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契約的彈性:撤回與終止,您該知道的事
親愛的高齡財產規劃者您好,
隨著年齡增長,許多人會開始思考如何妥善規劃自己的未來,特別是當心智能力可能逐漸衰退時,如何確保個人意願被尊重、財產能被妥善管理,是大家共同的願望。意定監護契約正是一個能提前安排未來監護人的重要工具,讓您在清醒時,就能指定信任的人來照護自己。但您或許會想:「如果簽了之後,萬一想改變主意,或者受任人出了狀況,我還能調整嗎?」
答案是肯定的!意定監護契約並非一成不變,法律賦予了它撤回與終止的彈性。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意定監護契約的撤回與終止程序,讓您對這份重要的契約更有掌握。
意定監護是什麼?為何需要彈性?
意定監護契約是您在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與受任人約定,將來若因故受監護宣告時,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這份契約的目的是尊重您的自主意願,預先安排未來失能時的照護與財產管理。然而,它並非簽訂後立即生效,而是必須等到法院為您做出監護宣告時,才正式發生效力。
正因為人生充滿變數,法律也考量到您可能會有改變心意、或受任人狀況變化的情形,因此設計了「撤回」與「終止」的機制,讓契約能保有一定的靈活度。
監護宣告前:想「撤回」契約,怎麼做?
在法院還沒對您做出監護宣告之前,如果您想撤銷意定監護契約,這稱為「撤回」。此時,您(本人)或受任人都可以主動撤回契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第1113-5條前段:「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白話解釋: 在您還沒被法院宣告需要監護之前,您或您指定的受任人,都可以隨時撤回這份契約。但撤回不是口頭說說就好,必須先書面通知對方,然後找公證人作成公證書,這樣才算正式生效。公證人也會在七天內通知您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特別提醒,如果契約內容您只撤回一部分,法律會視為您把整份契約都撤回了。
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的具體步驟:
- 書面通知對方:您需要以書面方式,清楚表達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的意願,並將這份書面通知送達給契約的另一方。建議使用存證信函等方式,留下證明。
-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您必須親自攜帶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原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書正本或影本、已向對方撤回的證明等)到公證人處,請求公證人為您作成撤回意定監護契約的公證書。
- 公證人通知法院:公證人完成撤回公證書後,會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您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6-2條:「意定監護契約撤回之公證,撤回人應親自到場。前項公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二、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三、提出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四、提出其他必要文件。公證人應闡明意定監護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之旨,並於公證書記載上開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白話解釋: 這條細則進一步說明了辦理撤回公證時的細節。撤回人必須親自到場,並準備好戶籍謄本、原契約公證書、以及您已經書面通知對方的證明。公證人也會向您說明,如果只撤回部分內容,法律會視為全部撤回的規定。
監護宣告後:想「終止」契約或「辭任」職務,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已經對您做出監護宣告,此時您已無法自行表達意思,因此想終止契約或受任人想辭職,就不能像監護宣告前那樣自由,而需要聲請法院許可,並提出「正當理由」。
《民法》第1113-5條後段:「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白話解釋: 在您被監護宣告後,如果您(透過代理人)或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或辭去職務。法院在許可終止契約時,會主動為您選定新的監護人,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0-2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其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法院許可終止時,應依職權就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辭任其職務。法院許可前項受任人辭任時,如無執行同一職務之其他監護人者,應依職權就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有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且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應優先選定之。」
白話解釋: 這條細則更進一步說明,無論是您或受任人,都必須向法院清楚說明「正當理由」,並由法院裁定是否許可。如果法院同意,就會依照法律規定為您選定新的監護人,以保障您的權益。
什麼是「正當理由」?法院會如何判斷?
在監護宣告後,法院對於「正當理由」的判斷會非常嚴謹,因為這關係到被監護宣告者的最佳利益。雖然法律沒有一一列舉所有情況,但從相關條文和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歸納出一些標準: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0-1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依職權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前項不適任之情事,包括下列事項:一、因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監護職務。二、受任人有意圖詐欺本人財產之重大嫌疑。三、受任人長期不在國內,無法勝任監護職務之執行。四、其他重大事由。」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表示即使您已經簽了意定監護契約,如果法院發現您指定的受任人有不利於您或明顯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法院仍然可以不理會契約內容,直接為您選定其他監護人。例如,受任人自己身體不佳、有詐騙您的嫌疑、長期不在國內無法照顧您,或者有其他重大問題,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適任。
案例故事:當意定監護人被法院認定不適任
高齡的李奶奶,生前與信任的姪子小李簽訂了意定監護契約,希望未來由小李照顧她。然而,當李奶奶因為失智被聲請監護宣告時,有親友向法院提出異議,指出小李在李奶奶尚未受監護宣告前,就曾擅自變更李奶奶的信託契約、終止李奶奶的租賃契約、甚至出售李奶奶的房子,並以共有方式購置新屋。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李的這些行為不僅未經李奶奶同意,更導致李奶奶的生活環境被大幅改變,加速了她的身心退化。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對李奶奶造成了實質損害,已達到「顯不適任」的程度。因此,儘管李奶奶生前指定了小李,法院仍依職權駁回了小李的監護人資格,改為選定一位律師、一位會計師以及其他兩位親友共同擔任李奶奶的監護人,分別負責財產管理和生活照護,以確保李奶奶的最佳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意定監護契約雖然重要,但法院最終仍會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對意定監護受任人的適任性進行實質審查。
簽了多份意定監護契約,怎麼辦?
