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忍!青年被害人必懂的保護令聲請與證據準備指南
嘿,年輕的朋友!如果你正在經歷家庭暴力,或是身邊有人正受苦,請你一定要知道:你不是孤單一人,而且你有權利保護自己!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身體上,精神、經濟上的傷害也一樣是家暴。當你感到害怕、無助時,「保護令」就是法院為你築起的一道安全防線。
這篇文章將會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聲請保護令的關鍵,包括:什麼是家庭暴力?誰可以聲請?以及最重要的——你需要準備哪些證據?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為自己爭取一份安全與平靜。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身體上的傷害才算!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被打、有傷痕才算,但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更廣泛。它涵蓋了身體、精神,甚至是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簡單來說:
-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最直接的就是肢體暴力,像是毆打、推擠、掐脖子等,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勢。
-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這類傷害常常看不見,卻讓人內心痛苦。例如:恐嚇威脅、長期辱罵、跟蹤騷擾、不斷控制你的行蹤或交友、讓你活在恐懼中等等。這些行為會讓你感到焦慮、失眠、憂鬱,甚至影響日常生活。
- 經濟上的不法侵害:比如對方故意不給你生活費、控制你的所有金錢、毀損你的財物,讓你陷入經濟困境。
只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而這裡說的「家庭成員」範圍也很廣,不只是父母子女、夫妻,就算是前配偶、同居關係、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或親戚(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都算喔!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你不孤單,很多人可以幫你!
聲請保護令不一定要自己來,有時候在最脆弱的時候,身邊的人也能伸出援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表示:
- 被害人本人:你當然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
- 親近的家人:如果你還沒成年、身心障礙,或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自己聲請,你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三親等內的血親(如祖父母、兄弟姊妹)或姻親(如配偶的父母)都可以幫你聲請。
- 政府機關:檢察官、警察局或各縣市政府的家暴防治中心,也都可以為你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你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時,需要你提出證據來證明確實發生了家庭暴力。這就像是你在跟法院講一個故事,而這些證據就是讓故事更有說服力的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誰主張一個事實,誰就要負責提出證據。所以,你要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在保護令案件中,法院會採取比較寬鬆的「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證據能讓法官相信家暴發生的可能性大於不發生的可能性,就有機會核發。
你可以準備的證據類型非常多樣:
- 身體傷害證據:
- 驗傷診斷書:遭受身體暴力後,請務必立刻到醫院驗傷,並清楚註明傷勢部位、成因。
- 傷勢照片/影片:用手機拍下傷口、瘀青等清晰照片或影片,標註時間。
- 就醫紀錄:所有因家暴造成的就醫紀錄,包括精神科或心理諮詢的紀錄。
- 精神侵害證據:
- 錄音/錄影:對方恐嚇、辱罵、騷擾你的對話,在安全的前提下錄下來。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簡訊、FB訊息等,截圖或匯出對話紀錄,要清楚顯示時間、對話內容和對方帳號。
- 日記/筆記:詳細記錄家暴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你的感受和反應。雖然單獨證明力較弱,但可作為輔助或提醒。
- 心理諮商或精神科就醫紀錄:證明精神暴力對你造成的實際影響。
- 社工/老師/學校輔導紀錄:如果你曾向這些專業人士求助,他們的紀錄也是重要證據。
- 財物損害證據:
- 損壞物品的照片/影片:拍下被破壞的物品,並保留維修或重置的收據。
- 警方介入紀錄:
- 報案三聯單、警局調查紀錄表、現場報告表、筆錄:每次報警處理的紀錄都是非常重要的官方證據。
- 證人:
- 目擊證人:親友、鄰居、社工、老師等,若他們曾目擊家暴行為,或知道你長期受苦,可以請他們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詞。
- 其他相關紀錄:
- 家庭暴力通報表、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等。
最關鍵的一步:證明「危險還在」!
