淨額計算原則
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核心在於「綜合所得淨額」。簡單來說,就是將逝者生前的各類所得加總後,減除應享有的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這一步驟的精確性,直接影響最終應繳納的稅額。相關法條主要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
綜合所得淨額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標準/列舉擇一 + 特別扣除額)
其中,綜合所得總額包含了《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義的營利、薪資、利息、租賃等各類所得。對於逝者的最終申報,這些所得的認定,都應以其實際發生或取得日期為準,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
哪些可以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解析
1. 免稅額:保障基本生活所需
免稅額是國家為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其扶養親屬基本生活而設立的減免項目。在處理逝者的最終申報時,您需要確認逝者生前可列報的免稅額項目。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了免稅額的範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七十歲者,其免稅額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二、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五、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這表示,除了逝者本人與配偶外,若有符合年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甚至其他親屬或家屬,都可列報免稅額。特別留意,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會增加百分之五十,這對最終稅額計算影響不小。
2. 扣除額:標準、列舉與特別扣除額
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並可再減除「特別扣除額」。這三類扣除額的選擇與計算,是節稅的關鍵。
- 標準扣除額:簡便快速,個人扣除新臺幣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
- 列舉扣除額:若支出較多,可選擇列舉。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五項。務必保留所有憑證。
- 捐贈:對合法機構的捐贈有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制(特定捐贈除外)。非現金捐贈(如股票)的價值認定,原則上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若無憑證或價值顯著差異,則依財政部標準核定,並以實際移轉日的市場價值為準。
-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上限新臺幣2萬4千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此限。
- 醫藥及生育費:限於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需扣除保險給付部分。
- 購屋借款利息:限於自用住宅,且需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應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包括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八項。其中,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設有排富條款,若逝者生前所得較高,可能不適用。
實務案例:避免申報錯誤的借鏡
了解法條後,透過實際案例更能掌握申報的眉角。
案例一:扶養親屬與購屋借款利息的認定
陳先生在處理父親的最終所得稅申報時,列報了扶養一位遠房親戚的免稅額,並將父親生前兩間共同擔保貸款房屋的利息全數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然而,稅捐機關在查核後,剔除了遠房親戚的免稅額,並核減了購屋借款利息。
判決結果與理由: 法院認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需要證明其與逝者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實質關係,且確實受扶養。陳先生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故免稅額不符規定。此外,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必須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才能列報,且以一屋為限。由於其中一間房屋未設籍,稅捐機關按設籍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利息,並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核定可扣除金額,於法有據。
律點通提醒: 處理逝者最終所得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扶養親屬的資格,特別是「其他親屬」的認定較為嚴格。購屋借款利息則需注意戶籍登記與「一屋為限」的規定。
案例二:非現金捐贈的價值與時點認定
林女士在幫母親處理最終所得稅申報時,發現母親生前曾簽訂一份股票捐贈契約給公益信託專戶,並以簽約日的收盤價申報捐贈扣除額。但稅捐機關卻以股票實際轉讓日的收盤價核定,導致扣除金額減少。
判決結果與理由: 法院重申我國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原則。對於非現金捐贈,其扣除額應以捐贈物實際移轉予受贈人,使受贈人獲得自由運用與實際支配權利之時點為準,而非僅以簽訂契約之日。因此,稅捐機關以實際轉讓日之收盤價計算扣除額是符合規定的。
律點通提醒: 若逝者生前有非現金捐贈,請務必確認實際移轉日期及該日的市場價值,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申報爭議。
實務操作指引:讓申報更順利
處理逝者的最終綜合所得稅申報,需要細心與耐心。以下提供幾點實務建議:
- 妥善保存所有憑證:所有與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相關的單據、收據、證明文件,都應妥善收集與保存至少七年。這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稅務查核至關重要。
- 確認扶養親屬資格:仔細核對逝者可列報的扶養親屬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特別是年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要件。對於「其他親屬或家屬」,更需確認其與逝者有「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的事實。
- 捐贈扣除的正確認定:若有捐贈,務必取得合法收據。非現金捐贈的價值與時點,應以實際移轉日的市場價值或取得成本為準,並保留相關移轉證明。
- 購屋借款利息的條件:確認逝者生前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戶籍登記」及「一屋為限」的條件,並記得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留意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對於近年新增的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請務必確認逝者生前的所得狀況是否符合其排富條款,以免申報後遭剔除。
結論:細心處理,保障權益
處理逝者的最終綜合所得稅申報,是遺產處理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細節。透過對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的深入理解,並借鑑實務案例的經驗,您可以更精準地完成申報,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記得,所有的申報都應以實際發生與憑證為基礎,仔細核對,才能確保逝者的稅務義務圓滿完成,也保障了遺產的清算與繼承權益。
如果您在處理過程中遇到任何困難,律點通建議您尋求專業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協助,確保申報的正確性與合法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處理逝者最終所得稅申報時,哪些親屬可以列報免稅額?
A: 除了逝者本人與配偶外,若有符合特定條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年滿70歲免稅額增加50%)、未成年或因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符合民法規定且確受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需同居一家),都可以列報免稅額。請務必收集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Q: 逝者生前有非現金捐贈,該如何計算扣除額?
A: 非現金捐贈(如股票、不動產)的扣除額計算,原則上以逝者實際取得該財產的成本為準。若無法提出成本憑證、或該財產是受贈/繼承取得、或其價值與成本有顯著差異時,則會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例如上市櫃股票以實際轉讓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最重要的是,捐贈的時點是依據財產實際移轉予受贈人,使受贈人取得支配權利之日為準,而非僅簽約日。
Q: 逝者生前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我還能替他申報扣除嗎?
A: 可以,但需符合嚴格條件。該房屋必須是逝者生前自用住宅,且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即逝者及其配偶)以一屋為限。此外,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還需將逝者生前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從中減除。請務必準備好房屋權狀、借款證明及戶籍謄本等文件。
Q: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這對逝者最終申報有何影響?
A: 是的,這兩項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如果逝者生前的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到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則可能無法適用這些扣除額。在處理逝者最終申報時,您需要檢視逝者生前的所得結構,評估是否符合這些排富條款,以免申報後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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