有時候,您可能因為時間久遠或情況改變,不只簽訂了一份意定監護契約。那麼,如果這些契約的內容互相矛盾,該以哪一份為準呢?
《民法》第1113-8條:「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很明確,如果您簽訂了多份意定監護契約,而且它們的內容互相衝突時,法律會自動視為您撤回了前面簽訂的契約,而以最新簽訂的契約為準。這可以避免多份契約同時有效而造成的混亂。
案例故事:新舊契約牴觸的處理方式
王伯伯早年與長子阿明簽訂了意定監護契約,指定阿明為監護人。幾年後,王伯伯覺得次子阿華更細心,於是又與阿華簽訂了一份新的意定監護契約,內容與阿明的那份完全相同,但王伯伯卻忘了去辦理撤回與阿明的那份契約。當王伯伯的家人向公證人諮詢時,公證人表示,雖然王伯伯沒有依照規定撤回舊契約,但由於新舊契約內容牴觸,依照法律規定,新的契約會被視為有效,而舊的契約則被視為撤回。不過,公證人也會特別註明這個情況,未來若有爭議,最終仍會由法院在監護宣告時進行判斷。
這個案例顯示,雖然法律有「視為撤回」的規定,但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您在簽訂新契約時,最好還是明確聲明撤回舊契約,並依照程序辦理撤回公證。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意定監護的彈性與安全
- 公證是關鍵: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與撤回,都必須經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這是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務必遵守此程序,才能確保契約的法律效力。
- 本人意願與最佳利益:無論是撤回、終止或法院選定監護人,最終都應以您的意願(在有意思能力時)及受監護宣告後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選擇受任人時,務必深思熟慮其品格、能力與對您的關心程度。
- 預防措施不可少:
- 未依程序撤回的風險:如果您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撤回意定監護契約,即使另訂新約,未來仍可能產生法律效力上的爭議,增加法院認定上的困難。
- 法院介入的可能:即使有合法有效的意定監護契約,若受任人有不利於您或顯不適任的情事,法院仍有權依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因此,受任人應時刻以您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 多重契約的處理:若您曾訂立多份意定監護契約,為避免爭議,建議在訂立新契約時,明確聲明撤回舊契約,並依程序辦理撤回公證。
結論
意定監護契約是您為未來生活和財產規劃的重要保障,它不僅體現了您的自主意願,也提供了彈性的調整空間。了解其撤回與終止的法律程序,是確保您的規劃能夠與時俱進、符合您真實心意的關鍵。透過今天的分享,希望您對意定監護契約的彈性有更全面的理解,讓您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意定監護契約簽了之後,什麼時候可以撤回?
A: 您可以在法院對您做出監護宣告之前,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一旦法院做出監護宣告,就不能「撤回」,而需改為聲請法院「終止」契約。
Q: 如果我已經受監護宣告了,還能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嗎?
A: 可以,但必須有「正當理由」,並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此時您已無法自行表達意思,通常會透過您的利害關係人(如親屬)代為聲請。法院會審查理由是否正當,並以您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Q: 意定監護受任人如果表現不好,我可以換人嗎?
A: 在監護宣告前,您可以直接撤回原契約,再與新的受任人簽訂新的意定監護契約。在監護宣告後,若受任人有不利於您或顯不適任的情事,您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法院會依職權選定新的監護人。
Q: 撤回意定監護契約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撤回人需親自到公證人處辦理,應備文件包括: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的文件、原意定監護契約的公證書正本/繕本/影本、以及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的證明(如存證信函)。
Q: 如果我簽了兩份意定監護契約,內容卻不一樣,哪一份才有效?
A: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前後簽訂的意定監護契約內容有相牴觸之處,法律會「視為」您撤回了前面簽訂的契約,而以最新簽訂的契約為準。不過,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簽訂新契約時,最好還是明確聲明撤回舊契約,並依程序辦理撤回公證。
Q: 法院判斷「正當理由」會看哪些方面?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受任人是否因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是否有意圖詐欺本人財產的嫌疑、是否長期不在國內無法勝任、受任人的照護方式或財產管理是否符合本人意願或最佳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對本人造成不利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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