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者的海外遺產稅務挑戰:您不可不知的台灣稅法眉角
身為雙重國籍者,您的生活重心可能橫跨不同國家,資產配置也可能遍佈全球。然而,當談到遺產傳承,這種跨國特性往往會帶來複雜的稅務問題,特別是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如何認定您的身分與課稅範圍,更是您必須深入了解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海外遺產稅務規劃的法律分析與實務操作,助您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釐清您的「居住身分」:課稅範圍的決定性因素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首先取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居住身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它決定了您的全球資產是否都將納入台灣的遺產稅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明確指出: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簡單來說:
- 境內國民: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那麼您在全球各地的所有遺產,都必須向台灣申報遺產稅。
- 境外國民: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則台灣僅就您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那麼,如何判斷您是「經常居住境內」還是「經常居住境外」呢?這就必須參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的詳細定義: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核心判斷標準有二:住所(通常指戶籍所在地,且有久住之意)或居所與居留時間(無住所但有居住事實,且兩年內居留台灣超過365天)。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戶籍登記、實際居住事實、出入境紀錄及主觀意圖等客觀證據來判斷。
海外資產的認定與重複課稅的解方
當您擁有海外資產時,如何區分哪些是「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以及如何避免雙重課稅,是雙重國籍者常遇到的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 詳細列舉了各類財產「所在地」的認定標準,例如:動產、不動產以所在地為準;金融存款以金融機構所在地為準;股權則以發行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這對於判斷您的海外資產是否屬於台灣境內遺產,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為避免國際間重複課稅,台灣提供了海外已納稅額的扣抵機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規定: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這表示,只要您能提供在海外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並經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證單位簽證),就可以在台灣應繳的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金額有上限,不能超過因您的海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雙重國籍者的扣除額限制與應變
對於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享有的扣除額會受到嚴格限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明確指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扣除額均不適用。此外,未償債務、喪葬費用等扣除額,也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
不過,無論境內境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規定,被繼承人均享有新臺幣1,200萬元的免稅額(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
實務案例解析:居住認定與保險規劃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應用:
案例一:長期旅居海外,台灣戶籍還算「境內居住」嗎?
陳先生早年移居美國,取得美國國籍,但台灣的戶籍一直未遷出。他偶爾會回台灣探親,在台灣有房產。在他過世後,繼承人主張陳先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國民」,台灣僅應就其境內遺產課稅。然而,國稅局調查發現,陳先生雖有美國國籍,但在過世前五年內,多次入境台灣並居住在設籍處所,且未辦理遷出登記。法院最終認定,陳先生主觀上有久住台灣的意圖,客觀上也有居住事實,因此仍被視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國民」,其全球遺產都必須向台灣申報遺產稅。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單純的戶籍登記並非唯一標準。稅捐機關和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實際居住狀況、出入境紀錄、生活重心等。對於雙重國籍者而言,若長期居住國外,建議考慮遷出台灣戶籍,並保留相關居住證明,以明確您的境外居住身分。
案例二:海外保單真能規避遺產稅嗎?
王女士在確診罹患重病後,將多張在海外購買的保單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持股的境外公司,並躉繳高額保費。王女士過世後,國稅局將這些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不服,認為保險給付不應計入遺產。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上訴,認為王女士的境外保單未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銷售,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的免稅規定。更重要的是,王女士在罹病後才進行這些保險安排,具有明顯的規避遺產稅意圖,基於「實質課稅原則」,這些保險給付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律點通提醒:保險是遺產規劃的重要工具,但若以規避稅負為主要目的,且有不尋常的投保行為,例如帶病投保、躉繳高額保費、或短期內變更受益人等,都可能被稅捐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租稅規避,而失去節稅效果。特別是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其稅務風險更高。
雙重國籍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 釐清居住身分與戶籍規劃:定期檢視您的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狀況。若長期居住海外,考慮將戶籍遷出台灣,並妥善保留海外居住證明、出入境紀錄,以強化您「經常居住境外」的身分認定。
- 妥善保存海外稅務憑證:若您的海外遺產已在當地繳納遺產稅,務必保存好當地稅務機關開立的納稅憑證,並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證單位的簽證,以便回台灣申請扣抵。
- 注意扣除額的限制:對於「經常居住境外國民」,台灣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有其限制,例如海外發生的未償債務通常無法扣除。在規劃時應將此納入考量。
- 謹慎運用保險規劃:選擇符合台灣法規的保險商品,並避免以規避遺產稅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投保行為。對於境外保單,應充分了解其稅務風險。
- 考慮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使被繼承人為境外國民,其配偶仍可依我國《民法》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金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是一個合法的節稅途徑。
結語
雙重國籍者的海外遺產稅務規劃,涉及多國法律與複雜的認定標準。提早規劃、審慎處理,並妥善準備相關文件,是確保您的財產能夠順利傳承的關鍵。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建議,希望能幫助您對台灣的遺產稅法規有更清晰的理解,為您的海外資產傳承做好萬全準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在台灣遺產稅上的「居住身分」?
A: 台灣遺產稅的「居住身分」判斷,主要看您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是否在台灣有「住所」(通常指戶籍所在地且有久住意圖),或者在台灣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即使有台灣戶籍,若能證明長期居住國外且生活重心不在台灣,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Q: 我的海外資產需要申報台灣遺產稅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居住身分」。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那麼您在全球各地的所有遺產,無論境內境外,都必須向台灣申報遺產稅。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則台灣僅就您在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因此,釐清您的居住身分是首要步驟。
Q: 如果我在國外已經繳過遺產稅,台灣還會再課一次嗎?
A: 為避免雙重課稅,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允許海外已納稅額的扣抵。您需要提供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公定會計師/公證人簽證。該扣抵額有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Q: 雙重國籍者在台灣申報遺產稅時,有哪些扣除額的限制?
A: 如果您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身心障礙、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扣除額均不適用。此外,未償債務、喪葬費用等扣除額,也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才能扣除。不過,無論境內外國民,均可享有新臺幣1,200萬元的免稅額。
Q: 利用海外保險規劃遺產,有什麼稅務風險?
A: 利用保險進行遺產規劃時,應特別注意「實質課稅原則」。若保險的投保目的被認定為主要在規避遺產稅(例如高齡、帶病投保、躉繳高額保費、罹病後變更受益人等),其保險給付可能不適用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仍會被課徵遺產稅。此外,未經金管會核准銷售的境外保單,其保險給付也可能面臨不適用免稅規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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