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繼承:企業繼承人必知的海外遺產與資產傳承法律指南
身為企業繼承人,您肩負的不僅是事業的延續,更可能面臨家族資產跨國傳承的複雜挑戰。當被繼承人擁有海外資產,或繼承人涉及不同國籍時,單純的繼承程序將瞬間變得錯綜複雜。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為您拆解台灣法律在海外遺產繼承上的關鍵規範,助您預見風險、穩健傳承。
一、核心法規解析:海外繼承的基石
理解以下法條,是您處理跨國繼承案件的第一步:
1. 準據法的判斷:國籍是關鍵
當被繼承人擁有不同國籍,或資產散佈多國時,首先要釐清的是「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處理繼承問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這條法規確立了 「被繼承人本國法主義」 為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看被繼承人過世時是哪國人,就適用哪國的繼承法。舉例來說,如果您的家族長輩是菲律賓籍,原則上應依菲律賓法律決定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然而,條文但書也保障了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即使被繼承人是外國人,若其在台灣有遺產,且依台灣法律您應為繼承人,您仍可依台灣法律繼承台灣境內的遺產。
2. 兩岸繼承的特殊規定:時效與限制
若繼承關係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則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務必謹慎處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這條規定對大陸地區繼承人設下嚴格的三年時效限制。如果被繼承人是台灣人民,而您有大陸地區的親屬是繼承人,他們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的三年內,主動向台灣法院遞交書面聲明,表明要繼承。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法律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而且這個拋棄效力是針對全部遺產,而非僅限於台灣的遺產。此外,該條例第67條也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設有總額限制(每人新台幣200萬元),但台灣配偶則不受此限。
3. 土地繼承的互惠原則
企業資產中常見不動產。當外國籍繼承人要繼承台灣的土地時,會遇到一項重要限制: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這就是所謂的 「平等互惠原則」 。簡單說,如果您的外國籍親屬要繼承台灣的土地,必須他們所屬的國家也允許台灣人民在該國享有同樣的土地權利。內政部會定期公布一份「互惠國家一覽表」供參考。若無互惠關係,該外國籍繼承人原則上就無法直接取得台灣土地所有權,其繼承權利會被折算為價額分配。
二、法律概念白話解說
- 準據法 (Governing Law):決定您的繼承案要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處理的標準。在涉外繼承中,原則上依被繼承人的國籍來判斷。
- 繼承之表示 (Declaration of Inheritance):特指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時,必須在三年內向法院書面表明繼承意願的行為。這對確定繼承關係非常重要。
- 拋棄繼承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一般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對於旅外華僑,其拋棄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規定辦理(參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 互惠原則 (Reciprocity Principle):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的前提,必須是其本國也給予台灣人民同等權利。沒有互惠,就無法直接繼承台灣土地。
- 遺產分割 (Partition of Inheritance):當有多位繼承人時,將遺產分配清楚的過程。如果無法協議,法院可能會將不動產變賣後,將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
三、企業繼承人的實務情境:案例解析
以下兩個情境,幫助您了解這些法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情境一:錯失良機的大陸親屬
王董事長在台灣過世,他有一位久未聯繫的大陸表弟。王董事長的台灣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手續時,發現大陸表弟也具有繼承權。然而,大陸表弟因不熟悉台灣法規,直到王董事長過世五年後,才透過管道得知並嘗試向台灣法院聲明繼承。法院最終判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表弟已逾三年期限未為繼承表示,因此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不僅無法繼承台灣的遺產,連王董事長在大陸的遺產也一併喪失了繼承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涉及大陸地區親屬的繼承,三年時效是鐵律,務必提醒相關人士及早處理。
情境二:外籍配偶與企業不動產的繼承困境
何總經理不幸離世,他的越南籍配偶杜女士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何總經理的遺產包含公司名下的多筆台灣不動產。然而,由於越南與台灣之間並無土地權利互惠協議,依據《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杜女士無法直接繼承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法院考量到互惠原則的限制,最終裁定將這些不動產變價分割,也就是將不動產變賣,再將所得價金依應繼分比例分配給包括杜女士在內的所有繼承人。這對企業繼承人來說,意味著公司不動產可能面臨變現的壓力,影響企業營運的穩定性。
四、繼承實務操作要點
- 確認被繼承人國籍與繼承人身分:這是判斷準據法和繼承權的基礎。務必準備齊全的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結婚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等文件。
- 大陸地區繼承的時效與文件驗證:若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務必提醒其在被繼承人死亡起三年內,向台灣法院為繼承表示。大陸地區製作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必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
- 外國籍繼承人與不動產:若遺產包含不動產,且有外國籍繼承人,務必確認其所屬國家與台灣是否有土地權利互惠關係。若無互惠,需預期不動產可能需變價分割。
- 稅務申報: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大陸地區人民若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申報,應於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五、結論:預見風險,穩健傳承
海外遺產繼承涉及多國法律與複雜程序,對於企業繼承人而言,這不僅是個人財產的規劃,更可能影響企業資產的穩定與傳承。預先了解相關法規、掌握重要時效,並針對不同國籍的繼承人進行妥善規劃,是您穩健接班、確保家族事業長青的關鍵。切莫輕忽這些「眉角」,以免因小失大,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擁有台灣和美國國籍,應適用哪國法律來處理繼承?
A: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原則上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若被繼承人同時具有多重國籍,台灣法院通常會認定以其「最後住所地」或「與該國關係最密切」的國籍作為判斷準據法的依據。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實務上需個案判斷,有時會傾向適用與台灣關係較密切的法律,尤其是其在台灣有遺產時,可能適用台灣法律。
Q: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的200萬元限制,是如何計算的?如果遺產價值超過200萬,多出的部分怎麼辦?
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每人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這個金額是按每個大陸地區繼承人可繼承的應繼分來計算的。如果某位大陸繼承人依應繼分可繼承的財產價值超過200萬元,則超過的部分將歸屬於台灣地區同順序的繼承人;如果台灣地區沒有同順序繼承人,則歸屬國庫。但若該大陸地區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且經許可長期居留台灣,則不受此200萬元金額限制。
Q: 如果外國籍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他們是否就完全拿不到這份遺產?
A: 不是的。根據《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外國籍繼承人若無互惠關係,確實無法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的所有權。但這不代表他們喪失了繼承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即將該不動產拍賣或變賣,然後將變賣所得的價金,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這樣可以保障外國籍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同時符合台灣法律對土地權利取得的規定。
Q: 大陸地區繼承人需要準備哪些文件才能向台灣法院聲明繼承?
A: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以下文件向台灣法院為繼承表示: 1. 聲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 繼承系統表。 4. 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這些身分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公證書、出生證明等)必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能在台灣法院被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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