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繼承不困惑:台灣法律解析與案例
您好,跨國家庭的成員們!在全球化的時代,擁有雙重國籍已是常態,但這也為家庭的遺產規劃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家庭成員不幸身故,特別是具有雙重國籍時,究竟該適用哪一國的繼承法律?遺產該如何分配?這些疑問常常讓家人們感到困惑與無助。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在處理雙重國籍繼承案件時的法律原則,並結合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權益與應對之道。
釐清繼承準據法:哪國法律說了算?
處理雙重國籍繼承,首要任務就是確定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表示,原則上繼承事件會依照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來處理。但如果被繼承人具有雙重國籍,甚至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該如何認定其「本國法」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這條文是關鍵!它指出,當一個人有多重國籍時,會以與他「關係最切」的國籍來決定本國法。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依據台灣的《國籍法》,這個人應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那麼就會優先適用台灣法律。而「關係最切」是一個需要綜合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會考量被繼承人的出生地、長期居住地、工作與生活重心、親友連結、社會關係以及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來認定。
台灣繼承法的核心概念:繼承人、應繼分與特留分
一旦確定適用台灣法律,以下幾個《民法》概念將是您理解繼承權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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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依據《民法》第1138條,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順序。應繼分是指各繼承人依法應得的遺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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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與扣減權:這是台灣法律對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這些繼承人的權利。
《民法》第1223條:「各順序繼承人之特留分如左: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從遺贈財產中扣減,以補足其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通常為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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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婚後財產差額的平均分配。這項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且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時起2年,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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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這是一種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契約行為,與遺囑的單獨行為不同,死因贈與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合意。它為遺產規劃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但務必留下明確證據以避免爭議。
跨國繼承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具體地理解這些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同性伴侶的跨國繼承與死因贈與
小陳和阿明是一對台加雙重國籍的伴侶,他們在加拿大成立了普通法伴侶關係,但長期在台灣共同生活。不幸的是,阿明於2018年過世。小陳希望能以配偶身分繼承阿明的遺產,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同時也提到阿明生前曾表示要贈與他一筆錢。
法院怎麼看?
- 準據法:法院審酌後認為,阿明與小陳的生活重心長期在台灣,因此認定台灣是「關係最切」之國籍,應適用台灣法律。
- 配偶關係與繼承權:由於阿明過世時(2018年),台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尚未生效(2019年5月24日施行),且該法無溯及適用規定,小陳與阿明在加拿大也未依法定方式結婚,因此法院認定小陳當時不具備台灣法律上的配偶身分,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繼承權。
- 死因贈與:儘管如此,法院發現阿明生前在病房中曾向其母親表示,死後要贈與小陳一筆錢,當時小陳在場雖未明示承諾,但考量兩人親密情誼及當時情境,法院認定小陳有默示同意受贈的意思,因此這份「死因贈與」契約成立並生效。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關係最切」原則是判斷準據法的核心。同時,法律的生效日期對於權利認定至關重要。不過,即使不符合法定繼承條件,若有明確的「死因贈與」合意,仍可保障受贈人的權益。
案例二:雙重國籍遺囑的效力與特留分扣減
王先生是一位台加雙重國籍人士,雖然長年居住在加拿大,但他在台灣仍保有大量遺產。王先生在加拿大立下了一份英文遺囑,指定所有遺產全由其中一位子女繼承。王先生過世後,其他未獲分配的子女主張這份遺囑無效,並要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法院怎麼看?
- 準據法:法院審酌後,認定王先生雖然長年居住國外,但仍保留中華民國國籍,且主要遺產均在台灣,因此判斷台灣是「關係最切」之國籍,應適用台灣法律作為本國法。
- 遺囑效力:這份遺囑雖然以英文製作並在加拿大訂立,但經過加拿大律師及公證人見證,並經加拿大法院核准執行。法院認為這份遺囑符合加拿大法令規範,因此在台灣也應被認定為有效。
- 特留分扣減權:然而,由於王先生的遺囑指定所有遺產全由單一子女繼承,這明顯侵害了其他法定繼承人(子女)的「特留分」權利。法院認定,這些受侵害的子女在知悉權利被侵害後,於法定期限內行使了扣減權,因此判決他們有權取回其應得的特留分,並塗銷了原先的遺囑繼承登記。
案例啟示:此案例再次強調「關係最切」原則的重要性。它也說明,即使遺囑在國外有效訂立,其內容仍需符合台灣法律對「特留分」的保障。跨國家庭在規劃遺產時,務必考慮到多國法律的差異,以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並保障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跨國家庭遺產規劃的實用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對於跨國家庭成員而言,以下幾點是您在進行遺產規劃或處理繼承事務時應特別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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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被繼承人的「生活重心」 :這是判斷準據法的關鍵。您可以提早收集被繼承人的居住紀錄、工作證明、主要資產所在地、親友關係等資料,以便日後判斷。若被繼承人同時是中華民國國民,且有中華民國國民為繼承人,該中華民國國民仍可就台灣境內遺產主張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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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規劃遺囑,兼顧特留分:建議雙重國籍人士在生前訂立遺囑時,應考量其可能涉及的各國法律規定,特別是遺囑的要式性。同時,務必注意台灣法律對「特留分」的保障,避免遺囑內容侵害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徒增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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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時效:若配偶一方身故,生存配偶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留意其時效限制。由於此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及早採取行動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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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應留下明確證據:若有透過死因贈與進行財產規劃的意願,應盡可能留下明確的書面或錄音證據,證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有明確的要約與承諾,並確認贈與人當時具備完整的意思能力。
結語
雙重國籍繼承的議題複雜且牽涉甚廣,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一個清晰的框架,幫助您理解台灣相關的法律原則與實務操作。及早規劃並了解相關法律,是保障您和家人權益的最佳方式。願您的跨國家庭生活平安順遂,財產規劃無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雙重國籍者身故,台灣遺產如何決定適用哪國法律?
A: 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判斷被繼承人與哪一國籍「關係最切」。這通常會綜合考量其出生地、長期居住地、工作與生活重心、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若被認定與台灣關係最切,則適用台灣法律;但若有中華民國國民為繼承人,即使準據法是外國法,該中華民國國民仍可就台灣境內遺產主張繼承權。
Q: 遺囑在國外訂立,在台灣是否有效?
A: 依台灣法律,遺囑的有效性可以選擇適用遺囑人本國法或遺囑訂立地法。若遺囑符合其中任一法律的要式性規定,在台灣原則上即為有效。然而,即使遺囑有效,仍需注意台灣《民法》對「特留分」的保障,若遺囑內容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依法行使扣減權。
Q: 夫妻一方是雙重國籍,身故後另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A: 可以。在台灣,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此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時起2年,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且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生存配偶應及早採取行動。
Q: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和遺囑有什麼不同?
A: 死因贈與是一種「契約」,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贈與。它與遺囑是「單獨行為」不同,死因贈與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合意(可默示)。死因贈與相對遺囑的要式性較寬鬆,但需有明確證據證明雙方合意。若您希望透過死因贈與規劃財產,建議留下書面或錄音等明確證據,並確保贈與人當時具備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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