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卻苦惱遺產稅繳不出來?別擔心,您有這些合法選項!
身為法定繼承人,面對親人離世已是莫大傷痛,若再加上一筆龐大的遺產稅帳單,往往讓許多家庭面臨現金周轉的困境。您可能正在煩惱:「遺產都是不動產,哪來這麼多現金繳稅?」、「如果不能一次繳清,會不會被罰?」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遺產稅「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幫助您合法減輕稅務負擔。
核心法條解析:遺產稅分期與抵繳的依據
當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送達後,您通常有兩個月時間繳清稅款,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兩個月。但若稅額龐大,導致現金不足,以下法條提供了彈性的繳稅方式: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分期與抵繳的關鍵
這是處理遺產稅繳納困難最核心的法條,它提供了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途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 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白話解釋:
- 一般繳納期限: 收到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清,可申請延期2個月。
- 分期繳納條件:
- 應納稅額達 新臺幣30萬元以上。
- 您 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現金。
- 必須在 繳稅期限內 提出申請。
- 核准後可分 18期以內 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
- 會加計利息,利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計算。
- 實物抵繳條件:
- 應納稅額達 新臺幣30萬元以上。
- 您 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現金。
- 必須在 繳稅期限內 申請,且僅限 現金不足的部分。
- 抵繳的財產限於 台灣境內的遺產,或繼承人所有容易變賣及保管的實物。
- 若抵繳財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例如:家族共有的土地),只要符合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 即可申請,降低了協商難度。
逾期未繳的後果:滯納金與強制執行
若您未依期限繳納,除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的 滯納金(每逾2日加徵1%) 及 滯納利息 外,稅捐稽徵法第39條更明定,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 移送強制執行。這表示您的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務必留意。
「確有困難」:實務上稽徵機關怎麼認定?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是申請分期或抵繳的核心要件,但實務上認定標準常引發爭議。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幫助您理解:
案例故事一:遺產現金不多,但還背負著債務怎麼辦?
張先生的父親過世後,留下一棟老舊公寓和一些存款,但同時也欠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債務。計算後發現,遺產稅加上父親的債務,幾乎把所有現金都吃光了。張先生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但國稅局認為遺產中仍有現金,因此駁回申請。張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在判斷「繳現困難」時,不能只看遺產表面上的現金多寡。如果被繼承人同時遺有債務,且繼承人沒有足夠的自有資金來清償這些債務,那麼就不應該強求繼承人先用遺產現金繳稅,然後再用自己的錢去還債。法院強調,遺產稅原則上應該「以遺產來繳納」,如果遺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同時支付遺產稅和遺產債務,就應該考慮其「確有困難」的情形,允許實物抵繳。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遺產同時有現金和債務時,國稅局應綜合考量遺產的整體狀況,而非單純以現金存款多寡來判斷繼承人是否有繳現困難。繼承人應提出遺產債務的證明,以證明其「繳現困難」。
案例故事二: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先繳了稅,還能申請抵繳嗎?
李小姐繼承父親的遺產後,因遺產稅額龐大,向國稅局申請實物抵繳,但被駁回。李小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為了避免稅捐被強制執行,她先用自己的錢繳清了部分遺產稅。後來,法院判決李小姐勝訴,認為她確實有繳現困難,應該准予抵繳。這時李小姐想問,她之前為了避免強制執行而繳納的稅款,是否也能申請抵繳並退還?
法院怎麼看?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為了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而先行繳納稅款,這項繳納行為本身,不應被直接認定為他有能力繳納現金。法院在審理時,仍然應該實質審查在繳稅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是否確實有「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困難。如果最終認定確實有困難,即使已經先行繳納,納稅義務人仍有權利請求返還稅款。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保障了繼承人在行政救濟期間的權益。即使您為了避免強制執行而暫時繳納了稅款,這不代表您就喪失了主張「繳現困難」並申請抵繳的權利。關鍵在於您在 繳稅期限內 是否確實存在繳現困難的客觀事實。
給法定繼承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法規與實務見解後,以下是您在申請分期或抵繳時的具體步驟與注意事項:
- 確認資格: 您的應納遺產稅額必須達到 新臺幣30萬元以上,這是基本門檻。
- 評估「繳現困難」:
- 檢視遺產: 清查被繼承人留下的所有現金、銀行存款、股票等容易變現的財產,是否足以支付遺產稅。
- 考量債務: 如果遺產同時有債務需要清償(如房貸、借款等),應將這些債務納入考量。若遺產現金不足以同時支付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證明「繳現困難」的重要依據。
- 繼承人財務: 雖然法院強調以遺產為主,但若繼承人本身確實有客觀的財務困難(例如,為了繳稅可能需要變賣賴以維生的資產),也可作為補充證明。
- 把握申請時機: 務必在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的繳稅期限內 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錯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可能受損。
- 準備證明文件: 填寫財政部規定的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完整的遺產清冊及估價資料。
- 銀行存款、不動產權狀、有價證券等財產證明。
- 若有遺產債務,請提供相關債務證明(如借款契約、債權憑證)。
- 其他能證明您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的客觀事證(如變賣財產證明、借款證明等)。
- 分期繳納注意事項:
- 核准後,務必按時繳納每期稅款,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總期數不超過18期。
- 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免徵限額,這是實務上的規定。
- 若有任何一期逾期未繳,稽徵機關將會要求您一次繳清所有餘額,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 實物抵繳注意事項:
- 實物抵繳僅限於 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
- 抵繳的標的物必須是 台灣境內的遺產,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容易變賣與保管的實物。例如:不動產、上市櫃股票等。不易變價或保管的財產,會有抵繳限額的限制。
- 若抵繳的財產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例如:祖產土地),請務必確認已取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所規定的同意比例。
結語
面對遺產稅的挑戰,法定繼承人並非束手無策。透過「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的機制,您可以合法且有彈性地處理稅務負擔。關鍵在於 及早了解法規、評估自身狀況、收集完整證據,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遺產繼承的稅務事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條件?
A: 稽徵機關會綜合審酌您的情況。首先,會看被繼承人遺留的現金、銀行存款等易變現財產是否足夠繳稅。再來,若遺產有鉅額債務需清償,且您沒有自有資金清償,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您可以提供遺產清冊、債務證明、甚至繼承人本身的收入與負債證明等,來證明您確實有繳現困難。
Q: 申請分期繳納後,如果有一期沒繳會怎樣?
A: 一旦核准分期繳納,您必須按時繳納每一期稅款。如果您逾期未繳任何一期,稽徵機關將會就所有尚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您必須在限期內一次繳清。若您仍未繳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務必特別留意。
Q: 實物抵繳的財產有什麼限制?所有遺產都能拿來抵稅嗎?
A: 實物抵繳的財產必須是「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通常指不動產、上市櫃股票等。不易變價或保管的財產,例如未上市櫃股票、古董字畫等,其抵繳金額會有嚴格的比例限制,並非所有遺產都能全額抵繳。此外,抵繳僅限於「現金不足繳納部分」。
Q: 如果我的遺產稅申請分期或抵繳被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申請被駁回,您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在收到駁回處分書後的30天內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後的30天內提起訴願,甚至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在救濟過程中,請務必保留所有證明文件,並考慮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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