聲請「通常保護令」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除了要證明過去有家暴事實,還要讓法院相信你現在仍有「繼續遭受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
也就是說,如果你已經跟對方分居很久,對方也沒有再騷擾你,法院可能會認為你已經沒有繼續受害的危險,即使過去有家暴,通常保護令也可能不會核發。所以,你必須說明對方現在是否仍有暴力傾向、你們是否還有接觸機會、你是否仍處於恐懼或威脅之中。
真實案例分享: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故事一:小雅的勇敢求助(成功核發暫時保護令)
小雅的爸爸常常酒後失控,不僅會用三字經辱罵家人,還會砸毀家裡的物品,甚至曾經對小雅的弟弟動手。最近一次,爸爸又喝醉酒在家裡亂砸東西,小雅和弟弟只好合力制止並報警。小雅在聲請保護令時,提供了戶籍資料、警方的家庭暴力通報表、爸爸的酒精測定紀錄,以及當天家裡被砸毀物品的20張現場照片。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雅提供的證據非常具體、多樣,足以證明爸爸確實有家庭暴力行為,而且小雅和弟弟確實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的急迫危險。因此,法院核發了暫時保護令,讓小雅和家人能暫時獲得保護。
給你的啟示:即時、多樣化的證據非常重要!照片、警方紀錄、官方通報表都能大大增加說服力。當暴力發生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蒐集證據,並立即求助。
故事二:阿華的困境(聲請遭駁回的警示)
阿華因為祖父的胞妹(伯婆)多次無故送剩菜到家裡,還會責罵他,讓他感到不舒服。他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提出了調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和照片等證據,證明伯婆的行為確實造成了他的困擾。
法院怎麼說? 法院雖然認同伯婆的行為可能讓阿華感到不適,但發現伯婆在事後已經歸還了鑰匙,並承諾不再進入阿華的住處,而且伯婆過去也沒有家暴通報紀錄。法院認為這屬於「偶發事件」,難以認定阿華有「繼續遭受伯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因此,法院駁回了阿華的通常保護令聲請。
給你的啟示:即使能證明過去曾發生過讓你感到不舒服的行為,但如果無法證明這種危險會持續下去,或對方已經沒有能力/機會再傷害你,法院可能就不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所以,在聲請時,務必強調你目前所處的危險狀態。
給你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從現在開始!
- 詳細記錄暴力事實:將每次家暴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具體內容(被打、被罵、被威脅、財物被毀損等)都寫下來,越詳細越好。
- 多方蒐集證據:前面提到的驗傷單、照片、錄音、對話紀錄、報案單、就醫紀錄等,盡可能多方蒐集,互相印證,會讓你的說法更有力。
- 強調「危險還在」 :在聲請書上,除了描述過去的暴力,更要說明對方目前仍有暴力傾向、仍持續騷擾、跟蹤、威脅,或你們仍同住,讓你感到持續的恐懼。
- 立即蒐證:家暴往往發生在隱密處,當下如果安全允許,請立即拍照、錄音。事後也要盡快就醫、報警。
- 尋求專業協助:不要獨自面對!你可以向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他們有社工可以提供情緒支持、法律諮詢和聲請協助。警察機關也能協助你聲請保護令。
結語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求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保護令不是終點,而是你重新獲得安全與平靜的起點。請記住,你的安全和幸福最重要,不要讓恐懼阻礙你求助的腳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力量,讓你更清楚如何為自己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沒有身體上的傷痕,只有精神上的傷害,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當然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定義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也屬於家庭暴力。你可以蒐集對方的恐嚇訊息、辱罵錄音、長期跟蹤的紀錄,或是因為精神壓力造成的就醫或心理諮詢紀錄,來證明你遭受了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Q: 我偷偷錄音或錄影,這些證據法院會接受嗎?
A: 在台灣,當事人一方在對話中錄音錄影,通常被認為是合法的,因為你也是對話的一方,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這些錄音錄影是證明對方施暴的重要證據。但請注意,如果是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偷錄你與第三人的對話,就可能會有法律問題。重點是,在蒐證時務必以自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Q: 我還沒成年,可以自己聲請保護令嗎?
A: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雖然可以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法律也允許你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此外,警察機關或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可以為你聲請。建議你先尋求學校輔導老師、社工或警察的協助,他們會引導你完成聲請程序。
Q: 如果對方說以後不會再犯了,我還需要聲請保護令嗎?
A: 口頭承諾雖然聽起來讓人心軟,但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保護令的關鍵在於證明你有「繼續受害的危險」。如果對方過去有暴力紀錄,即使口頭承諾,但行為模式沒有改變,或你仍感到恐懼,聲請保護令是保護自己最有效的方式。法院會根據所有證據來判斷,而不是單純的口頭承諾。
Q: 如果對方只是偶爾情緒失控,但平時對我很好,這樣也能聲請保護令嗎?
A: 法院在認定精神暴力時,會考量行為的「持續性」和「頻率」,以及是否構成「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如果只是偶發性的爭吵或情緒失控,且不帶有惡意控制意圖,可能較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但如果這種「偶爾」的失控已經讓你長期感到恐懼、焦慮,並對你的生活造成實質影響,仍建議你蒐集證據,尋求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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