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身分?在享受雙重國籍帶來便利的同時,您是否曾想過,當面臨繼承問題時,這份「雙重」身分可能會帶來哪些意想不到的挑戰?台灣的繼承法規與涉外民事法律,在處理雙重國籍者的遺產時,有其獨特的認定原則與複雜性。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幫助您理解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雙重國籍者的繼承事宜,並提供實用的規劃建議,確保您的心意能被妥善執行。
雙重國籍繼承,法規怎麼看?
在跨國繼承案件中,首要之務就是釐清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對於雙重國籍者而言,這就更顯複雜了。
關係最切之國籍:找出您的法律重心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明確指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這表示,當您擁有多重國籍時,台灣法院不會隨意選擇,而是會綜合判斷您與哪個國家「關係最切」。法院會考量您的出生、成長、長期居住地、工作重心、財務規劃、親友連結,甚至是您的主要法律行為發生地等因素,來決定最適合適用哪國法律。舉例來說,即使您同時擁有加拿大國籍,但若長期在台灣生活、工作、置產,法院很可能就會認定台灣是您「關係最切之國籍」,進而適用台灣法律來處理您的繼承事務。
繼承準據法: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
確立了「關係最切之國籍」後,下一步就是適用該國的繼承法。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條文確立了「統一主義」原則,即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經第2條判斷後)來處理其所有遺產。但同時也設有例外,若依台灣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則可就其在中華民國的遺產繼承。這對雙重國籍者而言,意味著您的繼承權利將主要依循被法院認定為「關係最切」的國家法律。
繼承權利,不只看國籍!
除了國籍與準據法的認定外,台灣的《民法》也對繼承權利有詳細規範,其中有幾點是雙重國籍者特別需要留意的。
法定繼承人與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138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民法》第1030-1條則規範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平均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這代表若未在生前妥善規劃,這項權利可能無法如您所願地轉移。
同性伴侶的繼承權:登記與時間點是關鍵
台灣在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相同性別的兩人經戶政機關登記後,也能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第15條)及繼承人(第23條)的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稱第二條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然而,這部法律並無溯及既往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同性伴侶一方在該法生效前(即108年5月24日前)不幸過世,即使他們在國外已是合法伴侶,在台灣法律上仍不被認定為配偶,因此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繼承權。時間點的差異,對權益影響甚鉅。
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的限制
如果您的繼承人擁有外國國籍,且有機會繼承您在台灣的不動產,那麼《土地法》第18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就非常重要: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簡單來說,如果繼承人的本國法律不允許台灣人民在該國取得土地權利,那麼該外國籍繼承人也可能無法直接取得您在台灣的土地所有權。這時,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將不動產變賣後,再將所得價金分配給繼承人。
案例故事:看懂雙重國籍繼承的眉角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這些法規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作的。
故事一:跨國伴侶的心願與法律的時差
小王與阿明是相愛多年的同性伴侶,他們都在台灣出生,也擁有加拿大國籍。多年前,他們在加拿大依當地法律成為了伴侶,並在台灣共同生活。不幸的是,阿明在民國107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生效前)因病過世。
阿明過世後,小王主張自己是阿明的配偶,有權繼承遺產,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小王與阿明都是雙重國籍,但他們的生活重心、工作、財務規劃等都在台灣,因此認定台灣是他們「關係最切之國籍」 ,應適用台灣法律。
由於阿明過世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尚未生效,台灣法律當時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小王無法被認定為阿明的配偶。這導致小王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無權繼承阿明的遺產。
不過,在阿明生前住院期間,他曾向小王明確表示,希望在他過世後將一筆錢贈與小王。當時小王在場並未反對,事後也曾提及此事。法院根據這些證據,認定阿明與小王之間成立了「死因贈與」契約,因此小王最終成功獲得了這筆金錢。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凸顯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尚未完善前,透過「死因贈與」等契約方式預先規劃財產的重要性。
故事二:外籍配偶繼承台灣土地的難題
老李是台灣人,辛苦打拼一輩子,在台灣留下了一筆土地和存款。他過世後,除了台灣籍的子女外,還有一位越南籍的配偶。依照台灣《民法》,越南籍配偶當然有繼承權。
然而,在遺產分割時卻遇到了問題。由於台灣與越南之間並沒有關於土地權利的「平等互惠」條約或法律,根據《土地法》第18條,這位越南籍配偶無法直接取得老李在台灣的土地所有權。
面對這個情況,法院為了保障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同時也避免土地閒置或分割困難,最終裁定對這筆土地採取 「變價分割」 。也就是說,法院會將這筆土地公開變賣,然後將變賣所得的價金,依照每位繼承人應得的比例,分配給他們。這樣一來,即使外籍配偶無法直接擁有台灣土地,也能透過取得價金的方式實現其繼承權利。
律點通提醒: 若您的繼承人有外國國籍,且可能繼承台灣不動產,務必提早了解其本國法與台灣之間的互惠關係,以便及早規劃。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指引
雙重國籍帶來的繼承議題確實複雜,但透過提早規劃和了解法規,您可以有效避免潛在的爭議。
- 預先規劃是關鍵:建議您在生前就妥善規劃遺產,並仔細考量您所擁有的各國國籍,以及這些國家繼承法規的差異。
- 訂立多份遺囑:若您在不同國家都有資產,最好能在各國分別訂立符合當地法律要件的遺囑。請確保這些遺囑的內容相互協調,避免衝突,並明確指定遺產分配方式。
- 釐清「關係最切之國籍」 :思考您的主要生活重心、財務、親友都在哪個國家,這將有助於您預判未來繼承案件的準據法適用。
- 同性伴侶務必辦理登記:若您是同性伴侶,請務必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是確保您配偶身分及相關繼承權利的關鍵。若有特殊情況無法登記,務必透過生前贈與、死因贈與或信託等契約方式預先安排財產。
- 注意不動產繼承限制:若您的繼承人有外國國籍,且可能繼承台灣不動產,請務必了解其本國法與台灣《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若無互惠,可考慮在生前將不動產轉換為其他資產形式,或預先安排變價事宜。
結論
雙重國籍者的繼承問題,涉及跨國法規的適用與複雜的實務判斷,絕非單一國籍者所能比擬。從「關係最切之國籍」的認定,到同性伴侶繼承權的時效性,再到外國人繼承不動產的限制,每一個環節都充滿了細節與挑戰。透過這篇文章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對台灣的雙重國籍繼承有更全面的認識,並鼓勵您提早規劃,確保您的財產能依照您的心願,順利傳承給摯愛之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法律如何判斷雙重國籍者的繼承準據法?
A: 台灣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綜合判斷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應適用哪國法律。判斷因素包括出生地、長期居住地、工作重心、財務規劃、親友連結及主要法律行為發生地等。
Q: 我是雙重國籍者,需要訂立多份遺囑嗎?
A: 如果您在不同國家都有資產,強烈建議在各國分別訂立符合當地法律要件的遺囑。這樣可以確保您的遺願在各個司法管轄區都能被有效執行,並應注意遺囑內容間的協調性,避免衝突。
Q: 我的同性伴侶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生效前過世,我們在國外有合法伴侶關係,但在台灣可以繼承嗎?
A: 根據台灣現行實務,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不具溯及力,若您的伴侶在該法生效前過世,即使在國外有合法伴侶關係,在台灣法律上仍可能不被認定為配偶,因此無法主張繼承權。建議可考慮是否有生前贈與、死因贈與或其他契約安排。
Q: 如果我的外籍繼承人要繼承我在台灣的不動產,會有什麼限制?
A: 您的外籍繼承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會受到《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如果其本國法不允許台灣人民在該國取得土地權利,那麼該外籍繼承人也可能無法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實務上,法院常會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將不動產變賣後,分配價金。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